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调整的是律师及其辅助人员的执业活动,因而其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性。 自律性: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目的在于在行业的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律师行业独立性。 现实约束性:律师职业道德的现实约束性是指在律师在违反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后,会受到职业性的惩戒。 内部的互补性:所谓内部的互补性,是说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比较概括、原则,但是涵盖面广,而执业纪律规范则比较明确、具体,但是范围相对狭窄。二者的结合则能实现互补。
二:论述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形式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非常的复杂,包括行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
法律规范必然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司法解释
这方面主要涉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当然很多方面也包括了律师、警察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的许多内容也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
3 、行政法规
这一类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部门。像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理》中有关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4、部门规章
比如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章的内容。比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5、行业规范
目前主要的法律职业者大都有自己的行为道德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些行业规范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伦理规范。学习和研究法律职业道德主要依靠这些行业规范。
6、国际公约
这方面主要集中在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文件中,比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有关检察官作用的基本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等。这些文件就有大量的涉及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伦理要求和规范。
7、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的渊源除了,法律和有关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外还包括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的升华。在这方面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其中重要的有,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浮,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1.概念。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2.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第46条规定:“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包括律师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中辅助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3.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2年3月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具体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两个组成部分。二者是互补的关系。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1.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调整的是律师及其辅助人员的执业活动,因而其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性。2.自律性。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目的在于在行业的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律师行业独立性。3.现实约束性。律师职业道德的现实约束性是指在律师在违反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后,会受到职业性的惩戒。4.内部的互补性。所谓内部的互补性,是说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比较概括、原则,但是涵盖面广,而执业纪律规范则比较明确、具体,但是范围相对狭窄。二者的结合则能实现互补。三: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2年3月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些规定中,重点掌握两个内容:1.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律师职业秘密问题有关规则在适用上具有以下特点:(1)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A.所谓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上述两个规定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为“国家机密”,范围比《律师法》的规定要狭窄,从理论上讲,应当采取范围更广的《律师法》上的规定;B.所谓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C.所谓当事人的隐私,一般是指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2)律师的保密义务具有后续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39条规定:“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有关事项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消灭,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率、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2.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10条规定:“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帮助。”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可以分为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对象和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对象。(1)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对象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余下全文>>
五:法律职业道德的司法考试分值
法律职业道德考察分数历年都是与法制史为伍,是最少的科目,08年考试一共考了13分,分值与以往基本持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卷第五题的第6问居然考到了一个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按照案例分析题的评分标准,一个小问应该是3分左右,其他的10分就分布在第一卷的单选题和多选题中了,其中单选题第47题到第50题共考4分、多选题第88题到第90题共考6分。
六: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文 号:法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2010-12-6执行日期:2010-1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章 ......余下全文>>
七: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社会主义法律工作的人民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职业道德主要包括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和具有强制性的纪律要求,以及相应的惩戒规定。[6] 非强制性的道德的要求是对律师职业的一些原则性的、总体上的规定,一般比较抽象,缺乏明晰的外在标准衡量,不适宜采取外在惩戒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其实现主要取决于律师个人之认识与努力。违反它,律师个人应感到内疚,同时也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从而使律师个人的信誉降低。这种道德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内容,又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律师应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1)勤勉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而不能敷衍当事人;(2)律师要勤于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业务水平上达到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不能不懂装懂,夸大和高估自己的实力,从而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实现;(3)律师要有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勇于承担风险的精神,不能瞻前顾后,处处以自己的执业风险考虑为先,不顾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潜在威胁;等等。其次,律师还要遵守自己职业的特殊的职业道德。这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积极探求案件真实情况,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守执业秘密;与同行公平竞争、互相尊重;注重自身修养,珍惜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以及关于律师的保密、律师业务的广告以及律师收费等方面的要求等等。 具有强制性的律师执业纪律是对律师行为的具体规定,一旦违反将受到职业惩戒。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的纪律,包括如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收取报酬和费用等等。(2)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包括如不得损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威信;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的纪律等等。(3)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的纪律,包括如律师不得草率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事实和材料等等。(4)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关系方面的纪律,包括如律师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合谋从事损害当事人的活动等等。 此外,有必要强调的是,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仅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对律师在“八小时之外”的非职务行为也予以约束。世界各国普遍对执业律师进行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道德品行的考察,如要求不能有欺诈行为,甚至不能有酗酒的纪录等,不限于纯粹的执业行为的评价。这与牧师及教师等高尚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仅如此,实际上即使对申请律师资格的人也要进行日常品行考察,包括有无被开除的纪录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等。这种要求有利于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 西方国家普遍注意培养律师的“身份荣誉意识”。16-17世纪西班牙律师就曾提出要在律师界建立起一个职业法典,并将“出身卑贱低微”的开业者从律师界清除出去。律师应当是绅士,即上流社会人士,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职业技能,而且具有高于一般平民的道德修养和情操,文质彬彬,格调高雅,超凡脱俗。这既是西方国家对律师的传统的理解,同时也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在一些欧洲国家,存在着法律职业与社会精英结合的历史事实。当时的教育理论认为,理想的世俗文职官员的教育应该包括人文学科和法律学。比如16世纪英国律师学院成为贵胄子弟的时髦学校,绅士们总是在律师学院占重要地位;同时在英国尽管律师学院并非绅士和贵族所独享,但所有律师学院的成员都被授予绅士称号。律师学院不仅传授法律知识,“也严格教授礼仪举止和上等人的行为方式”。 为了保障律师职业行为在平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中实施的正当性,律......余下全文>>
八:单选18: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是
D.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
九:为什么说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
【内容摘要】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在我国,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因此就形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等。社会呼唤所有的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应该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并要求其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和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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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