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个税

一: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时,其工薪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离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原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救济金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对于离退休人员取得按照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

(1)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发放的一次性奖励畅

(2)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以下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离退休人员取得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取得原任职单位补发的、属于离退休前的工资(补发工资是对应发未发足工资的补充发放),应将补发工资并入以前未发足工资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该月应纳税款后,补缴与该月已缴税款的差额。

二:退休后再就业如何交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四条 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文件明确规定,“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减免税的人员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离退休人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退休人员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退休人员从事个体、开办企业,到目前为止税法没有退休人员再就业有减免税。应依照现行税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退休职工再就业工资纳税比例。。

根据税法的规定: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题中情况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取得的再就业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请参见: hi.baidu.com/...3.html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方法:

1、月劳务报酬收入在4 000元(含)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 = 4 000 - 800

应交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2、月劳务报酬收入在4 000元(不含)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 4 000 * (1 - 20%)

应交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珐*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

1)应纳税所得额在20 000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元;

2)应纳税所得额在20 000元(不含)以上50 000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2 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在50 000元(不含)以上的: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7 000。

四: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

因此,对贵单位聘用离退休员工,但不需要给他们交纳社保,虽然其余3个条件都满足,但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由贵单位代扣代缴。

五:退休人员的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退休人员领的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除了退休工资外,从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已退休的人再就业是不是交个人所得税,不要交社保

已经退休的人员就业是肯定不用缴纳社保的,但个人收入是要缴纳所得税的。

七:退休后再任职要缴个税吗

退休后再任职的,按国家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再任职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八:退休人员的工资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九:退休人员再就业计算个税时算退休工资吗

退休工资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所以退休后再就业计算所得税是不含退休 工资的,

十:退休后再任职个税怎么缴

退休后再任职的,按国家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再任职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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