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一: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别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法律法规之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重大安全生产(轻伤)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轻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安全生产(轻伤)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一般安全生产(轻伤)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十五个隐患重点规定

是这个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

三: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础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就是说 30人以上 包含30

四:如何界定一般环境风险隐患,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规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事故的隐患。

事故隐患界定的原则

是看众多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子、隐患等不安全因素中,有否可能蕴藏着激发潜能突然释放而发生与人的意志相反或客观规律相违背,会迫使生产和行动暂时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故条件。即是否有隐藏或潜伏在内部的祸患。危机或危险事件。

问题、缺陷、故障、苗子都是外露性的,有现象表现出来;事故隐患则是内涵性的,要透过现象才能分析判定。因此,事故隐患呈现了内在本质的薄弱点(或称危险点、危险源),靠人的知识和经验,靠科学的评估和计算,靠科学检测仪器的探测和监视,才能予以发现,并想出对策措施予以整治后消除,把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

技术分析

诊断【浩唐文化】或辨识事故隐患是一项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难度的工作,必须从大量采集的现象中进行技术分析来发现和查寻。

行业大体上可由下列途径来获取事故隐患存在的信息。

(l)施工班组每天上岗前检查和作业中检查,工地安全员每日每时巡回监督检查,不间断地收集动态信息。

(2)设备、安全、技术、施工、消防、卫生等各种专业人员的不定期检查,了解关键设备、重点部位、受监控的危险点(源)和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的工作状态,从中可能掌握安全信息。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有针对性和仔细全面。这一点对企业加强对关键要害(重点)部位和过程安全监控力度,更为重要。因为关键要害(重点)部位和过程的安全状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起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影响作用。可以这样说,管好了关键要害(重点)部位和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基本掌握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大局。

(3)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例如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安全检查、每月一次的公司大检查等),可以从面上得到大量安全信息(如问题、缺陷、苗子甚至直接的隐患)。

(4)在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中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质量评定等,从中发现结构安全隐患或缺陷、问题。

(5)通过机械设备大检修、中修或紧急停机后的抢修,获取有关机械设备的实际安全信息。

(6)通过事故分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寻找隐患。

(7)运用危险性预分析、安全评价、风险评估、事故树逻辑分析等各种安全科学方法,寻找潜在危险,发现事故隐患。

思想

思想上对隐患的错误认识,是最大的隐患,首先要消除企业领导头脑中对安全不重视的隐患。不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就是不重视安全工作,就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就是没有执行好国家有关安全的法规,就是对企业和职工极大的不负责,这是非常严肃的问题,因此,企业领导应认真组织整改隐患工作。整改隐患.工作的本身就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安......余下全文>>

五:煤矿有哪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请参照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实用手册 详细目录 第一篇 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总论 第一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基础知识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与分类管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方法与思路 第四章 安全事故评价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的法律保障 第二篇 事故调查处理与持续整改措施 第一章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第二章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第三章 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四章 事故调查取证业务流程 第五章 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技术 第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预测与管理 第一章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研究和分析方法的问题与差距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方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指数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指标 第六章 我国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第七章 事故的预测理论、方法及应用 第八章 我国未来小康社会建设期间的事故预测 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致因理论 第十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 第四篇 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 第一章 事故调查和根源分析基础 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制定整改方案与措施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指南 第五篇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第一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概述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 第三章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第六篇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刑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责任追究认定处理 第四章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劳动法 第八章 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章 消防法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六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七章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实例 第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基础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第三章 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五章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八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二章 化工与石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三章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四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五章 其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九篇 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篇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法规政策与规范性文件汇编

七:如何贯彻落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学习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 &qu......余下全文>>

八:如何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时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已成为街头巷尾热论的焦点话题。但是实际生活中,包括安监系统内部,往往对事故发生后的定性把握不准。常常是一听说事故,头脑中马上就认为是生产安全事故。这对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乃至对政府的信誉都是不良导向,都是不客观的。那么,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呢?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川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安全参考》(第二期)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据此,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全面地讲,应该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二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如果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宿舍,那么一般情形,很难说这是生产安全事故。  再次,必须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安全参考》第二期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经过批准的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事故更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最后,必须理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安全参考》第二期的规定,由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如果属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自然事故;反之,如果属于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九: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哪些情形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十:刑法条款规定行为,因而发生事故,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④学生自杀、自伤的;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相关阅读:网友评论: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