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区别
有人甚至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除在犯罪构成上完全相同外,在危害性上也是一样的,应该以虚假出资罪这个外延较大的罪名将两者统一为一个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虽然揭示了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存在的联系,却没有注意到与虚假出资罪相比,虚报注册资本罪在构成上有其特殊之处,立法者赋予了两罪不同的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两罪存在两方面的明显差别: (1)在客观方面,这种差别表现有三: 第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并不一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则必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在是否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人必定要实施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虚假出资罪中的行为人由于虚假出资不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因而不会去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而只是欺骗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比如将虚假的验资证明交给其他股东,谎称已足额出资。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这种差别,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却是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 第三,在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上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可以表现为出资不足额。虚假出资罪在客观方面则不包括这种虚假出资行为。 (2)两罪的犯罪主体有所不同。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当然,实践中,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可能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但并非所有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虚报注册资本而虚假出资,那么其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为了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罪采取的手段行为。如果虚假出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选择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就很专业,在西南地区都是唯一的一家只办理刑案的律师事务所,找他们办理没问题,而且这个律师事务所是团队办案,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都要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得到罪佳辩护方案。
三:虚假注册资金罪是不是该取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新华网10月27日)
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是空前的,体现在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等等。
但是,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应的是,在刑法上,仍然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一罪名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一罪名,本来是防范一些人开设“皮包公司”实施欺诈和诈骗等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但在实践中,却很可能走样变形。
有数据显示,9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许多公司是在注册之时借用他人资金,等到公司注册完毕之后再将资金撤出,市场上还专门出现一些帮他人筹集注册资本的公司。对于这些情形,许多工商登记部门和公安机关是心知肚明,一般“不告不理”,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实际处于休眠状态。但是,一些地方侦查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查处所谓涉嫌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罪时,当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的事实不足时,他们马上就查涉案公司或企业是否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而这一罪名十个查八个准。许多人创办公司、企业之时,根本就没有足额注册资本,如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就成了他们的“原罪”,也成为“选择性执法”的最好理由。
其实,就算是规定了必须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仍然无法遏制有意实施诈骗。事实上,也根本不需要注册资本进行事先防范,因为实施诈骗等行为,本身就有相应的罪名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来惩处。从市场来看,要求公司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提高了创业的门槛,限制了年经人创业,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
实践证明,取消注册资本的限制,将极大促进人们创业的热情。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除了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外,都没有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额。而我们国家,在一些地方早也进行了试点,例如,青岛市今年制定相关改革方案,放宽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范围,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企业设立的首期出资零首付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截至今年9月,青岛市各类市场主体达到54.9万户,同比增长4.3%;新登记个体工商户35.1万户,同比增长10.4%。而在广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力度更大。佛山市顺德区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与实缴备案相分离,允许“零首期”成立公司;深圳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今年1~9月,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80.50万户,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24.76万户,同比分别增长21.90%和30.57%。可见,对注册资本放宽要求,迸发的市场活力是极为可观的。
因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顺应改革的要求,适时修改法律,取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让高悬于市场主体上的“原罪”消失。同时,对于目前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处罚。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转载]如何理解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传统观点认为三者中,只需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构成犯罪;但现在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只具备数额巨大不够成犯罪,应具备数额巨大并同时具备“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之一,才构成犯罪。对此,我仅将两种观点及理由摘录如下。
传统观点:“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与“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属于选择并列关系,只要三者具备其一,就可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也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共识。
当然,“数额巨大”与“后果严重”实际上具有内在联系。虚报注册资本之所以造成严重后果,一般都是因为虚报注额达到一定程度,否则小额虚报很容易弥补,不会导致严重后果。关于“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和“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
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
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情况。“后果严重”是指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
万元以上的情况。“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
其他观点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只有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现阶段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情节有过具体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何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三者要如何搭配才能构成此罪﹖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该司法解释对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量化规定,为本罪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司制度现在依然处于一个完善、变革的过程中,到底公司登记成立需要多少注册资本金,虚报多少注册资本金构成犯罪都是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为便于实践中灵活掌握,笔者认为各地司法机关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在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同时应考虑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以当地公司运营需
犯,只要完成虚报行为取得公司登记就构成此罪,本罪情节的规定只是量刑时考虑的问题;有人认为本罪是情节犯罪,即不仅要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还要具备数额
特别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才能构成此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普通的刑事犯罪破坏社会一般的道德和公众利
益,对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容易为人所认识。而经济犯罪往往产生于人们的经济活动中。
由于人们经济活动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犯罪的表现也是给行为人带来较大的利益,其社会危害性很难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因此经济犯罪应当是一
种情节犯罪将其社会危害性量化易于人们把握其社会危害性。同理,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当是一种情节犯罪,犯罪的情节应当是构成此罪的一个重要依据。然而,我国
现实的情况是大量的公司在登记成立之时虚报注册资本,而被查处的却并不多。有人建议应当降低本罪的犯罪构成门槛以加大刑法对此行为的抗制。有学者认为不妥,
原因有二:
1、申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行为是公司成立的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典型的私法行为。我国之辅禒滇......余下全文>>
六: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国建立了公司登记制度。公司未经登记不得设立。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登记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登记程序、登记注册事项等。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注册资本就是登记注册事项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就违反了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数额巨大的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条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我同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原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经营范围,分别作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对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一人有限公司10万,且强制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普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设立公司,极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应予以刑法打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但不论虚假证明文件来源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如果使用手段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则不能构成本罪。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具体到本罪,则是行为人不具有登记公司时所应要求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其有,如实交纳股本或出资额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已达到最低额;或者虽然达到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由于将出资中......余下全文>>
七:虚报注册资本怎么处理
答案:有一种叫虚报注册资本罪将受到法律制裁,具体制裁看具体情况请参照扩展阅读
扩展阅读: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
八:虚假注册资金罪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注册后,即刻收回注册资金,股东侵占了公司财产,具有一定的隐避性,委托中介出资其主要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出资责任。因为可以说具备了抽逃出资的所有认定条件。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59 条: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 %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构成犯罪,但未立案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九:虚报注册资本罪是针对股东还是法人
都要承担责任
十:有限责任公司虚增注册资本是犯罪吗
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