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内容

一:什么是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

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这四项改革是一是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2.司法责任制,3、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4、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截至目前,全国已有670个检察院纳入四项改革试点,上海、吉林、湖北、海南、青海5省市已全面推开。

二:中央什么时候提出的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体制四项改革通过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一次次会议,一项项部署,努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执法司法公开全面推进……随着一系列带有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改革举措陆续推出,司法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纵深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意义:

1、司法体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

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模式,都需要对国家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安宁。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治体制和本国国情等紧密相联。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又是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机关。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

与西方宪政制度另一个不同的是,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在人大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它和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中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以履行国家的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责,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又一个重要特色。

2、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2006年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对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与深入贯彻好《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3、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转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大......余下全文>>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须健全哪些机制

落实司法责任制须健全哪些机制2015年10月08日 14:43 来源网络

梁凤云|文(最高法院法官 法学博士)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这一《意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今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根据《意见》的规定,本文认为,推动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下十个方面的机制。

建立司法行政领导法官化的分流机制,做好办理案件的“老本行”。过去一段时间,院庭长事实上成为承办案件法官的行政上级,一定程度上存在“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导致了裁决者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疏离。《意见》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对象一般限定于程序性事项范围之内,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案件“审理者”和“决定者”两相分离的状态。司法亲历性要求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没有经历诉讼过程而签发法律文书,不仅使诉讼程序失去意义,也使得无人对裁判的质量负责。进入员额的院庭长应当组建审判团队直接办理案件,充分发挥其作为资深法官富有审判经验的优势,逐步减少或者剥离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减少最终废止案件审批制度,实现“法官上级”和“法官管理者”向“法官”和“裁判者”的转变。

建立内外部过问独立记录的安全机制,架设法官责任的“安全线”。外部干预和内部过问对法官客观判断案件事实、公正适用法律,产生了严重干扰,切断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有机联系。因此,中央决定对干预过问司法的行为实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让干预者投鼠忌器、如履薄冰,净化司法外部和内部环境。依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对干预、插手、过问的行为进行独立而全面的记录、留痕。全面记录不仅要作为卷宗的必要内容实行零记录,而且要作为卷宗组成部分永久备查。因内外部干预等而非法官原因直接导致错案的,不得追究法官责任,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办案。

建立法官会议的纠偏参考机制,筑牢办理案件的“防护墙”。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司法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迭出纷至。为了防止案件法律适用上的重大偏差和不统一,《意见》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实认定问题由法官通过审理活动予以确定,不能提交讨论。基于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法官会议的意见只具有咨询、参考和纠偏意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要求法官和审判团队必须接受该意见。经过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法官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法官办案的协同机制,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意见》强化了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所有法官都要实质性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一般来说,主审法官对裁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参审法官对裁判结果承担次要责任。要改变过去那种合议他人承办的案件时盲目跟风、简单附和的现象,倒逼参审法官认真阅卷和参与诉讼活动。

建立法官裁量空间的保障机制,确立办理案件的“边界线”。司法权是判断权,裁量权。法官审理案件,是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量和判断。只要存在裁量和判断活动,就必然存在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认定事实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余下全文>>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区别

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的内容: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要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政法干警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改革共识。

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中央政法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将这项制度落实好。

五:什么是司法责任制度

供参:对于司法责任制,理论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一个以司法责任后果说为基础,即司法官对其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应承担新的义务的法律制度;一个以司法责任监督说为基础,这种监督在国家赋予其司法权的同时,保证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正处理事务。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司法责任制度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程序确认司法官的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

六:什么是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的内容: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要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政法干警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改革共识。

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中央政法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将这项制度落实好。

七:司法责任制改革“怎么改,如何推”

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二是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三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突出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同时加强监督制约,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是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通过对现有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管理新格局,打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五是研究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建立全市司法机关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的机制,实现经费管理相对独立,探索适应分类管理需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六是积极研究探索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探索建立与警察职业化发展相适应的职务晋升制度及配套保障制度,拓展民警职业发展空间,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八:当前全市两级院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有何意见,建议

并没对缓刑提出修改两会对深化司法改革情况:1.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深入推进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试点,认真落实人民法院65项改革举措,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一是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立案难问题。全国法院于去年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加强立案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收案等现象,把方便带给群众、把困难留在法院。依法制裁违法滥诉、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配合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网上申诉信访和视频接访工作,实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健全信访听证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终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群众来访人数同比下降12%。二是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创新工作机制,立足深圳、沈阳,在巡回区开展巡回审判,妥善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往来奔波、诉讼不便等问题。两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653件,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发挥改革“试验田”、“排头兵”作用,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案责任制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提高审判质效。三是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初见成效。为平等保护本地、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排除各种干扰,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结案件2961件。北京四中院推进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达到100%,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上海三中院建立庭前释明等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到100%。四是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872件,专业审判水平明显提升。创新机制,突出主审法官主体地位,探索审委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帮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把专业机构关于技术问题的意见写进判决书,增强裁判公信力。五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针对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案件,提高案效能。严格落实对干预案件进行记录问责的“两个规定”。推行院庭长案常态化。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同时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相关试点法院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结案187件,贵州试点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同比增长2至4倍。六是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完善网络查控体系,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河北、浙江、广西等地法院积极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湖南、内蒙古、辽宁、江西等16个省区市法院建立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加强信用惩戒,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3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扩大限制高消费范围,新增限制乘坐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席位等措施。截至今年2月,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余下全文>>

九:如何建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最大限度凝聚各方面共识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明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七项办案事项须检察官亲自承担

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

明晰各类检察人员职权;检察长应履行十项职责

检委会运行机制实行五项改革; 检察官可向检委会请求讨论案件

健全检察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检察人员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

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形启动问责机制

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对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有哪些新要求

(一)严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实现和维护公正,并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工作合格不合格、效果好不好的标准也是公正。习总书记反复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而言,要实现司法公正,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用严格司法确保公正司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

(二)严格司法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

古人云,“法贵必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习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司法机关肩负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坚持严格司法,不仅能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而且能够支持、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严格执行法律,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遵守法律的环境和氛围。

(三)严格司法是破解司法难题的主要抓手

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在执法司法领域,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以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归根结底是不严格依法办案甚至违法办案造成的,人民群众迫切期待的也是司法机关忠实履职,严格执行法律。因此,只有坚持严格司法,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和以权乱法等顽症,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和期待,树立法律公信、权威和司法权威。

二、正确把握推进严格司法的各项任务

《决定》从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和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机制的角度,对严格司法提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任务和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把握。

(一)健全保证严格司法的法律制度

《决定》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确立的基本原则,现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这一原则完全符合司法工作实际,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决定》对此加以强调和重申,目的就是要求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的法律制度,用严格的程序和制度确保司法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符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真相,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案件的办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正的要求。其中,案件的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诉讼活动追求的最终目的,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律适用正确与否。案件的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保护和有效行使。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和结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绝不容许脱离案件的客观真相满足于所谓的法律真实,绝不容许不顾案件纠纷的是非曲直评价裁判的公正与否,绝不容许违背法律程序行使司法权力。

(二)完善严格司法的制度机制

坚持严格司法,需要完善的司法制度机制。其中,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保证严格司法的两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决定》要求:“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我们党的文献首次对司......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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