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故意杀人犯罪钱案案例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也就是说法律要求发生法定的结果,故意杀人罪,法律要求发生死亡结果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则是未遂。这个案例中虽然李某已经入殓了,但又活了过来,没有发生死亡的结果,没有发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结果,所以应为故意杀人未遂。
二: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分析 5分
鄙人以为,首先甲以故意伤害致使乙昏倒,以为乙已经死亡,事后将乙放置水渠内(且无水),由于天下雨导致乙被溺死。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果没有甲的行为是不可能导致乙的死亡。之后写了封勒索信,这是不构成绑架罪的,绑架罪是以非法勒索财物为目的,利用第三人对他人的担忧、对他人绑架进行勒索的行为,而案情中甲无非法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无利用第三人被被害人的担忧,所以客观上来说,是不构成绑架罪的。甲是以认识错误将乙扔进水渠,致使乙被溺亡,判断其中的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即重伤致休克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随后藏匿行为将乙藏匿于水渠中,介入因素是天下大雨,致使乙被淹死,由于先前行为作用大,介入因素小,应该认得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案例
一、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二、踢死警察 主犯被判死刑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黄立明、王松园及其朋友高振东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一歌厅遇到于涛等人,温珂得知黄、于曾结怨,欲殴打于涛被人劝下。此时恰好平房公安分局友协派出所民警马某途经歌厅过道,马某的脚被黄立明踩了一下,马某对黄立明说:“你踩到我脚了。”黄立明不满并对马出言不逊,温珂猛击马的头面部,当即将马打倒。温、黄、王等人不断猛踢马某面部,之后扬长而去。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新华网哈尔滨2月24日电:2010年2月24日下午,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哈尔滨民警马树明被殴致死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温珂等六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查,死者马树明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友协派出所民警。经尸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认定其死亡原因为,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死亡。案发后,黑龙江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哈尔滨市公安局专案组连夜开展侦破工作,先后将涉案人员温珂、黄立明、戴龙、肖雨生、罗贵龙、于涛等六人抓获。 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该案为我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10年2月1日,市公安局对温珂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先后将温珂、黄立明、肖雨生、岳立东等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5起。警方查明,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尔滨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当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经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核准死刑已经依法改判。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经......余下全文>>
四: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案例,请予以指点,谢谢。
故意杀人并不是光看后果,而是看整个过程。
故意杀人罪是从动机、到准备、到实施、到后果这样一系列举动构成的。
从甲开始有杀人动机,然后买了枪械,有犯罪准备;并且最终开枪,有犯罪实施。虽然他的后果没有致人死命,但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五:给我一个简单的故意杀人罪的案件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要件: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
主体要件: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简单案件:马加爵在宿舍连杀四个人。
六:西方经典案例 船长故意杀人求生
法不问缘由,只看行为。为求生存杀人仍是犯罪,但可酌情减轻处罚。在我国,故意杀人罪最轻刑罚仅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立即执行。刑罚跨度如此之大就是考虑到犯罪的情节轻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主观意图不同等。
在海洋法系国家,大部分是历史上开化较晚,直到工业革命以后才逐步发展形成所谓的判例法的法律体系。过去在那些国家,毫无法律可言,基本上是找几个乡绅贵族大家讨论定罚。由于信息传递也不发达,那些国家各地出现的几近相同案例,判罚结果差异却很大。工业革命以后,英夷发展成日不落帝国,判例法系也随着英语传遍世界。若不是英国意外的爆发,海洋法系到今天相信早就已经被淘汰了。你所谓的西方经典案例,也不会成为经典。
七:中国每年大概有多少起故意杀人案件
全国法院3年受理民事案件1955万多件 2011年06月24日 00:00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新华网杭州6月23日电(记者裘立华、杨维汉)记者从23日于杭州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1955.52万件,占全国法院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60.95 %;审结1911.57万件,结案率为97.75%。
八:大家给我举一个间接故意杀人罪案例
举例:因琐事,张三对李四不满,张三持刀用力刺向李四的胸口,李四大量出血倒地,面临死亡的危险,张三想:谁让你对我不好的,你是死是活我不管了!后张三离去。李四因为未及时得到医治,失血性休克死亡。
分析:上述案例中,张三明知持刀此人胸口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因为矛盾持刀刺向李四的胸口,然后离去,对李四的死亡持放任的心态,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九:我国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杀人是什么意思呢?并举个案例(请不要单纯复制,我就是搜索过还不太懂才问的,谢
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这么一条罪,所谓的“间接故意杀人”也是故意杀人的一种,应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间接故意是故意的形式。我们都知道通常情况下如果我故意杀了一个人,比如我看见我的仇人张三从楼底下经过,我举起花瓶向他砸去,将他砸死。这是我就是想杀人,又杀了人,那我是故意杀人;非故意的杀了一个人,比如我阳台上有个花盆郸我走上阳台的时候脚滑,想扶个东西站稳,不小心碰到了花盆,花盆把碰巧路过的张三砸死,这时我真不想杀人,我本来觉着花盆在阳台上放的好好的不会伤着谁,但是由于我的大意还是把人砸死了,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是两种比较常见的故意类型。
间接故意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情形。在法学上称“明知可能造成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一种“容认”的状态。在故意杀人的情境下大致是说,我知道我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别人的死亡,但是我觉着死了就死了呗,或者要能把人弄死也挺好,弄不死我也不吃亏,于是我依然进行了这样的行为。比如我闲的无聊往楼下扔花盆,我家的窗户对着楼梯口,时不时的有人经过,可是我就是想扔,于是我把花瓶扔下去,张三从楼梯口出来被砸死。分析这个时候我的主观意图,我没有专门想杀张三,但是我知道我扔花盆可能会把人砸死,我觉着砸死个人也无所谓,或者我跟张三有仇,我觉着万一能赶上张三出来把他砸死是个挺大快人心的事。于是此时我的主观故意就叫间接故意,我的行为叫做间接故意杀人
十:法学经典共同故意杀人案例分析高某三人杀女友,三人该怎样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首先考虑的是死刑,因此,嫌犯的情节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那些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形杀人才会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