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险代理公司

一: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余下全文>>

二:保险代理公司怎么申请注册

你个SB 整天在这发这些脑残的问题自问自答吗?

三:保险代理公司如何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

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

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5、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办事条件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余下全文>>

四:注册保险代理公司,到保监会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起人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有相应的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主体,如机关、社团等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此外,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也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额度

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所认缴的股本总额,也是保险代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各国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2004年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则提高了注册资本额度,其第7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都应该是实缴货币资本。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它由发起人股东制定,规范了公司设立的目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行使方式等基本问题,对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章程。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代理业的社会影响很大,保险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为了保障保险代理公司的顺利运营,也需要经营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保险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保险法》第121条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第20、21条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决策机构,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三个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有助于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依法独立地开展保险业务。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住所是指公司的决策机构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心场所,具有重要......余下全文>>

五:注册保险代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保监会从2013年开始提高保险代理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升至不低于5000万元。

注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所需资料,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开业申请报告;

(二)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 内部管理制度,含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人事制度等;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四) 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 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六:请问如何办理保险代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余下全文>>

七:成立保险代理公司都需要具备什么样条件

不建议你成立,主要是太繁琐周期长;

八:如何办理保险代理公司的申请手续

现在保险代理公司牌照审批比较严格,注册的话基本上是注册不下来的,都是直接转让别人的现成公司,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详细聊聊

九:注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一节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设立申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许可证中载明。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为实收资本。 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状况说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求采纳

十:能够代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有哪些?

保险代理公司是不需要什么资质的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代......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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