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指导意见和判刑的区别
量刑指导意见是法院系统内部针对刑事案件的一个指导性意见,具体量刑时是作为参考用的,真的量刑时还是需要法官依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合理的刑期
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网上说有这个,“ 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常见犯罪量刑
全国法院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可以网上找不到啊,估计他们暗箱操作。
三:职务侵占60万在深圳那边判多少年 没有退赔 没去自首
以广东省高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准,一类地区以4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即最低判处5年有期徒刑。原则上,量刑起点为五年,每增加100000元至2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起刑标准的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指导意见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06]297号 :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原则上,五年以上有期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400000元,量刑起点为五年,每增加100000元至2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九修正案量刑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
本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已不限于非暴力性犯罪,有少数已涉及暴力性犯罪,如强迫卖淫罪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这是颇具创新意义的。理论界在讨论减少死刑的路径时,多数主张目前应首先致力于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后再视情况取消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作了一个十分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定,即将原来的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刚性数额标准,调整为概括1.性的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量刑指导意见
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
(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
(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
(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
(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四、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在裁判文书上决定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六:2016年最高院贪污受贿量刑指导意见
现目前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受贿量刑的具体指导意见也还没有出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最新的可行性版本是哪一个?
只有这一个版本,目前还未出台其他的。各个省可能会根据最高院的精神做些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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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2010-9-13
参考资料:www.law-lib.com/...330030
八: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的《关于量刑指导意见〈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过程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与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T176)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副对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副对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2)达成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T192)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欺诈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条文再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认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T196)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贰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条文再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条文再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认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T224)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余下全文>>
九: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是啥性质
属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十:量刑指导意见能作为判决量刑的依据吗
量刑指导意见,虽然一般不会直接出现在判决书里面,但所谓指导就是说基本上法官在没有其他理由的情况下经应该按照指导意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