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还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这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1)公民(自然人)
公民包含两类:一类是我国公民,另一类是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我国公民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因此能够参加相关的教育法律关系。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只能参加我国的部分教育法律关系,其范围由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条约及国际公约规定。
(2)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征。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无论是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还是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都可以依法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3)国家
国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从国际法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从国内法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等来行使国家的教育立法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行政权,从而成为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二:教育法律关系有哪三要素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并不只是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才会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他一些个人和组织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着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多元性。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一)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皆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成为个人主体。
(二)集体主体
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它们在职权范围内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等。
(三)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但并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对象皆能成为客体,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的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如物、行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些行为如买卖假币行为中买方与卖方也发生一定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为法律确认和保护故不构成法律关系,买卖假币的行为、假币等也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一)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1)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如学校的场地,办公、教学、实验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属建筑物。(2)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金包括国家教育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其表现形式为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债券等。
(二)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他个人主体)或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三)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余下全文>>
三: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以及构成要素 10分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一是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二是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叮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是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四:教育法律的主体客体各包括哪些?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教育法律关系的客弗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体,则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五: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 )和( )
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 教育者)和( 受教育者).
六: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如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会等 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 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七: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题是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C)
A、教育部门和下属学校
B、教育机构和非教育机构
C、教师和学生
D、教育领导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