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最新滞纳金的收取标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合同内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合法
你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帮你。
其实民事合同中的滞纳金在法律上不应称之为滞纳金,由于民间法律意识淡薄,大家都叫它滞纳金,其实法律上而是称它为违约金。
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可以视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合法的,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望采纳,可追问。
三:国家法定滞纳金百分比是多少呀?
那要看你交纳的是什么种类的滞纳金了,据了解,行政部门在进行滞纳金处罚时大都依照本部门的规定,如养路费依据1991年原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电话费依据原邮电部于1998年制定的《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电费依据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
欠费收滞纳金似乎有据可依,不过这些规定均为各部委自行制定,且大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缺少必要的听证程序,属于“自家说了算”。1986年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滞纳税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滞纳金的比例下调为每日千分之二,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再次将滞纳金的比例降为每日万分之五。
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曾下发《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0.5%”。交通部于2007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第三条规定,现行的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0.5%计算。
参考资料:news.sohu.com/20080220/n255253152.shtml
四:什么是滞纳金?如何计算的?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法律规定合法滞纳金是几率是多少?
滞纳金只能政府部门决定收取,比如交税这块,每日万分之五。
六:交税滞纳金应该怎么计算?
1、滞纳金是从应缴日的最后一天算阀,到实际缴纳日,按日历天数*应缴税款*万分之5算出来的。
2、缴纳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七:国家电网对滞纳金的收费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每天收取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一年的收千分之二,如果你是商业店,那就是千分之三
八: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应按什么比例收
很简单,看物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手册上有没有规定或有没有约定“逾期交纳物业费收取滞纳金”。如果没写就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但是必须补交以前的物业费。如果写了,那也要看物价局审批文件上有没有明确写明“允许收取滞纳金”,一般是逾期每日3-5‰。按总额征收,但一般给个期限,如1月物业费,3月1日期征收滞纳金。
九:税款滞纳金的征收标准
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的有关条款以及国税函[1998]2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税法条款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应该说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的内容并不多,然而就是这内容不多的税收滞纳金制度却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1.税法对滞纳金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 对于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征管法》末予界定,而《批复》则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滞纳金不是罚款,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这一界定是比较科学的、正确的。但从法律的角度,却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税收滞纳金制度是《税收征管法》确认的一项重要制度,解释权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对其是否有解释权;其二是该解释与税法规定的过高的滞纳金征收比例不相符合。 2.税收滞纳金过高的征收比例与“补偿”的特征不相符 作为一种“补偿”,按照一般的经济法律原则,应当与其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基本相当,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规定的滞纳金的征收比例高达每日千分之二,换算成年利率为73%(365x2%),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0倍以上,显失公平。比方说某纳税人1998年3月10日欠税1,000元,到2000年3月10日该纳税人应当缴纳的滞纳金将高达1,460元。如果作为偷税,税务机关给予其一倍的罚款处罚,纳税人也仅需付出1,000元。因而我国的税收滞纳金与其说是“补偿”,倒不如说是罚款更确切些。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已经把滞纳金与罚金、罚款视为同类性质并列对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从理论上,大多数学者也都认为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具有罚款的性质。如章伟主编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税务辞典》对“滞纳金”的解释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按规定期限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它既带有处罚性,又具有利息性质,因此按日计算加收”。李明龙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税务辞典》对“滞纳金”的解释则是:“税务机关依法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的罚款”。因此,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实质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属《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范畴。果真如此《批复》对滞纳金的界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3.税法对滞纳金的加收范围有疏漏 假定《批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我国现行的税收滞纳金制度所确定的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有三种:欠税、偷税和因纳税人计算错误而少交或不交税款。也就是说现行税收法律对《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而事实上却客观存在的漏税是否加收滞纳金没有界定;对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及纳税人采取转让定价、居所迁移等方式进行的避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加收滞纳金也没有界定。对于前者尚有一定的理由,即法律上不认可漏税,自然也不可能进行界定;而对后者则显然有失公平,因为骗税等行为与偷税同样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税收滞纳金制度。 1.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完善对税收滞纳金性质的界定 应该说《批复》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所进行的界定是科学的、合理的,只是在法律效力方面有欠缺。因此,应当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最好的办法就是今后将《批复......余下全文>>
十:请问滞纳金最高可以怎样收取
不合理!
滞纳金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最高人民法院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扣付滞纳金会计处理手续的规/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改变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中扣付滞纳金规定的通知/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征收和减免滞纳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
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