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渠道

一: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有哪些

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有:

1.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二:生态补偿的存在问题

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才刚刚起步。已实践多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的退耕还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贯彻“生态目标不到位”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前者表现在护林环节上,农民出钱出力确保生态效益的动力不足,后者表现为经济补偿没有及时全部兑现给农民,加上后续产业开发未跟上,一些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贫困面增大的趋势。作为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生态补偿实践,“生态目标”不能实现,将影响到这一政策的成败。由于生态林的成长和生态效益发挥需要近十年的时间,生态效益又主要是公益性的,因此生态目标在其他目标中最为脆弱,很容易成为急功近利的牺牲品。而“经济补偿”落实不到位,不仅会使退耕还林难于持续或出现反复,还可能在一些地方加剧社会矛盾。这也说明,真正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种远比想象深刻的社会利益大调整和制度创新。退耕还林政策只是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次成功实践,还有许多方面都需要生态补偿机制。城市水源地的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江河上游水资源利用与中下游用水的矛盾,生态屏障的建设与投入的矛盾,喀斯特地区过度开垦导致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问题,草原过度放牧或过度耕种带来的风沙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问题等。虽然已有许多政策措施,但由于没能从机制上解决生态价值补偿问题,即使一些地方的保护与发展关系得到协调,也还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可持续发展。这正是人们纷纷呼吁解决生态补偿问题的原因。 生态补偿真正付诸实施,还面临不少问题。诸如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和建立的基本环节是什么;生态补偿的定量分析尚难完成,制定各地区域生态保护标准比较困难;生态补偿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管理的发展速度,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肯定和支持,一些重要法规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范不到位,使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具体补偿工作缺乏依据;生态建设资金渠道单一,使所需资金严重不足等。生态补偿涉及公共管理的许多层面和领域,关系复杂,头绪繁多。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如何评估,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体制如何制定,流域生态如何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怎样进行,都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上面临的种种困难,并不是因为它不重要不迫切,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系统的审视与研究,这也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步骤。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乐山市委书记姜晓亭认为,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但从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看,现行的生态补偿政策还不尽完善。 “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的生态补偿政策,在实行中存在三个不明显。一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不明显,无论是天然林保护还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短期内都是没有直接效益产出的,其中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的生态林只能产生生态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导致这些地区的农民增收困难;二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明显,三是调动地方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不明显,一些地方出现生态好,地方反而穷的反差现象。

三:如何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水源地保护的经济手段,其目的是调动水源地生态建设与保护者的积极性。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有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二是进行市场化筹集。其市场化筹集是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水资源为载体,受益者依其消费的生态资源的数量进行付费。同时根据“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以整个水源地保护区为对象,界定生态补偿对象,同时按照其经济行为确定补偿要素,根据其在水源地生态保护中贡献的大小,在能够调动其积极性的前提下确定补偿标准。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形式上可采用生态受益者对水源地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形式。

(中经评论?北京)四、生态补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水源地生态供给者为生态受益者带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水源地生态补偿方式包括受益对象对水源地的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形式。

(一)直接补偿

直接补偿是受益对象根据水源地提供的水资源和水生态,结合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支付意愿而提供给水源地的补偿,由于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又称为市场化补偿。其表现形式为具体的受益对象对生态供给者的直接补偿,是一种点对点的补偿形式。

水资源的受益者与供给者之间的补偿方式可以采用资金或实物补偿。资金补偿是最为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最为直接的补偿方式。在现实操作中可形成例如补偿金、补贴、生态保证金(押金退款)、赠款等方式。为了提高物质使用效率,补偿者也可运用物质、劳力和土地等进行补偿(即实物补偿方式),解决受补偿者部分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改善受补偿者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增强生产能力。

在实际的操作,以上方式很少单独运用,常将各种方式组合起来加以综合使用,相互弥补缺陷,优化补偿效果。如云南省盈江县星云有限公司在勐乃河三级电站开发过程中,就对水源地实行以资金补偿为主的综合生态补偿形式:一是与村寨签订保护森林协议,禁伐作为电站水源林的约750亩集体林,由公司每年给村寨8.8万元资金补偿;二是实行以电代柴,对昔马镇涉及电站水源林的两个村共7个村民小组约1200人,每人每月无偿补助用电6度;三是动员村民在森林较稀疏的地方补种树苗,由公司每年补助2000元树苗款。

为了减少生态补偿的运作成本,对水源地的生态补偿还常采用地区直接补偿以及部门直接补偿的形式。

下游地区对水源地的补偿可以通过“谈判”制度完成。谈判制度以生态资源供给者收益损失作为补偿的下限,以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污、休闲游乐以及科研价值之和作为补偿上限,由水源地向下游提出补偿要求,下游生态受益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流域生态的直接和间接效益与水源地进行协商谈判,最终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这种谈判补偿的方式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在负责给广州、深圳和香港供水的东江流域,经过多次协商与协调,建立了流域上下游区际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广东省每年拿出1.5亿元,交给上游江西省寻乌、安远和定南三县,用于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

部门补偿是其他部门(行业)对水源地的直接补偿。在不同行业、不同生态要素开发主体之间,如果某一部门(行业)为另一部门(行业)提供了生态产品并使之受益,则生态受益部门(行业)要对生态供给部门进行补偿。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补偿是“直接受益者付费”补偿,如林业部门投资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旅游部门受益于良好的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好的旅游效益;水利部门得益于淤塞减少,水量增大;政府得益于抗洪救灾支出减少;航运部门得益于河流通畅、货运增加,那么可以在这些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的再调配。其调配的方式可以在相关产业的税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产业间生态补偿......余下全文>>

四: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有

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方法与依据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参照以下4方面的价值进行初步核算: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

1、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计算

生态保护者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纳入补偿标准的计算之中。同时,由于生态保护者要保护生态环境,牺牲了部分的发展权,这一部分机会成本也应纳入补偿标准的计算之中。从理论上讲,直接投入与机会成本之和应该是生态补偿的最低标准。

2、按生态受益者的获利计算

生态受益者没有为自身所享有的产品和服务付费,使得生态保护者的保护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产生了正外部性。为使生态保护的这部分正外部性内部化,需要生态受益者向生态保护者支付这部分费用。因此,可通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计算补偿的标准。

通过市场交易来确定补偿标准简单易行,同时有利于激励生态保护者采用新的技术来降低生态保护的成本,促使生态保护的不断发展。

3、按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计算

资源开发活动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直接影响到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景观美化、气候调节、生物供养等生态服务功能,减少了社会福利。因此,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需要通过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成本核算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参考。

4、按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计算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主要是针对生态保护或者环境友好型的生产经营方式所产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美化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与核算。国内外已经对相关的评估方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由于在采用的指标、价值的估算等方面尚缺乏统一的标准,且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现实的补偿能力方面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一般按照生态服务功能计算出的补偿标准只能作为补偿的的参考和理论上限值。

参照上述计算,综合考虑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破坏,通过协商和博弈确定当前的补偿标准;最后根据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与时俱进,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

五:渠道保护方面有哪些依据

证件都齐

六:如何完善水源生态补偿机制

[摘要]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水源地保护的经济手段,其目的是调动水源地生态建设与保护者的积极性。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有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二是进行市场化筹集。其市场化筹集是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水资源为载体,受益者依其消费的生态资源的数量进行付费。同时根据“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以整个水源地保护区为对象,界定生态补偿对象,同时按照其经济行为确定补偿要素,根据其在水源地生态保护中贡献的大小,在能够调动其积极性的前提下确定补偿标准。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形式上可采用生态受益者对水源地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形式。

(中经评论?北京)四、生态补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水源地生态供给者为生态受益者带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水源地生态补偿方式包括受益对象对水源地的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形式。

(一)直接补偿

直接补偿是受益对象根据水源地提供的水资源和水生态,结合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支付意愿而提供给水源地的补偿,由于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又称为市场化补偿。其表现形式为具体的受益对象对生态供给者的直接补偿,是一种点对点的补偿形式。

水资源的受益者与供给者之间的补偿方式可以采用资金或实物补偿。资金补偿是最为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最为直接的补偿方式。在现实操作中可形成例如补偿金、补贴、生态保证金(押金退款)、赠款等方式。为了提高物质使用效率,补偿者也可运用物质、劳力和土地等进行补偿(即实物补偿方式),解决受补偿者部分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改善受补偿者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增强生产能力。

在实际的操作,以上方式很少单独运用,常将各种方式组合起来加以综合使用,相互弥补缺陷,优化补偿效果。如云南省盈江县星云有限公司在勐乃河三级电站开发过程中,就对水源地实行以资金补偿为主的综合生态补偿形式:一是与村寨签订保护森林协议,禁伐作为电站水源林的约750亩集体林,由公司每年给村寨8.8万元资金补偿;二是实行以电代柴,对昔马镇涉及电站水源林的两个村共7个村民小组约1200人,每人每月无偿补助用电6度;三是动员村民在森林较稀疏的地方补种树苗,由公司每年补助2000元树苗款。

为了减少生态补偿的运作成本,对水源地的生态补偿还常采用地区直接补偿以及部门直接补偿的形式。

下游地区对水源地的补偿可以通过“谈判”制度完成。谈判制度以生态资源供给者收益损失作为补偿的下限,以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污、休闲游乐以及科研价值之和作为补偿上限,由水源地向下游提出补偿要求,下游生态受益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流域生态的直接和间接效益与水源地进行协商谈判,最终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这种谈判补偿的方式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在负责给广州、深圳和香港供水的东江流域,经过多次协商与协调,建立了流域上下游区际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广东省每年拿出1.5亿元,交给上游江西省寻乌、安远和定南三县,用于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

部门补偿是其他部门(行业)对水源地的直接补偿。在不同行业、不同生态要素开发主体之间,如果某一部门(行业)为另一部门(行业)提供了生态产品并使之受益,则生态受益部门(行业)要对生态供给部门进行补偿。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补偿是“直接受益者付费”补偿,如林业部门投资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旅游部门受益于良好的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好的旅游效益;水利部门得益于淤塞减少,水量增大;政府得益于抗洪救灾支出减少;航运部门得益于河流通畅、货运增加,那么可以在这些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的再调配。其调配的方式可以在相关产业的税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产业......余下全文>>

七:如何建立生态有价评估制度

首先,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

推进不动产管理,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或《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对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矿产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交易目录,完善交易规则,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工作,探索建立活化使用权、保障收益权、激活转让权的资源管理机制。统筹各项规划,落实用途管制。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实施方案,划定基本农田管制界限,做好城乡规划和各项规划的衔接,确定城镇发展边界。健全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制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发展低能耗绿色建筑,制定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措施。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摸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主体,梳理各部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其次,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健全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包括生态补偿性转移支付、生态保护性转移支付、区域引导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补助等的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性转移支付制度,以生态能值为基础,生态环境破坏度越低,生态外溢价值越高,补偿的程度和力度越大。建立生态保护性转移支付制度,对各地通过自身财力安排的生态保护支出进行适当补助。建立区域引导性转移支付制度,引导提高所辖生态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施跨区生态补偿及保护,重点解决禁止开发区的各类保护和发展问题。建立政策性补助制度,对于国家禁止开发区面积占比较高、辖区内有跨区大型水库等生态外溢性较大的地方,以及资源枯竭城市的生态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给予补助。

加快建立重点领域补偿机制。以流域水生态保护为总目标,积极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湿地公园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探索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完善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提高保证金缴纳标准,改革缴纳和退还方式,对于重金属矿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周边矿区、矿业城市、历史遗留矿区,建立矿山生态风险补偿机制。在重点旅游区适时开展旅游业反哺机制。提高水电开发生态补偿标准和力度。建立生态移民安置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智力、资金等补偿手段,多渠道促进生态补偿制度落实。

逐步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森林碳汇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具有主要树种的碳汇计量参数与模型,研究开发相关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探索开展森林碳汇补偿试点,建立森林碳汇补偿市场形成机制,培育森林碳汇补偿市场需求机制。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探索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森林碳汇交易。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行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碳减排量交易的市场建设,建立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层次的数据库,建立排放指标的收储、分配和回收制度,发展新型交易品种,逐步建立横向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发展基于碳资产的金融衍生产品与工具。

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第一,推进新环保法全面落地。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则,规定了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权力、责任与义务。目前,我国已有30部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90部相关的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在......余下全文>>

八: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任务。如何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新型城镇化全过程之中,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生态文明理念   融入城镇化建设的内涵   城镇化是指伴随工业化的进程,非农产业不断向城镇集聚、农村人口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地域向城镇地域转化、城镇数量增加和规模不断扩大以及城镇生产生活方式和城镇文明不断向农村传播扩散的历史过程。生态文明作为一种理念,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来反映人类文明的程度,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主张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因此,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镇化过程,可以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在价值理念上,生态文明要求城镇化过程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就是对自然要有敬畏之心、感恩之心,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要按照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在自然承载力范围内推进城镇化。此外,还要努力构建城镇的生态文化,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态意识,倡导社会生态道德等生态文明理念的牢固树立。   在社会实践上,生态文明要求城镇化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到合理、有效。在利用自然的同时保护自然,形成人类社会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方式,要求城镇化从一个区域整体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的平衡,强调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的功能协调互补,注重地区各自的主体功能发挥。使得大中小城市、城镇之间以及城镇内部既有交换的外循环,也有交换的内循环,甚至还有微循环。   在时间维度上,生态文明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城镇化也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因此,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镇化过程不能只看当前,要看得更加长远。生态文明融入城镇化过程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认识和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而且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出现的矛盾也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这就更加需要用发展的历史观来认识生态文明指导下的城镇化规律和内涵。   生态文明理念   融入城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   生态文明要求城镇化过程中形成生态保护意识。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和传统。古人虽然对自然的认识处于蒙昧的状态,但是懂得尊重自然规律。随着人们对自然认识的深入以及对自然控制能力的增强,生态意识却越来越淡薄了。因此,重新建立正确、科学的生态意识是保证生态文明理念真正融入城镇化过程的重要前提。   生态文明要求城镇化过程中规划空间格局。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镇化过程,要求根据土地空间的自然属性和自身特点,规划土地空间格局,做到合理开发和有序开发。规划空间格局重点是优化土地空间结构和提高土地空间的利用效率,从占用土地的外延扩张为主转向调整优化土地空间结构为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要求,逐步扩大绿色生态空间、城市居住空间、公共设施空间、保持农业生产空间。需要从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来系统规划,空间格局既要从国家的全局着眼,又要从地方的优势和劣势着眼,避免空间格局凌乱无序。   生态文明要求城镇化过程中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城镇化过程既表现为人口的聚集,又表现为产业的聚集。产业的聚集为人口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使得进入城镇的人口可以有很好的发展机会,同时,大量人口向城镇集中,又为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供给。产业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既关系到产业本身能否持续发展,又关系到城镇的发展是否具有可持续的动......余下全文>>

九:如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摆在环保和立法部门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当前,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必然之势。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应对环境挑战的需要。当前,我国正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环境损害赔偿为基础的环境责任、环境管理体系,合理、合法地追究环境损害者的刑事、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可以使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落到实处,从而有效地分解和传递环境责任,有效地应对环境挑战。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公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粗放式高速发展,环境损害也伴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而日益显现。由于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应有的经济赔偿,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公众的环境诉求纳入制度化、法制化渠道予以保障,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环境损害,造成污染的企业也往往在一轮又一轮讨价还价之后只对具体受害人损害做一些必要的赔偿,对公共环境的损害很少涉及,因而赔偿额完全没有反映出实际损害的数额。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环境损害者掏出足额的真金白银,一方面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后果;另一方面有助于内化企业的环境成本,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和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对环境损害行为的处理过于倚重经济处罚手段,处罚的数额也往往与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经济数额相差甚远。如果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得以确立,赔偿的数额甚至将超过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经济责任。数额之巨大,足以震撼污染损害者,逼迫那些实际污染损害高于其创造的经济效益的企业退出市场,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同时,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建立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减轻环境保护工作对行政手段的过度依赖,进而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创新,有助于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提高环境应急水平。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之所以环境公益损害赔偿无从落实,无法筹集到资金对造成的自然生态损害进行修复,是因为对环境损害的赔偿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规、制度、规范、机制、技术支撑。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司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损害案件提供技术支持,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深入开展,有助于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损害事故。

如何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加紧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现实调研,厘清基本的理论问题。目前,对环境赔偿的根本目的、环境损害的界定、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免赔条件、追溯时限等一些基本理论还没有具体界定;因果关系的确认、举证责任、赔偿程序、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基本的政策、标准、规范尚未建立;对无法确定环境侵权人的环境损害如何赔偿、损害后果超过环境侵权人赔偿能力时如何赔......余下全文>>

十:扶贫的五个坚持、六个精准、五个一批

1、扶贫的六个精准是: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2、扶贫的五个一批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3、扶贫的五个坚持是:

1)、坚持扶贫攻坚与全局工作相结合,走统筹扶贫的路子。

2)、坚持连片开发与分类扶持相结合,走精确扶贫的路子。

3)、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走开放扶贫的路子。

4)、坚持“三位一体”与自力更生相结合,走“造血”扶贫的路子。

5)、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走生态扶贫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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