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药局开查封扣押决定书是不是要罚款
解除查封扣押有专门的法律文书,不一定要反映在处罚决定书中。
二:应如何理解“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均规定工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作出处理决定,并查清违法事实,办结案件。理由:上述两个条款虽然未明确规定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还是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作出处理决定,但从提高办案效率和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工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和整个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该处罚的处罚,该销案的销案,该没收财物的没收财物,该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作出处理决定,但是否应当办结案件,则视具体案情而定。若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到案接受调查,那么工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和整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但在目前的办案工作实际中,时有遇到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拖延时间到案接受调查甚至拒绝到案。特别是涉嫌无照经营网吧和组织策划传销的案件,由于前者可能面临至少1万元的罚款,后者可能面临至少50万元的罚款,甚至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在案发现场就逃逸或者案发后不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在尚未查清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要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那么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就必须对案件作销案处理,这样势必导致一些违法当事人以拒绝到案的方式来逃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案件实务操作中,如遇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而违法事实尚未查清的,可按以下思路分别处置:一、对当事人是否违法可以继续调查,办案期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二、对查封的财物(场所)依法解除查封;三、对扣押的财物,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检查出酒店厨房有过期食品,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上签字,对签字人有影响吗
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过期食品总要有人负责,不管是查封还是扣押都要有一个文书,这个主要是一个凭证,就是这个查封扣押物是来自什么地方,让你签字也只是一个证明,证明这个东西来自你们那里,你不签字也会让其他人签字。
四:卫生监督可以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没收吗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管职责。
因此,可以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没收。
五:行政执法时,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多久?
你看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犯罪扣押
如果是行政执法,最长是30天
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长是1年
六:公安机关扣押东西要什么手续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涉及扣押物品时,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只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就行了(如有见证人的,须由见证人签名)。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得扣押,应予登记、估价后及时返还。
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余下全文>>
八:查封扣押期限是7日,怎么算这时间
一、法律对查封、扣押期限的起算日期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理解。
1、观点一: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2、观点二: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开始计算。
二、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在查封、扣押现场,行政机关只得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情形,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应当自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在实践中,一般以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算。被查封扣押方,手里应当有一份通知书,以通知书上的日期为准。
九:新的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依据是什么?请列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立案后多少天发出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没有对食品药品案件立案后要多少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时效。但是一般行政执法单位都会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有查办时限,过了时限还需说明原因并请领导审批,您咨询一下单位法制部门就清楚了。
另查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6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审批表》,是涉及行政处罚需要审批有关事项所使用的内部文书。《()审批表》适用于以下事项:办案人员回避审批;***;延长办案期限审批;***等” ,个人认为国家局设置该文书的目的是明确办事应该有时限要求,但下级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办案时限。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