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债权债务抵消的出自哪部法律
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
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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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是怎么样的
一般债权债务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但是也可能是三方主体,如果这三方主体互负债务的,是可以相互抵销的,需要签订抵销协议。
三方债务抵销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签署《合同》,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价格 元,现甲方尚欠乙方 元
2、甲丙双方于年月签署了《合同》甲方需支付丙方合同价格为 元,甲方尚欠乙方 元
3、乙丙双方于年签署了《合同》,丙方需支付乙方合同价格为元,丙方尚欠乙方 元
现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三方债务抵销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乙方欠甲方的债务中的 元(元整),甲方欠丙方的债务中元(元整),丙方欠乙方的债务中元(元整),上述三项债务进行抵销。
2、经此三方债务抵销后,乙方减少应付甲方款元(元整),甲方减少应付丙方款元(元整),丙方减少应付乙方款元(元整)。
3、此次三方债务抵销不影响甲方与乙方,乙方与丙方,丙方与甲方之间的各自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
4、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人(授权)
代表:
年月日
乙方:法人(授权)
代表:
年月日
丙方:法人(授权)
代表:
年月日
三:合同法对债务相互抵消是怎样规定的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怎么写
首先阐述事实,即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谁又是债务人,然后拿某一债权与其债务进行抵销,双方均表示同意,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至此消灭。
五: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撤销与合同的抵销的区别?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的撤销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因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得合同自始无效,撤销事由仅限于法定事由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具体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的抵销,准确来说应该是抵销,是指债权债务消灭方式的一种,如A欠B10万,B欠A5万,若A主张抵销权,那么A、B之间的关系就变成A欠B5万。B欠A5万的这一关系就因抵销而消灭。
六:债务法定抵销如何规定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七:同一个合同内可以互相抵消各自的债权债务吗
如果两者均已到期、性质相同、合同未作限制性约定且与人身无关,则可以通知对方进行抵消。
八: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债权
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同种类到期债务的,可以相互抵消。实践中一般指的就是互负金钱债务的情况。上华债网可以了解更多债权相关的信息。首先债权抵销是需要条件的,首先双方标的的性质必须是相同的。比如说他欠你钱同时你也欠他钱,而且你们之间债权的数额差不多,这种情况下经双方同意是可以抵销的。而专属债权通常是不可以抵销的,因为往往它会涉及到债务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九:债权债务互相抵消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100万元,而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经三方协商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将三方债权债务相互抵消。请问这在税法上允许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6号)两个文件的内容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相互抹账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6号)规定,《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第五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相互磨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的规定停止执行。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大国税函[2006]126号文件中针对相互抹账的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停止执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的规定。
十:注册会计师合同法里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吗
法定抵销VS债权转让中的抵销
1.法定抵销
(1)互负到期债务(未到期债务人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3)不能抵销:
a.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b.合同性质: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c.约定不得抵销。
2.债权转让中的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提示】“法定抵销”是站在“债务到期的先后”来说的,而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是站在“债权到期的先后”来说的,因站的角度不同,所以表述不同,实质上都是一样的,即先到期的债权人或后期的债务人可以将自己对他方享有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