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如何规定?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体处理林权争议,应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是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处理。二是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四是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林权纠纷处理办法 10分
一、收集证据,尤其是当时口头协议的当事人以及见证人的证言。
二、调查村委会与外地承包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是否违法川如是否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否经过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如是2010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还必须征求村民是否要求评估以及必须有林权证才能流转等等,详见《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三、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支付分成,如不履行可以合同纠纷向当地法院起诉。
三:农村林地纠纷怎么处理
你好,按照你所列的证据情况,该地块权属应确给你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理由:1、在你组与隔壁村均未能提供有效的权属凭证的情况下,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八条(三)项的规定,你组从88年至修建高速公路止对该地块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实可以作为确定该地权属的参考凭证;2、隔壁村以“飞机勾图把该土地勾到隔壁村的地图中了”为由主张该地的权属理由不充分,因为飞础勾图并不是依法划定的行政界限。
注:你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
四:如何有效处理林权林地纠纷,在处理是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有那些。
如果属于土地所有权纠纷,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确定权属。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五:关于林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收集证据,尤其是当时口头协议的当事人以及见证人的证言。
二、调查村委会与外地承包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是否违法。如是否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否经过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如是2010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还必须征求村民是否要求评估以及必须有林权证才能流转等等,详见《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三、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支付分成,如不履行可以合同纠纷向当地法院起诉。
六: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能应用于民事诉讼吗
可以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的诉讼。法院通过诉讼可以确认产权。
七:山林纠纷怎么解决?
你好:
你的问题比较专业,涉及界线纠纷与山地(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此事处理建议如下:
一、区域界线争议归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调处,你可以通过镇政府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出面处理。
二、你的问题是村级界线纠纷,严格的说,村级之间是没有行政界线的,因为村不是行政区划的单位,一般来说,村与村之间只存在着生产线,以生产线替代界线,即使存在界线,界线附近的土地是允许有插花地的,处理此问题应本着谁开发谁拥有的原则,也就是说原来是谁的山地,现在仍然归谁所有,以保持边境居民生产生活的稳定。
三、处理此问题还须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参与,目前国内一般均初步完成了土地资源的详查,他们对你提到的山地应该有个定性,也就是说该山地的属性是茶园还是耕地、林地等,并且所有权是集体的还是国有的,具体是否有手续。
四、你们村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山地原来就是自己村的,这样民政和土地部门才能将该地块所有权归还给你们村。
五、村级界线一旦确定以后,插花地(越界地块)应当保持现状不变,不得再扩大面积。
六、该片山地被划为农林保护区,通常不影响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
上述原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起作用。
八: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哪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一级政府就可以进行处理了。单位之间的林权纠纷,应该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九: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林权证书的效力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但是,我国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来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各个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在当时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及人为性失误,导致现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认定林权证书效力成为了难题。 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彻底,且“四固定”当时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对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也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记载不规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产生了证件的错发、重发。比如有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写成“上至山顶,下至田边,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结果是松树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见了,界线没有了,引发纠纷;或者当年的小松树也长大了,到现在全部都是大松树,你说是这棵,我说是哪棵,这也引起了争议;而有的山证的四至界线写成左与张三交界,右与李四交界,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亦因此引发纠纷。而且,当时有些证是盖好印,然后发给各户自己填的。我们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就见过空白已盖印的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采信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这类书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因为时间跨度长,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林业三定”工作粗糙,加上当时的工作人员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以致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因此,事实难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见到一方有山证的话,基本承认其效力,而有的则一概否认其效力。那么,对于这种山证,我们在审理中如何更好认定其效力呢? 笔者认为,鉴于历史的原因,对于这些山证的效力,既不应一概否认,亦不应一概肯定,这些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管理事实等才作确认比较妥当。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要遵重历史,遵重现实,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对于因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法律效力,应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林业三定”时的山证,无争议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对因错发,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参考“四固定”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没有有效权属依据的,应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纳税、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可......余下全文>>
十:林权争议必须调解吗
1、《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所以,林权争议必须先经过调解程序。
2、《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埂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