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所的社区矫正
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司法所社区矫正是什么
矫正五类监外执行的罪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分级别进行监督管理。并且给这些服刑人员建档。
我就是从事这项工作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社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把矫正人员的信息情况透露出去怎么办
不知道你所说的透露具体是指什么情况。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所有信息都是受保护的,其他成年人的私人信息是受保护的,刑罚信息(犯了什么罪,判了多长时间)则未必。但从利于矫正人员再改造的角度,不是必要情况则不应予以透露。
四:司法所有权利拒绝缓刑人员社区矫正吗?
司法所长胡球干回答您:
是的,法院依法应该争取司法所的意见。这种被征求的意见叫做《评估意见书》。
如果司法所拒绝接收,就只能判处实际刑罚而不能监外执行。
司法所对接收与否的问题,表面上需要调查1.两个邻居证言、2.村委证明、3.亲属笔录、4.派出所证明、5.受害人谅解书。。。实际上骨子里都不愿意接收,关键就在于:接收一个人,多一份责任:哪怕是你在缓刑期间无意的(例如交通肇事)又犯罪,司法所就会受到牵连。
而且,国家待遇不公:在监狱改造一名犯人国家划拨经费3万元,而收到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全国几乎都没有按国家文件规定的三千元经费我们中等收入省份至今也没有划拨一分钱。
司法所拒收的理由不用眨眼就有很多条。依我看,最关键是你不会办事儿。你不给俺弄仨钱花,还要俺担当责任,以为俺傻呀?也别心疼;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
五:我被判了缓刑,社区矫正是不是只到司法所报到就可以了?
你好,我现在就是司法所的专职社工。在矫期间是由司法所管理,但是仍然受上级司法局的领导的。你每周要求有电话汇报、每月有书面的思想汇报,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集中教育。派出所还是需要去的,因为你的法律文书司法所需要将复印件移交派出所。严格意义上,你是不能私自外出的。如有特殊情况,7天以内司法所批复,超过七天报请骸级司法局。在入矫之初,会配发定位手机,一旦越界会收到警示提醒。法院将你 法律文书递至司法局后,司法局会通知你去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去司法所报道。希望帮助到你。
六: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向司法所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七:社区矫正工作司法局和司法所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简单的说:
司法所是日常监管,通常司法所最长只能给社区矫正人员7天假。
司法局是管理司法所,最长可以给社区矫正人员一个月假期,离开居住地也需要司法局批准,另外新接收和解除矫正都需要司法局批准。
八: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哪些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二)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三)组织社区矫正宣告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四)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六)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七)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八)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走访;
(九)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
(十)按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
(十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建议;
(十二)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审批或者审核;
(十三)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按时作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
(十五)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九:缓刑社区矫正是到县司法所报到还是镇上当地司法所
1、定期报到是在当地镇上报到还是要去县司法所?
答:首次报到是到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管理部门。之后的日常定期报到是到指定的司法所,应当是指你所说的镇上的司法所。县里的应当称为司法局。
2、县司法局只是接收当地司法所的报到表还是要派人到当地审查?
答:镇上的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工作,司法局日常工作一般不会直接去审查被矫正人员的,但是在绩效考核时是会到司法所实地检查的。
我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传给你学习下吧!
十:司法所建议撤销社区矫正人员缓刑需要哪些材料(例如走访笔录、警告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是针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法院的禁止令;2、违反禁止令的证明材料;这里要有矫正小组、司法所出具相关材料;3、情节是否严重,主要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几种情形,是否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是否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是否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是否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缓刑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材料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登记接收的手续;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缓刑犯脱管超过一个月的证明材料。
三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书;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继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是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通知书;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仍然违反监督管理的证明材料。
五是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2、情节严重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