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

一:党员处分决定范文

无误:(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应将错误发生的时间、不拔高,用词要准确。要写明受处分人所犯错误是自己主动交待的。

写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名称和日期,给予什么处分。

注。

3。

2,要在统一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

一:党籍处理决定的写法。

二,详细写明,造成的后果及本人应负的责任等:“××党支部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 凡是写进处分决定的错误事实和情节,不无限上纲、本人成份,受过何种处分、简历以及现在工作单位和党内外职务。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工作缺点等写进去、 集团性案件、民族。一般写姓名、不缩小、通顺、家庭出身。

要写明是什么组织、 对错误事实。(3)受处分人的态度、地点。

一般写以下内容、 正文,可参照此文、责任的表述要恰如其分。 以往犯过何种错误、以及讨论表决的结果,按人分别写出处分决定:

1, 还是别人揭发的,不作无根据的推论、 语言要简练怎样写党纪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

3、籍 贯。应当写明党组织对其错误的分析和作出的结论、文化程度、给什么人、入党年月,并加盖公章。

4。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及悔改的具体表现、党纪处分决定的写法,错误的主要情节。(4)处理意见,也须写明。例如、什么处分(错误)的处分决定、不粉饰,必须是经查证和核实的。

2、 不要把不是处分依据的问题和思想作风,不夸大、 标题,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写党纪处分决定应注意的问题,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的书面材料、出生年月、“中共××委员会关于对×××同志贪污公款错误的处分决定”、 署名、性别:

1、参加工作年月。

5

二: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期限不超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对违纪案件作出处分决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1、党员纪律处分程序: ① 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②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2、特殊情况下,对党员纪律处分的程序: 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必须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报本级纪委领导签发。 3、交由犯错误党员所在党支部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 ①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案件调查报告、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等。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②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③ 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机关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机关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④ 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犯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示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决。 ⑤ 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四: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__)

你这道题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填空填 六个月

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什么内向受处分党员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去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我凭自己的努力考入了某乡镇机关,被分配在该镇党办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有时会在媒体上看到一些党员干部因违反了党的纪律而受到了组织的处分的报道。我想请教一下,组织上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对执行处分决定还有什么规定吗? 读者:卫然 卫然读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2)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六: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七: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如何执行?

答复: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八:纪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党章规定,在特上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主要有:(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九:党纪处分有几种?如何区分?

党纪有以下五种:(1)警告。警告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处分。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反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做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5)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党纪处分的目的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该本着教育党员、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密切党群关系为目的,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来进行。党纪处分的目的:(1) 教育党员。这是党纪处分的根本目的。应该说,执行党纪处分的过程,就是对犯错误党员和其他党员的一种教育过程。因此,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要坚持机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方针,在教育的前提下,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2) 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和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员违背了党的纪律,应当给以批评教育。并依据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以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眼熟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3) 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的威信。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败坏社会风气的党员给以党纪处分,既是为了教育党员,制止违纪行为,纯洁党的队伍,也是为了维护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得意贯彻执行,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4) 端正党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在执政党的条件下,党风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风气状况,因此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以党纪处分,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制止党内的不正之风,严肃党纪,端正党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党纪处分的基本要求:(1) 事实清楚。主要是指结论中对事实的认定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清洁、后果、手段、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都要弄清楚。(2) 证据确凿。主要是指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真实、准确、充分。它要求: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的;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要全部排除;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3) 定性准确。主要是指对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符合错误自身的本质属性。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纪国法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认定,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4) 处理恰当。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作出的组织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其标准是:结论与错误事实相符合,受处分的人受到应有的教育;量纪符合党规党法和党的政策,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党员、群众认为处理公正合理,并有良好的社会效果。(5) 手续完备。主要是指处理违纪行为应履行的程序全部具备,符合党章、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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