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断的一罪包括什么?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
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的,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
(2)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
(3)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对于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特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
(1)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通常可以分解为作为成立继续犯必要要件的时间持续性和作为继续犯经常性特征的时间持续性。这两种时间持续性的性质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2)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表现为基本构成时间和经常伴发其存在的从重处罚或加重构成时间的不间断性。这是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重要时间条件。
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成特征,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专条予以规定,即对属于继续犯形态的犯罪设置了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
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所谓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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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究竟什么是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所谓实质的一罪就是比如你杀人,那就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定的一罪就是说虽然行为构成数罪,胆法律规定只按一个罪名定罪,比如绑架罪,他里面肯定还有非贰拘禁的行为,但是法律上规定绑架吸收了非法拘禁,就定绑架。
处断的一罪实际上是数罪,比如你去买枪杀人,那么买卖枪支也是一个犯罪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按重的那个罪名来处罚。
三:处断的一罪 与 单纯的一罪 有什么不同?
处断的一罪,刑法概念,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单纯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持续饭、徐行犯。
四: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区别与联系?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或持续之中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罪。此外,常见的继续犯还有: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窝赃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等;重婚罪等。
继续犯的特点就在于既遂以后,不法状态与其仍在继续犯罪行为之中。这个特点实际上是相对于状态犯而言的。状态犯较为常见,如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都属于状态犯。这类犯罪既遂以后,尽管不法状态存在,但是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了,即犯罪既遂犯罪行为同时结束,最典型的是盗窃罪。
继续犯的意义:继续犯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继续犯的行为在继续期间,都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时间。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就是一行为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的数罪,常见的例子如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一行为犯了两罪,这个就是想象的数罪。盗窃罪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是常见的想象竞合犯。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想象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要点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例如,盗窃既遂后,为了破坏现场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又故意毁损数量较大财物的,是数行为,应当二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所谓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法条,而数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的情况。法条竞合犯的本质是法条之间存在着竞合(包容)的关系。导致一行为本来只犯了一罪却触犯数法条。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规则是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适用。如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之外还有金融诈骗的规定。包括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保险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8个金融诈骗罪。此外,还有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66条的诈骗罪和这些诈骗罪实际上是包容的关系。也就是一般和具体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法条的竞合现象。
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规则是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行为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条款和诈骗罪条款的场合,适用具体规定合同诈骗罪条款,排斥适用诈骗罪条款。
另外还有渎职罪,刑法规定的第一个犯罪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而后面又规定了一些很多具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罪犯罪,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这个法条与渎职罪中其他的规定的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是特别法条规定。
招摇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有法条竞合的关系,涉及到国家泄秘性的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包含军事秘密),如果军人泄露军事秘密的只能有军人泄露军事机密罪(这是特别法条),故意泄露秘密是一般法条。军职罪中的一些法条规定和普通的其他刑事犯罪也存在这种法条竞合的关系。
而想象竞合的情况与此不同,它的数个罪名不存在这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有的即使存在交叉关系,也不能按法条竞合对待。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区别的实际意义在于处罚原则不同。
(三)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余下全文>>
五:请问刑法里,什么时候应该择一重罪论处;什么时候应该数罪并罚?
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就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处断(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质为数罪,想象竞合犯是—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作—罪,从一重处断;牵连犯的手段行为和结行为、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但在处理时作为一罪,从一重处断。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六:遗子罪是指什么?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七:在刑法中,为什么说继续犯是实质的一罪?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八: 法律问题,可以帮我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讲解一下下面的三条吗?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 10分
实质的一罪举例: 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 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 经再三考虑, 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 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 甲不愿意毒死别人, 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 甲发现, 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 就趁此机会投了毒。 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 结果, 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
分析: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 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其中包括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 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 但因其具有的特征, 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 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 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 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
法定的一罪举例:
2007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石胜远、何济驾驶车牌为渝HB0587皮卡车途经酉牡路段木叶乡犁耳村大桥湾工地时,因工地路面施工,车辆被陷。被告人何济要求该工地推土机驾驶员徐洪兵下车帮忙推车,被告人何济在拉徐洪兵下车过程中手撞到推土机履带上受伤,被告人何济伙同石胜远等人对徐洪兵进行追打。当驾驶员徐洪兵被追打跑后,被告人何济持石头先后将该工地上停放的一辆推土机、一辆压路机、一辆红岩工程车的车窗玻璃等砸坏。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推土机、压路机、红岩工程车被毁损玻璃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98元。
酉牡路段木叶乡犁耳村大桥湾工地施工负责人杨绪勇得知情况后即让工人向酉阳县兴隆派出所报警,并赶到现场要求何济等人一起在现场等候兴隆派出所前来处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石胜远遂电话邀约被告人杨勇、李洪忠、梁建全(另案处理)带人前来帮忙,被告人杨勇便伙同被告人何彦给夏冬云(另案处理)500元让夏冬云和石勇(另案处理)租车送人到纠纷现场,给杨历风(另案处理)300元钱让杨历风和石明租车送人到纠纷现场。因要到现场的人多,被告人杨勇、何彦又找杨进借车、让梁建全找个会开车的人去开车送人上毛坝纠纷现场;后梁建全找到侯勇,让侯勇在桃花源杨进处驾驶杨进的渝HB0430皮卡车开往纠纷现场。后被告人杨勇驾驶自己车牌为渝H07658的起亚越野车伙同被告人何彦、梁建全、梁鹏飞、杨洲、张义飞等6人持砍刀等凶器赶往纠纷现场。在赶往途中,被告人何彦对同车的梁建全、张义飞等人说:"到了现场后要听从杨勇的指挥"。被告人李洪忠带领被告人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何李成(另案处理)、冉明(另案处理)、任平川(另案处理)、石勇(另案处理)等12人持砍刀等凶器乘坐夏冬云驾驶的车牌为渝HB0373奥龙越野车赶往纠纷现场,被告人李洪忠在赶往现场的途中要求同车的被告人陈江飞、余江洲、黄用、代川、方涛等人到现场后一切要听从他指挥。杨历风伙同石明(另案处理)租得车牌为渝HB0633奥龙越野车后将被告人冉俊桃、邱伟、杨彪、杨猛、石鑫、刘阳6人及砍刀等凶器送往现场。被告人杨勇、何彦等人到达现......余下全文>>
九:究竟什么是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刑法65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
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的,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
(2)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
(3)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对于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特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
(1)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通常可以分解为作为成立继续犯必要要件的时间持续性和作为继续犯经常性特征的时间持续性。这两种时间持续性的性质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2)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表现为基本构成时间和经常伴发其存在的从重处罚或加重构成时间的不间断性。这是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重要时间条件。
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成特征,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专条予以规定,即对属于继续犯形态的犯罪设置了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
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所谓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