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处理

一:旅游投诉解决处理后的情况说明该怎么写

哪有范文呀,主要是够不够成赔偿,够不够成投诉。你可以清楚地表述出你投诉的问题所在,及你想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如何有效处理游客投诉

投诉处理需要了解游客投诉原因、投诉心理,熟悉受理投诉的步骤,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好投诉事件。 (一)仔细了解游客投诉的原因 景区服务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因此要充分了解游客投诉景区的原因,便于在旅游景区服务时预先估计可能发生的问题,重视会令游客不满的部门和环节,尽量减少游客的投诉,努力做好防患于未然。游客对旅游景区的投诉原因主要包括:对旅游景区人员服务的投诉(服务态度差、服务技能有待提高等)、对景区服务产品的投诉(价格、质量、服务等)、对景区硬件及环境的投诉等。 (二)认真分析游客的投诉心理 了解和认识游客的投诉心里有助于正确处理旅游的投诉。游客投诉的心里主要包括:求尊重的心理、求平稳的心理、求补偿的心理。 (三)执行受理投诉的步骤 受理投诉是解决问题,促进景区发展的外在动力,是景区改进发展的方向。旅游景区要正确把握处理投诉的原则,要真心诚意的解决问题,不可与游客争辩,同时应切实保护旅游景区的利益不受损害。 1、倾听游客诉说,保持沉默,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保持眼神交流,让游客感受到你的倾听。 2、表达歉意需发自内心,体现出诚意,同时还要对游客的遭遇表示同情与安慰。 3、真诚地与游客交流,理解游客,同时了解游客需要解决的问题。适当时提出问题,获取客人的需求信息,用自己的话重复、确认游客所遇到的问题,并适时作好记录。 4、明确游客的问题之后,需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客观对待问题,通过补偿性服务来弥补游客所遭受的损失。补偿性服务通常包括:打折、送赠品(包括礼物、商品或服务)、个人交往等。 5、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认可确认之后形成最终的方案。在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时候,既要维护游客合法、合理的权益,又要维护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 6、通过后续跟踪服务,进一步向游客了解旅游景区的解决方案是否有用、是否还有其他问题,如果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可继续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后续跟踪服务的方法通常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 (四)善后处理事宜 受理投诉的人员应记录投诉处理的全部过程,将投诉事件整理成报告并存档,同时对投诉进行统计,分析投诉的原因,总结投诉解决的方法,特别对典型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三:对哪些情形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消费者协会对于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 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 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 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 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 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 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四:旅游中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向旅游局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余下全文>>

五: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什么时候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有哪些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编辑 是国家旅游局出台的第32号法令,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一○年五月五日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余下全文>>

七:游客投诉时有什么心理需求?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点应是什么

游客投诉时的心理需求有:

要求尊重

要求发泄

要求补偿

要求保护

旅游景区投诉是指游客因为对景区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等 各方面的原因,向景区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反应情况,检举问题,并 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的一种手段。投诉处理需要了解游客投诉原因、 投诉心理,熟悉受理投诉的步骤,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好投诉事件。

(一)仔细了解游客投诉的原因 景区服务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因此要充分了解游客投诉景区的 原因,便于在旅游景区服务时预先估计可能发生的问题,重视会令游 客不满的部门和环节,尽量减少游客的投诉,努力做好防患于未然。 游客对旅游景区的投诉原因主要包括:对旅游景区人员服务的投诉 (服务态度差、服务技能有待提高等)、对景区服务产品的投诉(价格、 质量、服务等)、对景区硬件及环境的投诉等。

(二)认真分析游客的投诉心理 了解和认识游客的投诉心里有助于正确处理旅游的投诉。游客投 诉的心里主要包括:求尊重的心理、求平稳的心理、求补偿的心理。

(三)执行受理投诉的步骤 受理投诉是解决问题,促进景区发展的外在动力,是景区改进发 展的方向。旅游景区要正确把握处理投诉的原则,要真心诚意的解决 问题,不可与游客争辩,同时应切实保护旅游景区的利益不受损害。

1、倾听游客诉说,保持沉默,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保持眼神 交流,让游客感受到你的倾听。

2、表达歉意需发自内心,体现出诚意,同时还要对游客的遭遇 表示同情与安慰。

3、真诚地与游客交流,理解游客,同时了解游客需要解决的问 题。适当时提出问题,获取客人的需求信息,用自己的话重复、确认 游客所遇到的问题,并适时作好记录。

4、明确游客的问题之后,需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客观对待问 题,通过补偿性服务来弥补游客所遭受的损失。补偿性服务通常包括: 打折、送赠品(包括礼物、商品或服务)、个人交往等。 5、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认可确认之后形成最终 的方案。在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时候,既要维护游客合法、合理的 权益,又要维护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

6、通过后续跟踪服务,进一步向游客了解旅游景区的解决方案 是否有用、是否还有其他问题,如果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可继续寻求 更好的解决方案。后续跟踪服务的方法通常包括:电话、电子邮件、 信函等。 (四)善后处理事宜 受理投诉的人员应记录投诉处理的全部过程,将投诉事件整理成 报告并存档,同时对投诉进行统计,分析投诉的原因,总结投诉解决 的方法,特别对典型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不 断改进服务水平。 游景区服务人员要明白客人投诉不是绝对的麻烦事,首先客人投 诉是对你的信任,相信你能把事情解决好,其次客人的投诉是景区工 作人员的鞭策,是改进服务质量的利器,此外,妥善地处理投诉能使 投诉变为好事情,提升顾客的重视度。

八:如何处理旅游景区游客投诉

旅游景区投诉是指游客因为对景区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向景区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反应情况,检举问题,并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的一种手段。投诉处理需要了解游客投诉原因、投诉心理,熟悉受理投诉的步骤,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好投诉事件。

(一)仔细了解游客投诉的原因

景区服务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因此要充分了解游客投诉景区的原因,便于在旅游景区服务时预先估计可能发生的问题,重视会令游客不满的部门和环节,尽量减少游客的投诉,努力做好防患于未然。游客对旅游景区的投诉原因主要包括:对旅游景区人员服务的投诉(服务态度差、服务技能有待提高等)、对景区服务产品的投诉(价格、质量、服务等)、对景区硬件及环境的投诉等。

(二)认真分析游客的投诉心理

了解和认识游客的投诉心里有助于正确处理旅游的投诉。游客投诉的心里主要包括:求尊重的心理、求平稳的心理、求补偿的心理。

(三)执行受理投诉的步骤

受理投诉是解决问题,促进景区发展的外在动力,是景区改进发展的方向。旅游景区要正确把握处理投诉的原则,要真心诚意的解决问题,不可与游客争辩,同时应切实保护旅游景区的利益不受损害。

1、倾听游客诉说,保持沉默,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保持眼神交流,让游客感受到你的倾听。

2、表达歉意需发自内心,体现出诚意,同时还要对游客的遭遇表示同情与安慰。

3、真诚地与游客交流,理解游客,同时了解游客需要解决的问题。适当时提出问题,获取客人的需求信息,用自己的话重复、确认游客所遇到的问题,并适时作好记录。

4、明确游客的问题之后,需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客观对待问题,通过补偿性服务来弥补游客所遭受的损失。补偿性服务通常包括:打折、送赠品(包括礼物、商品或服务)、个人交往等。

5、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认可确认之后形成最终的方案。在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时候,既要维护游客合法、合理的权益,又要维护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

6、通过后续跟踪服务,进一步向游客了解旅游景区的解决方案是否有用、是否还有其他问题,如果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可继续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后续跟踪服务的方法通常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

(四)善后处理事宜

受理投诉的人员应记录投诉处理的全部过程,将投诉事件整理成报告并存档,同时对投诉进行统计,分析投诉的原因,总结投诉解决的方法,特别对典型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游景区服务人员要明白客人投诉不是绝对的麻烦事,首先客人投诉是对你的信任,相信你能把事情解决好,其次客人的投诉是景区工作人员的鞭策,是改进服务质量的利器,此外,妥善地处理投诉能使投诉变为好事情,提升顾客的重视度。

九: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的多少天投诉不予受理

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超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投诉受理说明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第四项明确说明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需要投诉,必须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提出投诉。

十:发生旅游纠纷 有哪些投诉途径

一、旅游投诉概述

1、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制定宗旨和适用范围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投诉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深山工作室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其制定宗旨是:保护旅深山工作室,及时、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国家声誉。在中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投诉均适用于该规定。游者、旅游经营者的佥权益

2、旅游投诉的概念、条件及投诉范围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深山工作室,请求处理的行为。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得出投诉

投诉者的投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有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依据。

(3)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

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1)认为旅连云港旅游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连云港旅游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3、投诉时效

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示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长投诉时效期间。

二、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1、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投诉规定第四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投诉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这表明,在我国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则是一个内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旅游投诉工作,代表设置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诉案件,作出投诉决定。但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机关法人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来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后果应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我国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依其职责不同,分为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和到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他们分别依据其职责范围管理旅游投诉工作。 2、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投诉规定第五条,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制定全国旅游投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工作。

(3)对收到的投诉,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也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4)受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5)表彰或者通报地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组织交流投诉管理工作的经验与信息。

(6)管理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3、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投诉规定第六条,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

(2)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

(3)受理对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4)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涉及本辖区的旅游投诉。

(5)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报告本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6)建立健全本辖区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的表彰......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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