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

A、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

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

分析:D选项明显错误,因为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表现,而不是确定力的表现。

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理论上分为三种,即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不可随意更改,旨在保护行政性相对人及相关人的信赖利益和政府的自身形象。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假定有效,一切个人与组织都要尊重。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行政性对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便引发行政强制。

你所说的假设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该行政行为是可以被当做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标的,即可以“被告”,但诉讼复议期间不间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撤销或者变更或确认无效之前,都发挥着效力,即便其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进行行政诉讼,法院会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行政诉讼的裁决,以解决纠纷裁决争议。

三:如何修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建议1: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如果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不宜判决撤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仅仅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即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无任何积极意义,徒然浪费诉讼资源和行政资源。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建议2: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这种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复议决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应当规定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例如,复议机关的案件具体经办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必须予以撤销。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多少种,哪部法律有列举吗?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是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当并非全部。

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与 确定该行政行为是对具体的人做出的还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前者是具体行政行为后者为抽象行政行为

五: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权力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六:综合知识:县级政府制订的<关于XX的意见>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一)一般为抽象性行政行为。

适用对象:不特定多数主体、

适用范围:具有反复适用的可能

内容上,侧重规范程序管理、手段、方法,不直接规定相对人权利义务。

不罚诉,但可在据该意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二)若《关于对某某人的处罚意见》,其针对特定主体,不具有反复适用性,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三)若《关于某某指导意见》,其非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自然不可诉

七: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2、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3、未经兼而有之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4、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八: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置?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错误时,在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理由如下:首先,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刑事法规,也包括民事行政法规。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这里实质内容是指向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其次,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积极意义有:一是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果用尽法律救济途径,需要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申诉——检察机关抗诉——行政诉讼再审”等程序。而通过检察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该行政机关自行变更或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则不需要经过以上诸多法律程序,从而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二是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后到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以前,即使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仍须执行。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的,再回转执行。通过执行和回转执行,可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果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自行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则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当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须注意监督的前提和方式。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前提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且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在监督方式上,只能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自行变更或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越俎代庖,责令或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最新关于具体行政行为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通常我们的赔偿原则是: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4月29日颁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至今并未颁布新的关于行政行为赔偿的法律条文。

希望为你有所帮助!

十: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即对举报人的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行政答复是对申诉咨询举报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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