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税收的效率原则

一:税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二、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税收政策的运用和整个税收管理,都是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税收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至少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三、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这里,“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的可能,即经济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四、法治原则

税收的法治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税收政策的运用和整个税收管理,应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则。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则,是与税收法学中的“税收法律主义”相一致的。

二:什么是税收效率原则

你好!

税收效率原则是用指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简介

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税收原则之一。

四:税收效率原则的税收理论

现代税收理论一般把税收效率原则概括为3个方面1生态效率角度 税收生态效率是21世纪的理论创新,体现了税收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2经济运行角度 税收分配要有利于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政府征税是将私人经济部门占有和使用的资源转移给政府部门的过程如果税收分配不当,就会造成对市场经济的扭曲,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确决策,给社会带来福利损失,形成所谓税收超额负担,因此,征税要遵循效率原则,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最小,并形成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所得(即效率)3税务行政角度 在征税过程中征税主体支出的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要尽可能地最小。

五:如何理解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一)效率与公平的相容性

税收的效率与公平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以认为它们是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一方面,效率是公平龚前提。没有效率,公平只是浅层次的公平,即使形式上留有公平的痕迹,也不过是无本之木。另一方面,公平也是效率的前提。因为失去了税收的公平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的高增长,效率的标志就无法反映。可见,效率与公平的选择不能顾此失彼,应该将相容性发挥得淋漓尽致。

(二)公平与效率的不相容性

公平与效率历来是一对难解的矛盾,其间存在着很深的排他性。要么强调效率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换取效率的提高;要么强调公平,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公平的实现。

(三)效率与公平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必须正确处理好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要注重解决主要矛盾。新税制条件下,我国效率与公平的选择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六:如何理解税收的效率原则的内涵和要求

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要提高税收经济效率,必须在有利于国民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下,一方面尽可能压低税收的征收数额,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度;另一方面,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并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将税收作为调节杠杆加以有效纠正。

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检验税收本身效率的标准在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提高税收本身效率的途径有三:一是运用先进科学方法管理税务,以节省管理费用;二是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掌握,以压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执行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

七:税法基本原则的税收效率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比如,税务机关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日常办公所需要的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薪支出等。这些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重即为征税效率。征税效率的高低和税务人员本身的工作效率又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对不同的税种,其征税效率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一般而言,所得税的征收,单位税额所耗费的征税费用最高,增值税次之;而按销售额征收的销售税,单位税款耗费的征收费用又低于增值税。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比如,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交通费用,纳税人雇佣税务顾问、会计师所花费的费用,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税款所花费的费用等。相对于征税费用,纳税费用的计算比较困难,如将纳税申报的时间折算成货币,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又如,由于征税使纳税人忧虑不安,实际上付出了心理费用。因此,有人把纳税费用称为税收隐蔽费用。从数量方面看,马斯格雷夫认为,纳税费用通常要大于征税费用。税收的行政效率问题实际上早在亚当.斯密时期就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亚当.斯密的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以及其后瓦格纳的税务行政原则其实都是着眼于此。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税率,一方面应当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节约费用,提高效率,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骗税行为;另一方面,也应尽可能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纳税手续便利透明,尽量减少纳税费用。税收的经济效率的主旨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结论。在资本主义经济兴起的初期和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机制较好地运行的发展时期,人们所关注的税收效率完全被理解为税收中性的同义词,税收中性原则成为了人们判断税收是否高效和优良的重要标准。税收中性原则起源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并在19世纪末首先由英国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马歇尔所倡导。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课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发生负担以外,最好不要再使人民遭受其他额外负担或经济损失。据此原则,一个比较理想的税收制度对个人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皆无影响,不会扭曲资源的配置。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效率原则的内涵也在演变之中。如从20世纪3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受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所左右,即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的运行。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在政府干预经济部份失灵或失效的情况下,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不断受到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冲击和挑战。这些学派力主减少国家干预,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力量来保证经济的运转。税收中性思想又有所复归和再发展,并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看待税收的经济效率问题时其出发点和着眼点是不同的。如何利用税收的财政职能、经济调节职能、社会政策职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这些国家最为关心的,至于税收对资源的市场配置效果的负面影响则没有必要考虑,因为市场不是这些国家配置资源的主导方式。如果说税收中性思想所要求的是应当尽可能减少税收的负面效应,使市场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的话,那么......余下全文>>

八:论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均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的认识也是不同的。主要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

税收的经济效率的主旨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结论。

九: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有何区别与联系

(一)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征收,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公平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纳税人同等对待,以便为其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竞争环境.经济的发展使各类经济组织成为重要的纳税主体,与个人相比,它们要求经济方面的公平比社会公平更迫切、更现实.而且,经济公平也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较多,同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改革税制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税收效率原则. 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认识的提高.

(三)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关系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既矛盾又统一的,矛盾性表现在: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往往很难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原则强调量能负担,而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尽量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可能拉开贫富差距,从而破坏公平原则.但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只有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率问题.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政府征税就不会为纳税人接受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也就无法提高效率.从另一方面看,效率原则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效率的提高可以保障公平更好地实现.盲目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只有在整个经济都很活跃的时候,人们的生活提高一个层次,公平程度也就会向前迈进一步.

十:简述税法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其作用在于在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纠纷,保障法律顺利实现,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维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税法适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但是与其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与一般法律部门相比,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十分紧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性,税法体系变得越来越庞大,内部分工越来越细致,立法的层次性越来越鲜明。不同层次税法之间在立法、执法、埂法中的越权或空位也就更容易出现。因此界定不同层次税法的效力关系十分必要。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在税法领域内坚持这一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经济决策,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较为有效。否则就会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税法对这一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例如,1991年我国停征建筑税而代之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对在建项目原来的建筑税“政策性减免”按新税法办理。其原因在于将在建项目以新税法实施时间为准分别实行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在技术上比较困难。一些国家在处理税法的溯及力问题时,还坚持“有利溯及”原则。即对税法中溯及既往的规定,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涉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乏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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