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发现

一:审计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如何处理

审计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应积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署五年发展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对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加强反腐倡廉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多年审计实践,认为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抓住经济案件线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从加强审计的广度和深度入手,强化质量抓线索 (一)减少审计“空白点”。审计监督的本质是发现问题,面广量大视野才能让视线更开阔。才能及时跟踪发现需要修补的问题。审计的目标要从扩大审计的广度入手,一是扩大审计覆盖面,减少审计监督的“空白点”。实践表明,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审计对象如果长期脱离审计监督就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强调审计深度的同时,也要适当扩大审计覆盖面;二是“三个围绕” ,即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审计工作;围绕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开展审计监督;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审计监督。三是从纠正一个单位或单个问题上升到纠正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上来。 (二)突出审计“着力点”。查深查透问题是审计职责所在。首先审计质量要经得起历史考验,提高审计质量是深入做好审计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审计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重要举措。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立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做到事实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要做到准确无误。其次审计的内容要有深度,从单纯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上升到绩效审计等多个审计内容相结合上来。审计结果不仅要全面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金融活动的状况,而且要反映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上升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高度上来。 二、从加大违规问题的查处入手,科学审计抓线索 依法查处问题是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能够处理的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充分发挥审计抵御消灭违法违规问题的作用,维护经济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在实际操作中应利用审计成果是发挥审计 “护卫舰”的重要职能。在审计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审前调查,加强综合分析,不就账查账。二是分析复核疑点,注重运用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查找重大经济问题疑点,进行调查分析,确定审计重点、疑点。三是抓好突击盘点,突击盘点被审计单位库存现金,注意发觉舞弊行为的疏漏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四是注意观察积累,收集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联的其他单位的线索和信息,为以后发现案件线索打基础。五是调查核对疑点,注意把疑点调查分析清楚、主要问题核实准确,使违法违规者主动交待违纪事实。 三、从加大审计结果的利用入手,突出重点抓线索 综合利用审计项目的实施可以产生的一系列审计成果,综合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抵御、消灭、修复功能。通过审计报告、决定、信息和审计移送,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对侵入被审计单位“病毒”的抵御消灭和制度修复功能,扩大审计影响,提高审计地位。一是突出民生关键点。加强对强农惠农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资金不打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是锁定侵权易发点。把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群众反映问题多的部门和单位纳入重点审计对象,注重查深查透,让违法违纪者无藏身之处。三是化解群众聚焦点。针对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余下全文>>

二:审计人员审计时发现问题怎么处理

如果是政府审计,现行审计法第六章有详细规定。

说大白话就是:1、如果账务处理错误就调账;2、挪用的话就归还,截留的话就上交或下拔,套取的话就停拔或收回;3、乱收费之类退还交费人,退不了就没收;4、小金库没收;5、以上行为性质严重的送检察院或纪委;6、其他问题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主要是检查监督权,处理权各个部门都抱得很紧。第6条的移送经常被主管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屡审屡犯的根源。顺便吐槽一下。

三: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多少日之前向被

错误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调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问题需要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对审计移送通知怎么处理

审计移送处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大审计移送处理力度,加强移送处理管理,明确移送处理的依据和内容,规范移送处理程序,跟踪移送处理结果,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依据《审计法》,特制定本办法。一、移送处理的依据《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移送处理依据如下: 1、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已构成违纪的,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犯罪嫌疑,按照《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二、移送处理的程序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责任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由发现问题的审计人员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将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交法制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阅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移送处理书由法制负责人送达受理机关,并及时索取送达回证和跟踪落实移送处理结果。在移送处理审批过程中,要按要求填写移送处理审批单,办公室存档备案。一、 移送处理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1、 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统一格式要求,撰写移送处理书;2、 移送处理书的正文要写明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移送依据和对受理机关反馈处理结果的要求;3、 对移交的问题,要保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移送处理书要符合文字清晰、言简意赅的写作要求;4、 所附证明材料要在移送处理书上逐项列清,一并移送到受理机关。

五:如果考勤被审计发现有问题怎么解决

看你跟审计关系好不好,关系好的可以系统调,调不了的话 正常情况是需要领导签字才有办法。

六:要求对审计发现问题必须整改到位

要狠抓审计整改落实。一要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二要加强整改督促检查,要将重要问题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三要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四要公开审计整改结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倒推”、“倒逼”的机制,通过公开促整改。五要形成整改合力。整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共享信息,认真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盯紧审计发现的重点问题不放,跟踪监督,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审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惩治与预防腐败中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共享监督信息资源。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把握新形势,适应新要求,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工作。

七: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 (一)提出内部审计业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三)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四)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总结、推广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成果,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如何正确出具审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但在具体的审计实践工作中,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决定时,往往存在格式不规范、审计处理处罚不全面、告知被审计单位采用的救济途径不正确等常规性问题,甚至有时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超出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如果不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难免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审计决定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告知救济途径正确

1.格式规范。审计决定书要做到严谨规范,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书写,审计决定所列问题应与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相关问题的标题及排列顺序一致,且每项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定性及相应法规依据的表述应与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相关表述一致。

2.内容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计决定书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审计决定应全面反映审计(调查)报告所列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违规问题、损失浪费问题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不包括已移送处理的违法违纪犯罪案件线索。而有的审计决定书仅反映违规问题的收缴情况。

3.告知正确的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提请裁决;二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准确区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的处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权限,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限,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余下全文>>

九: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问题时怎么办

首先要看是什么问题,如果是严重违法(一般指违反刑法)的,需te要向司法机关举报或移送。

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

社会审计不用管;

内部审计要看这个单位是否属于自己的监督对象,属于的话可与被审计单位同步处理,也可独立处理。

国家审计机关一般移送给主管部门处理,如果比较重要,同时又属于该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可以成立审计组对该单位进行审计。

十: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机关单位弄虚作假规避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应该怎么处理?” 10分

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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