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4年五月份中央发布对职务犯罪减刑的文件
你好,在2014年中央政法委有一个关于减刑的意见,请参考。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2014年1月21日 中政委﹝2014﹞5号)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衔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拟按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2.对三类罪犯与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应当平等、平衡。在三类罪犯计分考核项目和标准的设计上,不仅应当考虑对其他罪犯教育改造的普遍性要求,而且应当考虑对三类罪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性要求,防止三类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进一步限制、规范三类罪犯的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对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加分的,不但不能加分,还要扣分。司法部应当根据上述要求,抓紧修改罪犯的计分考核办法。
3.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余下全文>>
二:三类罪犯广西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一、执行机关即监狱机关在呈报减刑时依据的是原审法院的判决,判决书写的是数罪并罚合并执行的话,就应该按照数罪并罚的类型予以认定和考核。
二、刑期7年的话,扣除2.8个月,余刑在4年4个月,入监一般需要一年以上才可以呈报减刑,入监已经满1年10个月,如果计分考核达到所在监狱的标准,可以考虑呈报减刑,但是按新的三类犯罪的要求,也许延长到入监满2年才给您呈报,这个主要看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了,同时也要看所在监狱和当地法院对三类犯罪减刑假释的具体规定了,减刑假释一些细致问题各地都不一样,甚至一个省的监狱有很多规定都不一定,全国就更是千差万别,这个不好说。
三、减刑后再假释的问题,跟再减刑一样,需要过第一次减刑的间隔期,间隔期一般都在1年以上,而且实际执行的刑罚必须要在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2016年三类罪犯减刑新规定
难道这些曾经对社会作出过贡献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人,要比杀人抢劫强奸还要对社会危害性大?难道因为张海一个人的逃脱就要让全国这么多家庭跟着受惩罚?以一种新的不公平来掩盖原来的不公?依法治国,不要成为口号
四: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4年10月11日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余下全文>>
五:检察院怎样加强减刑假释罪犯监督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中心和议论的焦点。由于减刑假释的呈报、审批环节上工作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暗箱操作情况时有发生。它不仅损害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他们的改造积极性,而且影响了法律在监管场所的正确实施。然而,目前有关法律和监所检察工作细则对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并未做统一明确规定。如何有效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笔者试就减刑假释活动中的主要原因及如何开展检察监督谈几点认识。一、减刑假释活动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减刑假释的法律标准过于宽泛刑法第七十八条只笼统地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根本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的",虽然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补充"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于服刑罪犯由于受到监规及行为规范的制约,一般都能达到上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因受减刑假释比例的制约,如何取舍没有统一规范的法律标准。(二)、减刑假释的法定程序规定较为原则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不得减刑假释。该条款未明确减刑假释建议应当具备的内容和提请的必经程序。对法院的审理形式和方法亦无明确规定。(三)、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还不健全 1、监督的法律不健全。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没有形成刑事法律监督体系。我国对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却把刑事执行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中只有五条提到刑罚执行监督问题,而且简单、原则化,实践中难以操作。如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但判决生效后,何时送达执行机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执行无据,监督机关无据监督,成了监督的真空,不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监督手段不力。现行法律规定,当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除可立案侦查外,还可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未明确规定这种“建议”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也未规定监管或执行机关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受到严重削弱,使执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难以保障执行活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发出“建议”和“通知书”一般都是执行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事后监督,这就易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发现执行违法行为、难以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事前或同步监督,从而较大程度地滋生了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和侵害被执行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 3、监督过程中存在缺位错位。 刑罚执行监督应当是对执行活动从开始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的滞后性、不科学性,监督措施的软弱性,特别是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缺乏有效可操作的规定,使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不能贯穿执行活动始终,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如刑诉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而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审理后的裁定......余下全文>>
六:江苏省监狱人民警察廉政建设十项规定
一、加强罪犯入监告知工作。罪犯入监当日监狱必须告知其服刑期间的权利义务和改造须知;入监5日内,监狱必须寄出入监通知书和狱务公开手册,向家属告知监狱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罪犯权利义务和民警执法禁止性行为,告知监狱的通讯联络方式以及咨询、举报电话。
二、加强罪犯劳动改造岗位管理。统一规范罪犯劳动改造岗位设置,在岗位安排上,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罪犯入监时必须进行病残鉴定和劳动能力评估,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分配到普通型监区的生产劳动岗位参加劳动。特定岗位罪犯必须从生产劳动岗位劳动一年以上的罪犯中选用,每年轮岗。
三、加强罪犯计分考核工作。加强对罪犯改造过程的计分考核,严格基础分考核,规范核拨、评定、加扣奖励分,严格落实审核审批手续。做好辅助生产劳动岗位、狱内后勤劳动岗位等无劳动定额工种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实行以岗定责,以责定分,设定上限,严格控制月度奖励分。
四、加强职务犯罪罪犯奖励审查审核。建立原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罪犯行政奖励向省局报备制度。对原担任地厅级职务罪犯呈报减刑、假释,必须报省局提前审查。扩大提级审查范围,对职务犯罪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先报送省局审核,同意后监狱方可呈报法院审理。
五、加强罪犯会见管理。严格来监会见人员的身份审查,来监会见人员办理好登记手续后,30分钟内必须安排罪犯会见。加强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与应用,在监狱与司法所之间试点建立点对点的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为路途较远、交通不便、家庭困难等长期无会见的罪犯与亲属会见提供便利服务。并通过会见系统与罪犯亲属沟通交流,通报监狱执法信息和罪犯改造情况。
六、加强执法工作信息公开。通过江苏监狱网、罪犯教育网和刑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监狱刑罚执行法律、政策、制度,公布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励、法律奖励以及个人账目的使用、结余等情况,为罪犯及其亲属提供查询、咨询服务,提高执法透明度。
七、加强民警执法执纪工作。严禁在罪犯劳动岗位安排、病残鉴定、计分考核、呈报减刑假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会见等方面打招呼、递条子,违规干预执法工作;严禁违规私自接触罪犯亲属;严禁接受罪犯亲属吃请和钱物;严禁泄露相关执法工作信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终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执法工作巡视督查。整合监狱执法督查力量,严格督查民警在罪犯管理、考核奖惩等重点环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整治和跟踪问效,严格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省局成立执法巡视组,加强对监狱执法工作督查和指导。发挥执法监督员作用,及时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九、加强监狱执法征询工作。罪犯刑释前必须做到每犯必谈,谈话面达到100%,征求罪犯对监狱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罪犯亲属回访工作,通过监狱长接待日、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监狱主题教育日等形式,征求意见,主动接受罪犯亲属监督。征询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的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监狱执法工作宣传。通过江苏省政府网站以及组织新闻发布会和邀请记者专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全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情况,通报监狱重大执法事项,宣讲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宣传监狱执法工作的先进典型,解答公众咨询、疑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假释的具体问题:应当是监区报狱政科再报考核委员会、监狱长、检察院,是不是不需要经过监狱管理局?
死缓判刑的才需要报省监狱管理局呢。
其他减刑和假释由监狱报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就可以了。
八:请问景德镇监狱何时才能解决干警暗中收犯人的钱财? 监狱很多不做事的犯人每个月考核计分超过十盆以上。
犯人交钱就很舒服,没钱的犯人天天干活还挨打,到纪委告他们。
九:减刑一般程序分为哪7个部分?
具体由1、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2、监区长办公会议、3、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4、监狱长办公会议、5、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6、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7、呈报法院。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二○○三年四月二日司法部令第七十七号发布二○一四年十月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余下全文>>
十:监狱干警直管职责
第九条 监狱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门管理。监狱的监门分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由监狱警察和武警哨兵共同看守,实行分段负责、双检双控。监门值班警察对出入监门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未经批准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像器材、移动电话、酒类、易燃易爆品、毒品等违禁品带入监内。
1.本单位监狱警察、职工、驻监监察室工作人员出入监门时,值班警察应当查验出入证件,换发狱内通行证,核验门禁系统信息;
2.罪犯出入监门时,必须检验相关法律文书和审批文书,由押带警察在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3.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监门由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狱政科审核,监狱领导审批。外来人员进入监内应当由警察全程陪同,在限定的区域活动,不得单独行动、私自接触罪犯。外来车辆进入监区应当由警察全程陪同,负责安全。
(二)收监罪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监狱人民警察要履行下列程序。
1.审查法律文书。审查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案件为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审查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与判决书是否一致;
2.核对罪犯身份;
3.检查罪犯人身及物品;
4.出具相关手续;
5.入监通知。监狱收监后,应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发 出《罪犯入监通知书》;
6.罪犯信息核查。
(三)教育改造罪犯
1.组织罪犯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要求罪犯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
2.组织罪犯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制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公民道德,使罪犯知法、懂法、守法。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
3.组织罪犯参加各类文化学习,扫出文盲;
4.组织罪犯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学习,掌握劳动技能,为出监就业打下基础;
5.组织罪犯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罪犯业余生活,陶冶罪犯情操;
6.针对罪犯思想动态,开展个别教育,促进罪犯悔过自新,积极投入改造;
7.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8.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心理矫治工作;
9.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遵纪守法及职业技能教育。
(四)狱政管理
1,带领罪犯会见;
2.带领患病罪犯及时就诊;
3.检查登记收发罪犯邮件;
4.带领罪犯拨打亲情电话;
5.依法奖惩罪犯;
6.定期对罪犯进行搜身检查,防止违禁品流入生活区;
7.对罪犯进行计分考核,管理好各种台帐。
(五)劳动改造
1.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对罪犯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参加各种演练,确保罪犯人身安全;
3.传授劳动技能,培养热爱劳动,自食其力的良好习惯;
4.管理劳动现场,合理调配劳力,指挥劳动作业;
5.布置劳动任务,检查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
6.计算劳动报酬,奖惩罪犯。
(六)刑罚执行
1.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提请减刑;
2.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提请假释;
3.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4.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提请保外就医;
5.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释放刑满罪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