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流程

一:国有企业改制需要经过什么过程?

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流程

一、直接监管企业向国资委办公室上报改革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改革方案。

项目立项阶段文件准备:

1. 改革立项申请

2. 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改革企业的基本情况;

(2) 改革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3) 改革的方式;

(4) 收益目标分析。

3. 改革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2)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4) 组织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

(5) 国有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

一、 根据委领导批示,企业改革科对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改革方案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核,提出部门意见,并报主管主任审核。

二、 国资委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三、 主任办公会对该改革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

四、 根据审批权限,需要报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立项;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立项。立项批准文件下达国资委后,由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发立项批复。

五、 统计评价科根据立项批复,组织该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

六、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或国有资产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程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按管理权限,由区国资委直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七、 产权管理科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核、产权界定结果确认和对该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或备案。

八、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改革进展,所监管企业完善企业改革方案,向国资委上报企业改革申请及改革方案。方案审批阶段文件准备:

1. 改革申请;

2. 改革方案主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2) 参与改革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或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4)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

3. 改革方案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清产核资报告;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改革后新企业的章程草案;

(4) 与改革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改革方案合法性的审查意见;

(6) 改革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

(7) 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九、 企业改革科提出部门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十、 国资委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 国资委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该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十二、 国资委主任办公会根据审批权限对该改革项目进行审批。其中,需要报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批准文件下达国资委后,由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发改革批复。

十三、 所监管企业根据国资委改革批复,到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区国资委。

十四、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区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十五、 企业改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等企业改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六、 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 所监管企业将企业改革全部......余下全文>>

二:中国国企改革经历了哪些过程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一、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

从1978年到1992年,是我国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1.国企改革起步于放权让利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企改革开始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扩权让利的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1979年7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企业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开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有所提高,并打开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口。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约束机制难以规范,出现了企业为扩大自销比例而压低计划指标、不完成调拨任务和财政上缴任务等问题,结果是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和行为短期化问题。实践效果与改革预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在这种情况下,1982年中央推广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旨在解决放权让利中暴露的问题,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解决大锅饭问题,在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收到了成效,尤其是国家财政赤字大幅减少。但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不平等,企业内部条件也千差万别,该政策很难找到可操作化的指标来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企业激励不足问题十分严重。1983~1984年先后又两次推出利改税,但结果都很不理想。

2.国企改革先后出现了多种形式

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革主要是为了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并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开始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

到1987年底,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同年,中共十三大报告肯定了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试点可以继续实行,到1988年底,全国共有3800家股份制企业,其中800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60家发行了股票,其余3000家原是集体企业。1988年2月国务院更加明确了企业承包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规定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承包原则。同时,全国人大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从而将扩权试点以来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虽然承包制在当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承包制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991年9 月中央工作会议强调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1992年后国务院就不再鼓励企业搞承包。199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根据两权分离的思路明确了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责任、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但是很快人们就发现,仅靠企业内部转换机制,难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3.国企改革与价格体制改革等宏观......余下全文>>

三:企业自主改制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看企业的性质如果是私人请问有不要改制如果是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当地政府发改委批准以后才能改制而先要制定改制方案报发改委审判

四:咨询一下国企改制有那些流程?希望快一点有答案,时间紧迫!

国企改制的问题,其实是没有法律统一规定具体标准的,只有一些流程性的东西,具体执行还是看具体情况。

按照相关的规定,改制后国家职工需要身份置换,需要向职工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当地职工上年度月人均工资乘上企业工作年数。

但这个规定不是强制标准,一般是企业或主管部门参考制定,钱多的就多给些,如不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标准,而按照行业人均工资标准(有的行业工资水平较高),具体工龄计算也不统一,有计算本企业工龄的,有计算系统工龄的,也有计算完整工龄的,也有企业工龄全计,其他工龄减半计算的。

改制方案编写后,按道理要经全体职工大会通过(注意不是职工代表大会),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执行。

至于补偿款的来源,要看企业改制是怎么搞的。如果是企业整体转让,那投资者给钱政府,政府出钱补偿。如转让部分股权,也基本上是如此办理。如增资扩股,则一般是企业出钱(也有例外的,具体要看投资者和国资部门或发改部门签订的协议)。

补偿后还有个再就业的问题,通常的惯例是投资者承诺安置一定比例的员工,但一般也就三五年。也有底气足的投资者不安置老员工,那就需要多掏些钱(通常为了安置老员工,企业转让的价钱上会让步)。

大体上就是这样了,这个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大家一般都是参考已经改制的企业做方案,你可以多问问已经改制完的企业是如何补偿的。最好是同等类型、规模的企业,同行企业更有参考意义。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是怎样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1、方案制定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

a、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b、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

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4、财务审计

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5、资产评估

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

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代会同意

a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b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六:国企单位改制与改革的区别是什么?

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厂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以往的放权让利、政策调整进入到转换机制、制度创新的阶段。大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句话说,国企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改革则是在现代企业制度内改变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两者还是有点区别的。

七:谁知道有关单位改制员工怎么安排的相关政策?急‘~~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余下全文>>

八: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4 月 26 日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 11 月 8 日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3 月 7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1 月 3 日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 11 月 18 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4 日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2005 年 4 月 1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 年 1 月 7 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 年 5 月 8 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 14 日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延伸阅......余下全文>>

九:国有企业改制怎么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首先,处理程序要公开,每一环节都公示,让传闻谣言自灭;

其次,解决方案要公平,同工同酬,做方案是要周密、细致;

最后,执行操作要公正,一视同仁。一切用制度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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