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

一:如何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水源地保护的经济手段,其目的是调动水源地生态建设与保护者的积极性。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有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二是进行市场化筹集。其市场化筹集是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水资源为载体,受益者依其消费的生态资源的数量进行付费。同时根据“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以整个水源地保护区为对象,界定生态补偿对象,同时按照其经济行为确定补偿要素,根据其在水源地生态保护中贡献的大小,在能够调动其积极性的前提下确定补偿标准。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形式上可采用生态受益者对水源地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形式。

(中经评论?北京)四、生态补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水源地生态供给者为生态受益者带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水源地生态补偿方式包括受益对象对水源地的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形式。

(一)直接补偿

直接补偿是受益对象根据水源地提供的水资源和水生态,结合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支付意愿而提供给水源地的补偿,由于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又称为市场化补偿。其表现形式为具体的受益对象对生态供给者的直接补偿,是一种点对点的补偿形式。

水资源的受益者与供给者之间的补偿方式可以采用资金或实物补偿。资金补偿是最为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最为直接的补偿方式。在现实操作中可形成例如补偿金、补贴、生态保证金(押金退款)、赠款等方式。为了提高物质使用效率,补偿者也可运用物质、劳力和土地等进行补偿(即实物补偿方式),解决受补偿者部分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改善受补偿者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增强生产能力。

在实际的操作,以上方式很少单独运用,常将各种方式组合起来加以综合使用,相互弥补缺陷,优化补偿效果。如云南省盈江县星云有限公司在勐乃河三级电站开发过程中,就对水源地实行以资金补偿为主的综合生态补偿形式:一是与村寨签订保护森林协议,禁伐作为电站水源林的约750亩集体林,由公司每年给村寨8.8万元资金补偿;二是实行以电代柴,对昔马镇涉及电站水源林的两个村共7个村民小组约1200人,每人每月无偿补助用电6度;三是动员村民在森林较稀疏的地方补种树苗,由公司每年补助2000元树苗款。

为了减少生态补偿的运作成本,对水源地的生态补偿还常采用地区直接补偿以及部门直接补偿的形式。

下游地区对水源地的补偿可以通过“谈判”制度完成。谈判制度以生态资源供给者收益损失作为补偿的下限,以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污、休闲游乐以及科研价值之和作为补偿上限,由水源地向下游提出补偿要求,下游生态受益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流域生态的直接和间接效益与水源地进行协商谈判,最终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这种谈判补偿的方式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在负责给广州、深圳和香港供水的东江流域,经过多次协商与协调,建立了流域上下游区际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广东省每年拿出1.5亿元,交给上游江西省寻乌、安远和定南三县,用于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

部门补偿是其他部门(行业)对水源地的直接补偿。在不同行业、不同生态要素开发主体之间,如果某一部门(行业)为另一部门(行业)提供了生态产品并使之受益,则生态受益部门(行业)要对生态供给部门进行补偿。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补偿是“直接受益者付费”补偿,如林业部门投资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旅游部门受益于良好的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好的旅游效益;水利部门得益于淤塞减少,水量增大;政府得益于抗洪救灾支出减少;航运部门得益于河流通畅、货运增加,那么可以在这些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的再调配。其调配的方式可以在相关产业的税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产业间生态补偿......余下全文>>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

生态补偿机制公共产品理论告诉我们,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概念。它们的划分一般根据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受益的非排他性,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这两个特征,私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产品概念最主要的公共政策含义是,政府应当在提供这类物品上发挥主要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栖息之地,在受益的非排他性上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应该由政府供给。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一定要意识到,完善生态领域的公共服务重要的是强调政府的主体责任。中国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期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关键,只要政府重视并有一定财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就可以进入轨道。浙江就是典型的例子。浙江省专门设立了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如台州市设立600万元长潭水库饮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绍兴县每年从自来水费中提取200万用于源头地区的生态保护。浙江省财政口子用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2005年达65亿元。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对这种生态服务应该是全体受益者购买,或者说是其代表——政府购买,政府购买的资金来自公共收入,即可以由公共财政支付。但是,这不是补偿的全部。生态补偿机制政府是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是付费主体。根据生态补偿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因此,谁来付费这个问题,其实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问题。“生态补偿”的本质内涵是,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的行为。因此,付费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个体、企业或者区域。目前,我国已明确划分“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区划”,但是这两种区划都没有将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建议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明确各生态功能的定位、保护的责任和补偿的义务。在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界定清楚后,接下来就要建立“利益相关者补偿”机制。 “利益相关者补偿”是代表生态链和产业链上不同区域之间的补偿。主要方式:一是“资金横向转移”补偿方式,二是利益双方的博弈与协商,即市场化交易方式。 根据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在其供给和消费过程中会产生外部性。这是生态补偿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谓“解决”,就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就是说,将额外成本或者收益都由生产者自己来承担或享有。那么,如何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公共对策有两个:一是庇古思路(政府干预):征“庇古税”;二是科斯思路(市场机制),即政府不必出面干预,由市场自行解决,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明晰产权关系。因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政府与市场两种途径。 生态补偿机制(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我国目前的补偿机制基本模式是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比1994年增长18.8倍,年均增长28.3%。巨额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很好的资金基础。(2)征收“生态税”。我国同生态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是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其宗旨是调节级差收入,但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被划分为地方税,在实际中很难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此,我国目前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收。税收作为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考虑设置生态税种。(3)政府“赎买”。“禁止商品性采伐”使得“靠山吃山”的林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针对这部分农民的补偿问题,国家应实行“赎买”的办法。如生态公益林由政府赎买,变为国有,这是最......余下全文>>

三:全面推行什么长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一)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四:生态补偿的相关机制

生态修复补偿机制1、实行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补偿和破坏主体相一致,一个主体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有义务进行修复补偿。但是不要求必须在原地修复补偿,如果在经济区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允许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这并不意味着在经济区可以随意破坏,不进行任何修复。必须努力把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只是在经济区无法完全修复的部分,才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投资者和建设者在项目上马之前就必须做好补偿安排和预算,投资总额必须包含适当比例的补偿费用。2、自行补偿和委托补偿。实行谁破坏谁补偿原则,主要是指破坏者必须履行补偿义务,支付补偿投资或成本。既可以由经济区的破坏者直接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并由前者承担全部费用。例如,修建高速公路给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可以由高速公路的建设者进行异地修复补偿,也可以由投资者和建设者向有关单位交纳一定的补偿金,由后者专门进行异地修补补偿。可以成立专门从事生态修复补偿的实体,按照不同的破坏类型、范围和程度进行异地修复补偿。3、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为了从总体上保持生态平衡,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实行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等量补偿就是破坏量和补偿量相等。例如,在一个地方破坏1公顷森林或草地,在另一个地方营造1公顷森林或草地。有些破坏可能没有明确的计量单位,可以通过综合测算相关生态功能来进行等量补偿。加倍补偿就是补偿量大于破坏量。例如,在一个地方砍伐5棵树,在另一个地方种植10棵树并保证成活。对表2中一般保护区的破坏可以实行等量补偿,但是对全面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对象的破坏,应当实行加倍补偿。4、治理补偿。对生态环境的某些破坏不易实行异地补偿,如排放各种污染物,除了就地治理之外,还可以进行异地治理。破坏者向专门机构交纳一定费用,在治理控制区或其他区域进行异地治理,对整个生态环境可以起到某种修复作用。可以在表2所列的治理控制区划出部分区域,专门用于异地治理和修复补偿。生态建设补偿机制1、实行共享共建原则。所谓共享,是对生态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成果而言,不仅生态区受益,而且经济区也分享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所谓共建,就是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照合理的分工共同进行生态建设。其中生态区具体实施保护和建设;经济区承担部分保护建设费用,也可以派出部分人员直接参与建设和提供技术指导。共享共建是构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的利益基础。2、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补偿途径。如上所述,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要依托行政区,生态区和经济区通常由不同的行政区管理,一般不能由生态区直接向经济区索取生态建设补偿费用,而只能通过国家或上级政府在经济区征税,然后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向生态区提供生态补偿费用。从全国来看,经济区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业绩评价体系,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组织对生态区环境保护实效进行全面评估,实行转移支付。3、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水平。需要全面考虑生态区和经济区的多种因素:(1)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成效;(2)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直接成本,包括人财物的投入和消耗;(3)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主要是生态区为保护生态环境所放弃的本来能够得到的经济收入;(4)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支付能力。其中(2)(3)两项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4、飞地补偿。所谓飞地补偿,是指两种主体功能区各划出部分区域,分别由对方来建设和发展。这是条件下的一种生态补偿途径。

五: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地区

《 人民日报 》( 2014年04月15日 09 版)2014年4月14日,随着今年第一季度山东17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出炉”,山东省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清算也于14日公布结果。《山东省2014年第一季度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清算汇总表》显示,山东以17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四类污染物季度平均浓度比去年同期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共补偿各市7029万元。其中,最少的为烟台,获补偿资金32万元;最多的为聊城市,获得950万元。据了解,根据山东省日前印发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山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说:“山东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规定,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正贡献,省级向市级补偿;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负贡献,市级向省级补偿。省级统筹实质上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城市补偿改善城市的横向机制。”

六:生态补偿机制分工是发改委什么处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各部门联合开展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工作

七:热门单词:“生态补偿机制”用英文怎么说

生态补偿机制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生态补偿机制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八: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什么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的制度。对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发挥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有益补充作用。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九:什么是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请举例说明。谢谢!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它通过调节人类生产活动行为来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

例如 以厦门市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作对象,建立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确定了汀溪水库引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计算出了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2004年-2006年的生态补偿量,并提出了符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生态补偿方式,构建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全生态环境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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