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

一: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无效合同确认中要注意什么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合同,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 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词,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词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体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确认中要注意什么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2],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甄别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3].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4].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余下全文>>

三: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效力不轻易作无效认定,只在该法第52条、53条规定了合同或合同中有关条款无效的情形。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从本案的情况看主要涉及第52条规定的第二、第五种情况.关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问题。实践中最多见也是争议最大的合同无效情形在于第52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理解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应注意两个方面:1、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用来判断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宣告合同无效的时候,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除非该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2、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规定,在民法上可以分为任意性和强制性的规定。所谓任意性的规定就是指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来加以改变。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强调当事人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改变。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不能改变的,违反强制性规范就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这些强制性规范大多体现在行政法规里面,违反这些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合同无效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国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余下全文>>

五:无效合同有什么特征?

第三、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合同,就将产生追溯力。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例如当事人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即使其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尽管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无效合同。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第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而并非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甚至与法律,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但都具有违法性。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对已经履行的,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但因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对无效合同予以修正,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无效合同种类很多。当然,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因此应确认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第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合同一旦确认无效,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规定。若允许履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然。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因此是无效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应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惟一依据。例如,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判断无效的标准,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体现在,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至于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地方性文件,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则该合同已转化为有效合同,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之所以确认为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所谓无效合同,显然不应该作为判定无效的依据。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所谓违法性,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合理的,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六:1到9中哪个数字最懒惰,哪个数字最勤劳?

回答:1懒惰;2勤劳。 原因:一(1)不做二(2)不休

参考资料: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05-06/13/content_1680344.htm

七:无效合同如何判断,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八: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标准

合同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字就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方需要办理登记的像不动产抵押合同等

九:经济纠纷判定合同无效赔偿怎么算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您可以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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