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治思维,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一、法治思维是系统性思维
在中国,法治思维一定要有整体性、全局性、系统性。习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决定》也进一步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法治思维的系统性需要贯彻《决定》中提出的“三个三”,即法治思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三者的共同推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法治思维的系统性还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决定》提出的法治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体现了法治思维的系统性。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把法治建设与“两个百年目标”、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联系起来,把法治与建设小康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起来。这些都体现了法治思维的系统性。
此外,法治思维的系统性表现在要发挥“软法”作用,即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中国,讲法治思维一定不能“就法治论法治”。一方面,我们要摒弃法治无用论、法治虚无主义。认为法治是管老百姓的,对执政者没有用。另一方面,要摒弃法治的浪漫主义和法治万能主义。幻想什么事情“一法治就灵”,只靠法治单打独斗,不用讲党内法规,不强化道德约束,不屑于乡规民约的作用,那是把法治建设这一深刻而艰苦的任务简单化、单一化,反而会葬送法治建设的前程。因此,法治的系统性思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思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的思维。
二、法治思维是辩证思维
法治思维需要对各种价值观和正当利益进行合理平衡,是权衡性和辩证性思维。习近平关于《决定》的说明指出:“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体现了辩证地看待法治的态度。
法治的辩证思维,一是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决定》指出:“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二是处理好深化改革和依法办事的关系,二者发生矛盾时,如果改革于法无据,那么要尽快完善由立法机关主导的涉及改革的立法,坚持把法律规定作为改革的“施工图”。三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防止把由于“刚性维稳”产生新的矛盾,防止在维稳过程中损害群众权益。“稳定”不是万能的,为追求单一的刚性稳定,就压倒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活力,使社会成为铁板一块,万马齐喑,是不行的。超级稳定的社会也不能使贫富分化、环境污染、官员......余下全文>>
二:法治思维究竟包括哪些思维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
(1)权利义务相统一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 是公民就具有的基本法律修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必须要培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3)讲程序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因此,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法治思维究竟包括哪些思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八个方面阐述了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这八个方面渗透和贯穿于《决定》的全文中,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思维:
一、法治思维是系统性思维;
二、法治思维是辩证思维;
三、法治思维是原点思维;
四、法治思维是规则性思维;
五、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
六、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七、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八、法治思维是建构性思维。
四:法治思维具体包含哪些思维方式
(一)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二)重证据,证据要具有客观性,要具有关联性,证据要具有合法性。
(三)讲程序。
五:法治思维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含义: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特征: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
六: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分别有哪些
法治思维在不同问题和领域的运用包含了不同的层次。概括而言,法治思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判断的层次。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例如饮酒驾车是违法行为。这种层次的法治思维,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的。
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的层次。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多为这一层次。这一层次的思维是以通过法律解决个案为主要特征。
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法律性的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性衡量,并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法治思维更多地体现在这一层次上。
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思维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从而能够通过建构或改革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最高层次的法治思维,也是高层级的领导干部所应当具备的。因此,考察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应当按照对象和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标准。
七: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 (1)权利义务相统一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 是公民就具有的基本法律修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必须要培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3)讲程序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因此,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八:法治思维究竟包括哪些思维
一、法治思维是系统性思维 二、法治思维是辩证思维 三、法治思维是原点思维 四、法治思维是规则性思维 五、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 六、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七、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八、法治思维是建构性思维
九: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0分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它有四个基本特征:1、法律至上;2、权力制约;3、人权保障;4、正当程序。
1、法律至上
法治国家里,法律是第一位的,一切人都要遵守法律,违反法律的药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德治国家里,以道德治国,法律低于道德,违犯道德药受到严惩。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人生而平等,没有贵贱之分,权利是人民赋予,让少数人代为行使的,由于权利具有强制性,行使人的素质能力有限,为保证权利的行使是人民意愿的体现,所以需要制约权利。
3、人权保障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和理念持续发展。“人权”先后被载入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党章。
4、正当程序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十:如何正确理解法治思维
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看,法治固有的取向是: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是可兑现的。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作为规则思维,法治思维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即使适用规则眼前会产生不尽如人意的结果,也不能以需要解决问题的特殊性排斥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为借口突破规则。二是恪守非人格化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就要自觉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用法律规则推动工作、解决问题。
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法治思维以界定、分析权利义务为主线。既定规则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其意义在于:一是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二是使人们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三是遇到矛盾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评判标准。法治思维具有推定特性。权利问题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权力问题上,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都应推定为不得行使。法治思维中,还有一些特定的推定内容,比如无罪推定原则、负面清单制度等。这些推定表明公权力的有限性,其功能是每做一项权利推定,就是给公权力划定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用法治思维认清、把握权力的本质,增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自觉性。
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谋利,否则会出现偏私。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奔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
法治作为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管会不会引发新问题;为了出台一个政策,不管会不会引起负面效应。权衡精于度。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性,法治思维要求在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安全与限制、平等与差别、生存与发展等不问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力求消除冲突,做到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既维护秩序又尊重自由,既维稳又维权,既注重形式正义又注重实体正义,以实现各价值追求的耦合,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关键是依法办事。凡事要拿捏好,是很难的。
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
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法治思维以......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