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承包法

一:2015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

您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是每年都有的,这是2012年的版本您可以参考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余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哪一年开始实施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 5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四:2016年新农村土地承包法

人大专职委员详解土地承包法修订争议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大包干”始得到法律确认。然而,农地产权改革仍行至中途,随着城市化、农业现代化需求,矛盾愈加复杂。《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已于今年4月正式启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透露,目前有关部门和专家在许多关键问题上仍有争议。不过,有一个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要不要设期限问题上,现在基本倾向于设一个期限。

7月30日,刘振伟在由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2015中国农村发展高层论坛”上,详细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中的争议问题,涉及公众关心的是否设置承包期限、是否允许调地、如何界定各项权利和权能、进城农民土地如何处置等。刘振伟是2003年全国人大首次设立的10名专职常委之一,曾任《农民日报》副总编辑,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等职。

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定下的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届定,刘振伟表示,所有权、承包权的法律界定问题不大。“需要界定的是土地经营权,怎么对它定义。”他表示,有人认为土地经营权就是一个耕作权,一个收益权,但有人认为这样设置不够太简单了。到底怎么定义,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土地经营权怎么定性?众说纷纭,有些人认为是债权,有些人认为是物权。还有一些很权威的专家说要看承包期限,流转的期限短就是债权,期限长了就是物权。刘振伟表示,如何定性法律必须要明确。不过,即便是债权,现在国际上对债权的物权化管理也是一个趋势。

第二个就是赋予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融资功能,“中央精神搬上去就是了”。不过,刘振伟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土地经营权界定为债权,它是不能抵押的,只能质押或者担保。

第三即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形式。他介绍,要不要设置承包期限“这个问题通过这一段的调研,基本明确了”。开始调研的时候是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要有期限,一种应该不设期限。他称,座谈的时候搞民法的同志不同意不设期限,认为既然是用益物权,就有期限,“期限多长可以商量,不设期限可能说不过去”。但起点怎么算、期限搞多长,还要研究。

还有一个问题是,承包期内土地小调整要不要在法里开个口子。刘振伟表示,现行《土地承包法》中对此有个小口子,允许在遭遇自然灾害时,按照民主程序并报上级政府同意后搞一些小调整。“第一次调研的过程中,有人提出,国家征用土地这部分是不是也放进去,还有一些农民把地退出来之后,要不要开这个口子。我们正在研究。”他表示,已经和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中农办主任陈锡文主任汇报过这个问题,“不管开与不开这个口子,土地绝不能打断重分,这条意见是明确的,也是一致的。”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进城农民是否交回承包地。这方面目前中央政策和现行《土地承包法》不一致。现行法律规定,农户进到小城镇以后地可以不交,但是进入设区的市,原来的承包地是要交回。中央政策则明确,现阶段不把农民退出承包地作为进城落户条件。法律和政策需要衔接起来。不过,他透露,研讨中出现一种意见,认为“完全不收也有问题,人在变,地怎么能永远不变呢?”

提出这种意见的来自“各个层面”的人都有。这些人士主张有条件地收回。比如,对于已经在城里落户,有了住房和稳定收入来源,纳入城镇职工或居民社保体系,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格,鼓励在承包期内无偿收回承包地。但刘振伟称,这是自愿的。如果你不想无偿交回可以有偿退出。

对于这些问题,刘振伟建议与会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地方代表在调研的时候做一些实证分析的,“既听干部的,主要......余下全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7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余下全文>>

六: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

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

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

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

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

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余下全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人得不到土地

没有农村户口的人得不到土地,因为只有农民才有土地,准确的说只有农民才能被承包土地。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何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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