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一:追偿权纠纷判决后怎么办没有反应

强制执行。会拘留

二:担保人起诉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判决书

1、如果远判决中已经有了 追偿权条款---可不需另行起诉,直接在履行担保义务后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原判决没有追偿条款,可起诉----借款人(支付全部担保金额),其他担保人(无约定按人均承担)

三: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

笔者曾就该问题撰文谈过看法,现再次谈一下。

前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绝大多数民事判决书未明确前述问题。而判决书不明确前述问题的原因是法律未对此作强制性规定,而法官在司法实务中所持的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大相径庭,主要有:一、连带赔偿责任是被告之间责任分担的问题,民事判决书不可解决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问题,否则导致法律关系混乱;二、履行大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的连带赔偿义务人,可以另案起诉其他赔偿义务人;三、履行大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的连带赔偿义务人可以持确定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书和已经履行义务的凭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民事判决书应当明确连带赔偿义务人的内部权利和义务,告知追偿程序和追偿数额。理由如下:确定按份之债的民事判决,既有效地解决了共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外部问题,又有效地解决了共同被告之间如何承担义务的内部问题,并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同理,确定连带之债的民事判决也可借鉴,明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被告之间的份额,解决内部权利义务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可推论:民事判决可以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份额。综合前述复函的内容,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其一、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其二、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其三、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民事判决书明确连带赔偿义务人的内部权利和义务,告知追偿程序和追偿数额,既可避免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诉讼,减少他们的诉讼负累,免除后顾之忧,又可节约司法资源。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胡波)

四:债务人被判刑,债权怎么追偿?

1、债务人被判刑,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会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如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五: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郑州市孙女士来电咨询: 我朋友向银行借款,我为其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请问,我该如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另行起诉?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凤解答:你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至于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另行起诉,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六:追偿权必须法律有规定才能行使吗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本文章是关于追偿权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

《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追偿权实现的程序及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2、43条均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在主债权范围内,保证人便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管保证人是以何种有偿方式履行的,主债务人只能根据保证人的请求履行义务。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已导致主债务的消灭,主债务人仅能视主债务消灭的结果而确定义务的承担。对于实行的途径,一是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二是如未明确的,则必须另行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从而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依现行做法,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履行了债务,那主债务就必须无条件地向保证人履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以物抵款的解决方案并履行完毕,使保证人原来并不值钱的货物价格倍增。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以物抵款,但当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时却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主债务人却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样,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七:行使追偿权,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承担支付后的利息

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

1、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2、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是什么案由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因第三人(单位)的行车工操作不当,致使行车挂斗坠落,雇工受伤。雇工因人身损害向雇主提起民事诉讼,而雇主在承担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后,依法向第三人进行追偿。针对本案,第三人即被告方提出了以下两点异议:1、雇工因雇佣关系而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书,可否作为确认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2、第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作为雇主的委托代理人,本人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就现有证据来说,可以认定被告的行车挂斗脱落致使原告雇工朱**头部受伤,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1、从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朱**受伤一事有明确的时间、地点、致伤的事实,也就是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市**区人民法院在(2006)**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中对现场三名证人出具的证言进行了认定:被告的行车工违规操作,致使损害发生,可以明确该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从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来说,本案也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原告已经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后,即应由被告举证证实其没有过错,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庭审时,虽然被告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该两名证人均系被告公司职工,具有明确的利害关系,其证言效力较低。结合证人证言,两人均陈述原告雇工在被告厂区内受伤一事,但事发时并不在现场,也就是说其证言系传来证据,其证明效力应远低于直接的、原始的证据,即现场证人陈**等人的证言。在被告正常工作时间,朱**被运行中的行车挂斗致伤,而作为证人之一的樊**系被告的行车操作人员,却推说其不在现场,明显与**区人民法院在(2006)**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已经认定的陈**等人的证言相矛盾。

二、关于**市**区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号**和(2007)**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可否直接作为本案证据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第4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里所指为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在其他案件审理中被法院确认。如果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已为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然要负证明责任。因此,在**市**区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号**和(2007)**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与该案有关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本案证据适用,无须重新举证证明,被告如有异议,可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三、原告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雇工承担赔偿金的垫付责任,原告向作为侵权人的被告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

1、依据**区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号**和(2007)**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的事实是:原告与朱**存在雇佣关系,朱**根据雇主的指派,在被告的厂区内工作时,被被告所有的行车挂钩脱落后致伤头部,事故发生后朱**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原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依法向作为侵权人的被告进行追偿。上述事实已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完全可以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追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其次,原告在向雇工承担赔偿费用垫付后,依法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进行追......余下全文>>

九:民事调解书能否作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执行依据

如果是法院调解出具的调解书就可以,这个和判决书拥有同等效力。如果是其他组织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则不能成为执行依据。

十:担保人代偿起诉借款人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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