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一:国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 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 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5.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6.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0.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8.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9.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0.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2.国家核应急预案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6.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7.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8.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待发布) 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水法 · 防汛条例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防震减灾法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草原防火条例 · 自然保护区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事故灾难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余下全文>>

二:如何加强堤防管理

第一、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我县第二松花江和嫩江堤防是关系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的一条生命线、安全线,只有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才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按照防洪工程总体规划要求,我们高标准建设了第二松花江防洪工程管理设施,建成县级管理站一座,加之开发运作,建设总面积达5049平方米,建成乡镇堤防所3处,总面积1500平方米,结束了我县无防洪管理设施的不利局面,同时解决了局机关和8个基层事业单位的办公问题。在建设管理设施的同时,又建设了通讯设施,建立通讯塔、通讯台和计算机网络,实现“三网”即局域网、宽带网、业务网随时开通,适应了现代化办公的需求,实现了防汛通讯和工程管理的现代化,为加强堤防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经过有关部门评价,我县二松防洪工程管理设施和通讯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建设标准不仅在我县是一流的,而且也达到了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加强了堤防管理单位交通设施的配备,为河道堤防管理站配备了专车,2003年以来,先后筹资25万元,更新执法用车1台,新购堤顶洒水车1台,为便于水上工作,筹资5.0万元购置堤防管理船1艘,为护堤员配备专用摩托车4台,为随时对堤防进行检查提供了保证,全面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探索管护资金新途径。

我局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后,一改多年来形成的单纯“看大堤”,管理经费依靠国家的观念,摒弃只讲管理不讲效益,只讲投入不讲产出的老观念,按照“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效益是目的”的原则,注重发挥水土资源的优势发展堤防经济,积极探索生态型堤防建设,在堤防绿化上大做文章,精心打造“清水绿带”工程,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建适合自身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营管理机制。

自2002年以来,我们抓住春季绿化的大好时机,采取超常措施,大打堤防绿化、美化攻坚战,把堤防绿化美化作为整个江河堤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年来,我们在松嫩两江堤防上共计栽植各种经济树木近35万株,成活率达90%以上,有些品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实现绿化总长度30公里,播种草坪7.0万平方米,筑起了一道集美化、生态为一体的风景线,宛若一条绿色长龙在松嫩两江堤防上蜿蜒逶迤。由于形成了绿色植被,不仅有效地抵御雨滴击溅、降雨径流冲刷,防风消浪,减缓江水冲淘,也起到了护坡、固基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有效地改善堤防工程区域的生态景观。在堤防绿化建设上,我们为充分调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将部分堤段绿化林木所有权下放到基层单位,实行自栽、自管,林权长期归己。为使堤防管理实现自身发展,我们计划在两到三年内全面实现以树养堤,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堤防工程的永续利用。据测算,按照杨柳树15万株每棵年均增值2.0元计算,年可储备库存林木资产额为净增资产30万元。其它以杏树为主的经济林三年后进入初果期,20万株每株效益按1.0元计算,年果品收入可达20万元。我县堤防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做法,得到了省厅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赞许,并在去年召开的“全省十年美化绿化吉林大地工作现场会”上代表水利系统作了典型发言,《吉林日报》和《中国水利报》也曾做了报道。

此外,为了解决堤防资金现实短缺的问题,我们还加强了河道采砂和护堤地的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的审批制度,并在不影响正常行洪的前提下,对可耕种的护堤地、林间地进行公开对外拍卖或承包。同时提取60%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工程管理维护经费,并将拍卖护堤地的承包资金用于群管员开支,从......余下全文>>

三:吉林省房四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 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 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飞机场, 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人民防空,市政公用,地下取水, 工程管线, 对外交通设施以及整治江, 河湖泊等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规划, 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历史沿革,民族习俗,现状特点,统筹兼顾, 综合安排.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区域, 江河流域等规划相协调,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相互协调, 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 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海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省,市(州).县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市,镇总体规划由市,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大,中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 可以由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县,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勘察测量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审批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进行鉴定,市,县,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 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是一定地域范围内, 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 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综合评价区域城镇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确定城镇化目标,城镇发展战略,城镇等级和规模结构, ......余下全文>>

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急办法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 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 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5.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6.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0.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8.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9.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0.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2.国家核应急预案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6.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7.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8.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待发布) 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水法 · 防汛条例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防震减灾法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草原防火条例 · 自然保护区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事故灾难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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