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招标投诉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招投标中关于投诉,复议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有哪些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

3)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

4)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5)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四:招投标投诉决定书行政复议处理期间,可否签订合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行政复议期间,招标人可以发中标通知书吗

行政复议期间不改变原行政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先执行处罚决定,然后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活动违法,投标方是否有权利申请复议

有权的

七:列入经验异常名录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五、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六、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七、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八、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招投标投诉期间可以发中标通知书吗

是不可以发中标通知书的!

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

举个例子:

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属地行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做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服,就向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上级行政监督单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处理意见,也就是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属地的行政监督做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上级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怎么办?是等他们无休止的走司法程序?还是为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可以做出发中标通知书?给第一中标候选人发还是给第二中标候选人发?请各位同行给予帮助指教。

答复:

从楼主介绍的情形来看,应该是行政复议程序已经走完了吧?

如果是已经走完了,按照上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复议结果办理就是了呀。

也就是说,从楼主介绍的情况来看,并非是“行政复议期间,招标人是否可发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而是“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了,怎么办”的问题。

如果是还处于行政复议期间,没有走完行政复议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可以发中标通知书的。

相关法律依据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此推之,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因此,业界专家普遍认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如果采购活动没有因投诉而被叫停,中标通知书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一个工作日内发出。

九:哪个部门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复议

做出行政处罚的上级主管部门。比方说:县住建委--上级--市住建委。

十:招投标质疑书程序

下面是政府采购的质疑程序(工程方面的你要去找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1、《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具体的可以参考《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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