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探亲假

一:请问在重庆,探亲假的规定。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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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只要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没有几天几小时的规定,我们公司只要家在外地的都能休

不知你公司的说法从何而来

但是如果你不符合上述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的条件,你公司就可以自行规定,但也要有书面规定,你可以叫hr拿出制度规定来,他怎么规定你怎么休就可以了

二:我在重庆工,我老公在四川绵阳,我可以享受探亲假

事实上目前所谓的探亲假,仅仅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于民营企业没有强制性要求,如果你的工作单位有相关规定就可以享受探亲假。

另外,有的单位对探亲假审批较严,单边车程超过8小时才视为无法在公休日探亲,否则认为可以在公休日探亲,不批准探亲假。

总之,需要视各单位人事规定怎样才能判断!满意请采纳!

三:什么性质用人单位要给员工探亲假待遇

最能执行的应该是事编,公务员单位,国营单位,外企都能给员工探亲假待遇。满意别忘采纳。

四:我这种情况可以休探亲假吗?我在成都上班,家在重庆,未婚,工作一年已满,我想探父母。 30分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探亲假期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绩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五:重庆市事业单位病事假的规定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渝委办[2004]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办法,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二、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其中: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 按规定享受产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产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含夫妇双方),其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 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 由单位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工作日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时间不足休假工作日数的,补足休假工作日数。 七、 在各类学校(含出国)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进修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八、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缓刑的,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待解除处分或处罚期满后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次年起恢复休假待遇。 九、 工作人员的休假假期当年有效,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工作人员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合并使用,但不能间隔一年,单位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十、 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假的,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一、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妥善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每年安排休假的人数应达到本单位在册在岗符合休假条件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单位的统一安排,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好工作交接,以免贻误工作。 十二、 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办法。 十三、 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确保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十四、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六:2016年后晚婚的85后婚假只能休3天嘛?我是重庆的。

16年请婚假没晚婚待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具体延长生育假到几天各地还未定)。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目前《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七:重庆婚假规定多少天

重庆的婚假是这么规定的:

一、法定婚假几天、法定婚假多少天?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享有休婚假的权利,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不能对抗该权利,即如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婚假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

二、晚婚婚假多少天、晚婚婚假规定、法定晚婚婚假几天?

1、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八:婚假,产假,丧假是否可以抵消年休假,具体规定?在重庆。

应该不会抵消吧

九:就想问问,休探亲假,兰州到重庆,符合这个“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条件吗。。

这是老政策了,当时普通职工肯定是不能坐飞机了,更没有动车、高铁、私家车。目前在掌握上也是因单位而异,没有具体规定,正常情况下不在同一城市(含市区、郊区)可以享受探亲假。

十: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丁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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