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
新《安全生产法》第75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答案应为:信息库。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我也是安监系统的,这个问题,我也遇到,我们实际中采取了只罚生产经营单位多,也可以两个都处罚。但如何生产经营单位是非法人单位的话,就不能对主要负责人处罚了。
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适用。(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这种国家强制力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1)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指《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义务的后果,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违法限度。(2)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2)刑事责任具有更强的强制性。(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具备犯罪主体;(2)具备犯罪主观方面;(3)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4)具备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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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总共有多少种?
可参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第四章编辑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余下全文>>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那些现场处理措施
根据你和对方公司的关系好坏,一般有下面几点现场处理措施:
1、现场拍照留存,保留证据来说明问题;
2、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说明清楚问题,并要求对方负责人签字;
3、通知单你得留存一份。
4、应要求对方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向你们提交整改报告。如果问题并不是太大,以上措施即可。如果你想搞他,或者问题较大,隐患相当危险,你可以要求他们:
1、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停业整改;
2、罚款;
3、必要的话向上级反映情况。
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什么形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存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几张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9、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10、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举报电话号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报告,举报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那40多种违法行为和哪13种处罚方式
13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0多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0)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9)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