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管理办法

一:国有企业产权的管理内容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主要以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的内容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一、各地的国资委,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属于国资委管辖的产权管理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三、产权登记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办法》第十条规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2、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四、产权登记管理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

1、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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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涉及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都有哪些?

国有产权管理法规

(一)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国有资产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国有资产转让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唬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四)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损失认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废止了吗

你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 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没有失效。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四: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废止了

这个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9日)废止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失效

你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 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没有失效。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六:企业产权转让有什么管理办法规定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余下全文>>

七: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八: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林汉雄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附则4章2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是否失效

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不需要补偿,按照文件,办理好实物交接和交接清单上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就可以了。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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