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专门队伍都包括哪些
对于城管,有人的解读是:“因为国人不喜遵守规定,才有城管。”所谓的“不喜遵守规定”,我琢磨,一个“规定”,如果要想让人遵守,首先需要合理,对不合理甚至于法无据的规定,大概谁都会“不喜”吧。所以我的看法:城管无奈,被他们治理的人无奈,旁观的人也无奈,至于原因,很简单———某些人觉得城市干净整洁的外表太过重要了。
小贩们的不屈不挠,也是中国城市社会的一道景观。九十年代以来,大量国有企业员工下岗,他们不偷不抢,仅仅依靠自己的辛苦,换取一口饭吃。还有些农民进城之后,没有稳定职业,也加入城镇小贩的行列。他们这种选择简直是为国分忧的高尚行为。试想,如果他们自己不找食,都会变成政府的社会负担,政府承担得起吗?城管制度也因此而兴起,可谓孽障。
进一步说,在经济衰退期,解决失业问题、让失业者有饭吃,乃是社会、政府所要面对的头等重要的问题。如果失业者看到不希望,或者没有饭吃,就会酿成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而以消灭无照商贩为自己职能的城管,很可能浇灭那些自己找饭吃的失业者的希望。所以,在经济衰退时期废除城管,正当其时。
就性质而言,城管是一种警察。归根到底,城管的权力是城官权力的一种延伸。按照法治原则,城市政府包括警察,对民众可以行使哪些方面的权力、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只能由这个城市的民众自己或者其代表基于公众利益、以严格立法的方式来决定。但是,城市党政官员自相授受此种广泛而巨大的警察权力,根本不需要经过严格而公开的立法程序。如此设立的城管,基本上是城市主政官员的工具,而不具有多少公共性质。对于城管的执法活动,公民有权提起诉讼,且此类案件应当异地审理。另一种形式的外部监督是独立监督或公民参与式监督。比如,可以设立一个由社会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城管执法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城管的执法活动进行评估,甚至可以接受民众的投诉,进行调查。 总之,假如不能废除城管,那就应当驯化城管,使之真正地服务于城市的公众利益,而不是服从城市官员的私人意志,肆意侵害民众权益。否则,城管与民众的战争就永无终结之日,使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流失殆尽。
二:如何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1、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2、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3、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三:十八届四中全《决定》对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提出“四忠于”、“三至上”、“两拥护”,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对法治工作者的总要求,管根本政治方向。它也许和西方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要求不一样,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二是在队伍前面加了一个“专门”二字,这和其他领域队伍建设的要求又不一样。所谓专门,也即有专长、有门槛的意思,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干的。具体来说就是“三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如何实现“三化”,《决定》有很多具体规定。在法治工作人员的进口方面,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机制。注意这里多处有“符合条件”的表述。在法官、检察官遴选方面,提出要逐级遴选:“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这就是说,今后的法官、检察官要由省级招录,积累基层经验后逐级上调。在律师方面,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四:如何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2014年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
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现在个人对此部分的解读如下:
一、“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此举代表了:
1、在今后司法员额制的要求下,总额高达67%的审判检察助理及行政人员无需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直接从政法院校择优选择适合的毕业生进入法检;
2、在中西部招不到专门人才的情况下,开展国家指定就业的新途径,废除了周时期的非法本中选拔政法干警定向录用。未来会解决一部分法学毕业
生就业难和中西部法检招录无人的问题,同时也可推动废止司法考试的专科报考的历史。
二、“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此举代表了:
1、专业化和正规化代表了,非法本报考的难度将大大提高,并逐渐被淘汰出司法考试领域!
2、职业化代表了,司法人员的地位将得到提升!司法考试的难度会加大,来适应符合司法人员的职业要求!司考过于重视客观题的局面会大大削弱
,卷四的考察内容和比重将逐渐严格起来,分阶段考试可期!
三、"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此举代表了:
1、现有体制,当法官和检察官要考公务员,律师想进来可以,要考公务员考试?不考没人服你,怎么办?司法人员入职废了公务员考试不就得了!
《法官法》也没说要考公务员考试,一次司法考试足以!
2、在推行员额制的前提下,如果要求审判助理和行政人员过司考,那律师不考公考就进来肯定没人服气!所以未来的《法官法》修改肯定不会要求
助理和行政人员过司考!
3、所以!司法考试将是唯一的“司法职业选拔考试”,其难度和通过后从事司法职业的荣誉成正比!
加油吧!骚年!!!
你们赶上好时代了!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在整个司法改革链条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枢纽性作用,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保障是司法机
关为了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和制度的总和,具体包括职业准入保障、职业伦理保障、职业经费保障和职业身份保障等
。
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体系是我国司法改革要致力于完成的重要任务,其在整个司法改革链条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枢纽性作用,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
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反观我国目前的司法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比如职业准入门槛偏低,司法大众化现象严重;司法人员“吃大锅饭”
现象严重,司法人员苦乐不均,优秀的司法人才大量外流;司法奖惩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存在严重的出口不畅以及后顾之忧,缺乏足够的职业安全
感和荣誉感;司法人员满足于简单被动应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强、效率不高等等。
一、法官和检察官任职年龄应当适当偏大 鉴于此,我认为,应适当调整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年龄和退休年龄。法官和检察官不同于普通公务员,他
们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能,同时需要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因此,他们的任职年龄应当适当偏大,而不宜过于年轻化。
目前我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年龄为23周岁,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这两个年龄标准设定得均不够合理,表现为准入年龄过于年轻,退休
年龄过于提前,二者均应适当推延。参酌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认为两方面均应增加5年为宜,即准入年龄应设定为28周岁,退休年龄应按男
女分别确定为65周岁和60周岁。
而且,该退休年龄应为可退年龄,如果身体条件等允许,且本人自愿,......余下全文>>
五:落实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广东省将会采取哪些举措
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门化、职业化,《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健全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二是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三是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互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四是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交流渠道。五是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六:《决定》对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队伍建设包括如下内容:
人事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
劳资管理
思想教育
业务培训
计划生育管理
老干部管理
工会工作
青年管理
妇女管理
目标管理
人才管理
干部选拔
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什么摆在首位
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八: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要从哪些方面入手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真正履行服务职能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要努力做到以下要求: 第一,要树立依法办事意识。执行法律是政府及其所有工作人员的首要职责。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意识的主要渠道是学法。要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任职晋升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和考核制度等,促进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培育。 第二,要加强制度建设。要重点加强有关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法规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确保法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谨防单方面体现部门意志,谨防小范围体现专家意见;还要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三,要坚持科学决策。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还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地方各级政府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杜绝选择性执法;排除人情干扰,杜绝不公正执法;排除权力意识,杜绝粗暴执法。各级政府要着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五,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首先是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确保政府提供的服务公正。 第六,要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财政、预算、投资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加强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的监察和问责,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九: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什么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需要把什么摆在首位
文化素质和执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