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在依法办事上最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列举3-4个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不依法办事的人叫别人依法办事,这就是最大的矛盾。所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普通人违法犯罪危害有限;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危害的是一方百姓,乃至国家!

(二)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四)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二:如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履则依法办事的能力

因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权利思维。依法办事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有的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有的把法治建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口号化,就是没有抓在手上;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表明,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三:严格依法办事体现在哪四方面

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干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切国家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等等。这些都是严重的越权行为。越权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二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在性质上的差别所在。公民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比如作为公民,我有选举权,但我可以选择去投票,也可以选择弃权;看见有人落水,我可以救人,也可以选择观望,尽管后者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良心的谴责,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就不一样了,有警不接、有难不见、有案不立或者无法定事由拖着不判,都是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同时,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力监督,也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滥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一项重要内涵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执法者违法对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如果执法紶可以肆意违法而不受追究,普通百姓就会认为法律不公正,没有权威,就不会相信法律,这对于法治建设是一种致命的伤害。人们早就对执法犯法的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我国古代就有“执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说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我们必须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办事的基础是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为骨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推进......余下全文>>

四:浅谈为什么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能否具有法治思维,能不能在具体工作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直接涉及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法治工作能否能够真正有效地贯彻落实。如果党员干部不懂法、不学法、不依法办事,党通过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目标就无法实现,所以,具备法治思维是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法律素质,必须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法治教育,通过严格的法律考核和法治政绩的考察,不断筛选那些法律素质高、能够依法办事的党员干部,把他们放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列举依法治国(规矩)还存在哪些问题?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我们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的问题,而是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离开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治力量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正确方向,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就会改变性质。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全面落实、协调有序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由党领导法治建设,最有利于我们发挥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最大程度地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这是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所在。尤其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效抵御法治建设的各种风险。

旗帜鲜明地反对将党的领导与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现在,总有一些人故意歪曲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甚至别有用心地将二者对立起来。这些错误观点的背后,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引起高度警惕,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有人认为,强调依法治国会“架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这是极端错误的。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念、信心是法治建设的不竭动力,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水平决......余下全文>>

六: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如何,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具有作用

一要当好学法的表率。

学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注重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了解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将承担什么责任等。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必须把法治教育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帮助受训学员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二要领会好宪法要义。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所以领导干部要更多地读宪法、懂宪法,将宪法规定转化为工作能力,将宪法精神转化为工作习惯。

三要强化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要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事务中有所超脱,应当化繁为简,即以法治理念把握复杂的利益关系,找出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实际形势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的科学决策。

四要注重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升,关键靠实践。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工作中,必须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务必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法治精神,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善于剖麻雀、析个案,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要遵法守法。

总书记强调,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中央怎么做,上层怎么做,领导干部怎么做,全党都在看。如果领导干部对待法律是“说一套做一套”,那么下级以及群众对待法律也将阳奉阴违,久而久之法律权威就会丧失殆尽,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就会落空,领导权威也将在此过程中不复存在。

六要认真对待监督。

从很大程度上讲,衡量领导干部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准是如何对待监督。美国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两个方面,其中的“外在道德”指的是法律制度规范约束引导下形成的习惯行为。毋庸置疑,这种外在的道德约束与内在道德的最大区别是监督的力量。法律不同于道德,前者是刚性的、强制的、明确的、外在的,后者是柔性的、自觉的、模糊的、内化的。所以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要害在于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以及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公民监督、社会监督等,用外在监督促进内在遵守法律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七:当前在依法治国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是什么

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八: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存在哪些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但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九:如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

对如何治理国家,人们长期以来一直在努力探索。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奉法治为治国之道。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期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治理国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曾走过一段弯路,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予以保障;党的十六大又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目标必然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用法律来规范、约束政府。新一届国务院成立伊始,就把坚持依法行政作为本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为了更扎实、更有成效地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集中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智慧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战略思想。为了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我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本世纪头20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形势对我国总体有利,我们有可能争取一个较长时期的和平建设环境。国内也具备加快发展的条件,经过多年持续不懈的努力,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比较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同时,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为我们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利时机。在新的形势下,要加快发展,尤其是经济要上一个新台阶,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四个问题:一是降低经济活动中的行政管理成本;二是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创业积极性,利用各种制度和机制构建一种只要付出辛劳就能获得成功的社会预期;三是打破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垄断,以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四是维持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政令畅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裁。就政府而言,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转变职能、改革体制、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大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有待进一步协调,更需要厉行法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解决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与矛盾。总之,要加快发展,要富民强国,就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政府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法治政府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基于民意、依靠法律实施统治,是当代政治统治的最为普遍的准则和规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第一,确保我们的政权不变质、不变色,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首要任务。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如果我们不能摆正自己......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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