一:《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贰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什么意思
首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所涉及到得债务,是指婚后债务,而非婚前债务。
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付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付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海要债务为您的婚前所欠下,那您的疑虑就可以消除了,因为举证责任也由债权人承担,而非您本人(您本人为债务人)。
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该“第三人”是指债权人,而非见证人。
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什么制度 含义 法律特征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1)地位不同。新《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而旧《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只是法定财产制的附属和补充。
(2)种类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约 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约定财产归共同所有;三是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而旧《婚姻法》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夫妻约定财产模式,约定的范围和种类由夫妻双方自由确定,这种模式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以及防止夫妻之间签订不平等条款极为不
(3)效力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对有约定效力做出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对夫妻双 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对外效力(即第三人的效力)视情而定。如果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产生对抗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不产生对抗力。而旧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经约定的效力不作任何规定,以致在理论罚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各执一端,各有理解的不利后果。
(4)方式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旧《婚 姻法》对约定的方式没有作出规定,任由当事人自由选定。
(5)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约定内容以及约定方式的规定
四:电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什么规范
你好,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属于效力性管理性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依据个人意思自治的。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五:《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属于哪个法律规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理解与适用)观点集成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家事法苑团队杨晓林律师、段凤丽律师编辑
我国1980年《婚姻法》将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附属、补充而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 归共同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地位并列且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而规定,这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保障公民充分行使个人财产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随后的社会现实中,特别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婚姻法》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适用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婚姻财产约定中,约定一方婚前财产主要是房产此类不动产婚后共有或为对方个人所有时,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的形式,即对方对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必须要办理完过户方能生效,出现争议时原产权人是否有权利行使撤销权,成为争议的焦点,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当事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有鉴于此,2011年8月12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报》答记者问的《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做了如下表述:“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由此,在婚前或婚内财产关系中,出现了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这两种不同的表述,“夫妻赠与”情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到底如何区分?夫妻一方把房子百分百无偿过户给对方,这叫“夫妻赠与”,适用《合同法》,不过户或不做公证就可以撤销;而只给1%、50%抑或99%,这就属于“财产约定”么,就适用《婚姻法》,即使不过户,也不可撤销?是这样理解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2014年《法律适用》杂志上发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又进一步指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但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但这并非盖棺论定,如果确实如此的话,那么《婚姻法》第19条岂不是被完全架空了,婚姻家庭中是否完全适用财产法规则,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如何完善,相关争论仍在继续中!
但一点可以肯定的,以往的同案异判现象还会继续持续下去,学术之争反映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受害的是老百姓,亟待统一思想认识!
杨晓林律师在《物权法》实施就代理了此类离婚案件,并在2008年发表《婚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是否需要......余下全文>>
六: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与婚姻法第十九条是否矛盾?
“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不是一个概念。家庭包括父母、子女甚哗兄弟姐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中所说的个人承担实际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只要没离婚,夫妻的财产就不会分割,而生活中两人的财产大部分都是共同财产。
所以这两条只是说法不同,二者并不矛盾。
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如何理解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针对的是最高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书面约定”需要公证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所以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其乙方所有。
根据前述规定要想房屋成为共有,不必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只要双方做一个书面约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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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须要公证,只是经公证的可以被法庭直接采用而不用再质证。
九: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谁所有。前提是否限定在婚后书面约定?
婚前财产不需约定,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可以约定,比如AA制,各人收入各人所有,各出多少作为家庭开支供各出多少抚养小孩等。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婚前约定于婚后约定没有本质出别,如果要说有区别,是因时间产生的财产区别,婚前约定,婚后的财产从一开始就很明晰了,如果是结婚后马上约定,也同婚前约定一样,婚后财产很明晰,如果是婚后几年再约定,那么共同生活的几年里,会产生共同财产,在约定时,还要将共同财产怎么处理,约定进去。
十:新婚姻法第十九条中第三者知道该约定的怎么解释
即只要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第三者知道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的,那么第三者只能向夫妻中举债的一方主张债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