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了哪些新的调整

1、增值税 税率为施工服务的3%,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收入3万下免税,超过3万全额计征2、城建税,税率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7%或5%或1%,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教育费附加,税率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3%,依据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月收入小于10万免征,超过10万全额征收4、地方教育费,税率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2%,依据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月收入小于10万免征,超过10万全额征收5、印花税,税率为当期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6、水利基金,税率为当期合同金额的万分之八,依据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月收入小于10万免征,超过10万全额征收7、土地使用税,税率各地不一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8、房产税,自有房产减值10%-30%后税率1.2%,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9、个人所得税,税率较多较杂,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注意是法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注意是法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率减为20%,应纳税所得额按50%计算

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了哪些新的调整

目前该政策并没有出台

三: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了哪些新的调整

对于首套住房,原政策对超过144平方米的税率是3%,新政策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税率是1.5%。

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

四:201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做了什么调整

2014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五:201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做了什么调整

目前,并没有2014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可能在2015年出台

六: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了哪些新的调整

1、增值税 税率为施工服务的3%,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收入3万下免税,超过3万全额计征2、城建税,税率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7%或5%或1%,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教育费附加,税率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3%,依据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月收入小于10万免征,超过10万全额征收4、地方教育费,税率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2%,依据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月收入小于10万免征,超过10万全额征收5、印花税,税率为当期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6、水利基金,税率为当期合同金额的万分之八,依据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月收入小于10万免征,超过10万全额征收7、土地使用税,税率各地不一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8、房产税,自有房产减值10%-30%后税率1.2%,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9、个人所得税,税率较多较杂,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注意是法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注意是法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率减为20%,应纳税所得额按50%计算

七: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是否有效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交纳或经协商分别交纳。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未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八: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做了哪些调整

2014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九: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做了哪些调整

2014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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