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税务处理

一:平销返利怎样开票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公司取得的与销售数量有关的任何返利,无论是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都要按照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如果取得的返利是实物资产,应按照发票票面价值或货物的公允价值(无发票的实物),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转出进项税金。

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平销返利卖方税务上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面文件的规定,平销返利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供货方的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购货方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主营业务成本

但我们考试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平销返利由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此时:

供货方的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购货方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几种销售折扣、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摘 要】在商业活动中,大多数生产厂家都采用各种销售返利,销售折扣的形式,来激励经销商的进货的销售方式,在账务及税务的实务处理中,这些销售返利,销售折扣的概念及其容易让人混淆,如果账务税务处理不当,很容易被税局定性为偷,漏税行为,下面将简单介绍一下,各种销售折扣,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方法及税务规定 。(剩余2470字)

四:税务处理:平销返利与代销手续费 5分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2)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

(3)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在平价购销业务中,生产企业(销售方或供货方)将货物卖给了商业企业,货物相关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物是商业企业的货物,双方是购销关系,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只是供货方为了控制自己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使自己的商品更具有竞争力,与商业企业协商按购入价(平价)销售货物(相当于商业企业利润为零),销售完以后,按销售量(额)对商业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

《正确理解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的纳税区别》www.dcetax.com/...D/8478

五:平销返利怎样开票和税务处理

1、平销返利行为,购买方(取得返利)做进项税转出2、红字发票的开具范围是折扣、折让、销货退回,平销返利不属于开具红字发票的范围,不能开具。原因:对于购买方来说处理一样,无影响;但对于销售方来说,可以冲减当月销项税,少缴了税款。3、销售方对返利的入账凭证:有取得返利的购买方在地方税务局代开票据。具体名称记不住了,这种票据相当于国家承认可以做记账凭证的收款收据。

六:平销返利怎样开票和税务处理

收到返利时,借:银行存款50贷:主营业务成本50/1.17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七:关于向供货方收取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1,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称为“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成为“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利润返还作为经营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钉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A企业从其供货商B处以100元/台的价格购入一批商品,并与B约定:A以1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商品,每销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润返还10元。

八: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的处理

【会计实务】平销返利可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无论哪种情况,销售方在正常销售时对已经销售的货物正常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主要问题是考虑收到的返利时的账务处理。

(1)对于收到的现金返利,可视为对销售方成本的调整,因此收到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同时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中直接冲减进项税额。

(2)收到的实物返利,销售方一方面确认存货的增加,对收到的作为返利的存货确认进项税额,另一方面作为主营业务成本的抵减,对于冲抵的主营业务成本确认进项税额转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规范】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金额÷(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平销返利时,可以要求供货方就返利部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规范】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该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平销返利的增值税处理!求高手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川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为何平销返利含税

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返还利润属于价外费用。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的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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