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劳动合同法

一:旧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怎样定的?

以前没有《劳动合同法》,你指的是《劳动法》吧?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

5、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

7、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

8、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余下全文>>

二: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亮点一:新《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比扩大了,尤其是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新法的适用范围。未来我国可能除了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农民、军人等,都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

亮点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还要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亮点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往一些企业不断任用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法堵住了这一漏洞。

亮点四: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亮点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突破原有规定

相较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扩大了适用情形。第十四条规定,除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亮点六:何种情况支付违约金有了约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者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立法还作了特别限制,如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亮点七:合同到期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余下全文>>

三: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旧的劳动法还是否有效

一定程度上有效。

比如:

1、约束存续合同。08年元旦之前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攻依然有效,其中像违约金之类的部分条款仍沿用《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作为约束。

2、计算经济赔偿。比如一个人07年元旦入职、08年底被“辞退”:07元旦~07.12.31阶段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仍沿用原《劳动法》;08年元旦~08.12.31阶段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

四:新劳动合同法内容是?与旧版劳动合同法有啥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第一章

总 则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 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余下全文>>

五: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旧的劳动法是否还适用。

两个是不同的法律,不会因为新法的实行旧法就不适用了,但是如果是涉及劳动合同的部分,则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一个是特别法,另外与劳动法相异的地方也应该按新法优于旧法来适用。

根据你的情况,签订合同是在05年,而那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行,不能适用;

但是你提供的法律依据,是要本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提出要求,如果你当时没有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再厂改合同了,如果你提出了而单位没有接受,那样你可以提出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可以主张你们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六:98年旧《劳动合同法》内容

94年是劳动法2008年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6日就劳动合同法有出台了一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建议你好好的看看针对的就是私营企业 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8073536.html http://www.xin-lao-dong-fa.cn/

七:旧劳动法的经济补偿

老的劳动法没有规定,但是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八:劳动合同法规定旧员工可以休当年的年假吗?

有些公司把“提交辞职已批的人不能休假”写入了公司规定。现在是2010年第一季度,劳动法的那项规定不完全适用。因为企业也可以解读为到年底核算时才满足你的年假权利。

而现在不让你休假,公司可以说是因为工作交接任务需要(而不说是因为你提交辞职了)。所以公司方面能够打劳动法的擦边球。这个问题你还是妥协为好。

九:旧的那份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1)后一份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可以视为双方对前一份合同的协商终止,双方应以后一份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2)公司没有在前一份合同确定的用工之日起为你缴交社保,已经构成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缴。

(3)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根据自已的情况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给予双倍经济补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废了吗?

没有作废,劳动法里的合同部分作废了,按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动废止,但劳动法里的劳动基准法部分,以及前面的相关解释还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原《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部分重新立法,并没有涵盖全部《劳动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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