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年满50还要学分吗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1】6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1.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2.本细则所称校外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研部门、仪电装备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少年宫(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
3.职业学校的基础文化课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第二条 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2.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其学分。
第三条 学分登记与管理方式
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信息化管理统一采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系统”,系统登录步骤如下:打开“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www.hnteacher.net)”网页,点击“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链接,进入专页,使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继教中心)派发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省继教中心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教师数量及具体情况,派发账号。
2.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文本登记统一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省继教中心设计证书电子模版(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页“下载专区”下载)和制作文本样本(见附件1)下发,各市州教育局按照证书模版统一印制并打印内页相关内容,由县市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省直学校教师的《登记证书》由省继教中心印制并颁发。
3.各登记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省继教中心提供的导入表格(见附件2)将登记管理对象相关信息批量导入、上传,也可以逐个上传信息。
第四条 学分登记证书号码编排
1.证书号码由“湘”字和13位数字组成,其排列为:“湘”+市州及省直号码2位+县市区号码2位+学段号码1位+类别号码1位+学科号码2位+学员号码5位。
2.市州及省直号码、县市区号码见附件3,学员号码由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3.号码编排办法中“学段号码”和“学科号码”按以下新的编号规则执行,《试行办法》附件中相关编码不再使用。
学段号码:幼儿教育1 小学2 初中3 高中4 校外教育机构5
学科号码:
幼儿教师01 保育员02
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03 小学语文04 小学数学05 小学自然06 小学体育07 小学艺术08 小学音乐09 小学美术10 小学劳动11 小学劳动技术12 小学科学13 小学外语14 小学信息技术15 小学舞蹈16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17 科技活动18 湖南地方文化常识19 生命与健康常识20 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21 其他22
初中思想品德23 初中语文24 初中数学25 初中外语26 初中社会27 初中自然28 初中科学29 初中物理30 初中化学31 初中生物32 初中历史与社会33 初中历史34 初中地理35......余下全文>>
二:2017教师资格证改革方案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确保我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划纲要,以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强化对申请认定人员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确保教师质量,引导教育改革;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形成和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1.按照“国标、省考”的要求,自2015年起,我省将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笔试与面试的科目、试题、方式、标准、时间、合格成绩有效期等,均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纳入面试环节,按教育部要求,目前由省确定面试标准。
3.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教研机构专家担任,以教学一线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主。考官由相关部门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二)改革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中“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的规定,自我省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起,将提高认定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标准,并改革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办法。
1.提高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019年起提高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过渡办法
考试改革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1)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仍执行直接认定的相关政策;跨学科认定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2016年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2)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自考、成招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3)凡2014年参加省级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者,2015年教师资格考试时可直接参加省考面试;省考面试仍不合格者,原笔试成绩作废,重新参加2016年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三)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余下全文>>
三:国家法律机关部门为什么不处理刘擎时这个nce教育网这个大骗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余下全文>>
四:如何调动社会力量来办好乡村学校少年宫
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是近年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要从三方面认识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的重大意义。
1、中央领导同志始终高度关心重视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2008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发挥乡村学校少年宫的作用,做出多次指示。2008年11月2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同志在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山东桓台等地依托农村中小学校,配备必要的娱乐、科普和体育活动器材,建设‘乡村少年宫’,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这些做法符合农村实际,值得很好推广。”2009年初,中央文明办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对山东桓台建设乡村少年宫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李长春、刘云山同志在《淄博市乡村少年宫情况调研报告》上作出批示:充分肯定淄博的经验很好,媒体要进行宣传,作为典型经验加以推介。2010年12月8日,刘云山同志在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视讯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推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少年宫建设,使文化服务范围向农村拓展延伸,更多地惠及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群体。”今年3月15日,刘云山同志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时期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的复函》上批示:“感谢财政部的支持,专款专用、好事办好、确保效益。”在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刘云山同志又指出:“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把这件好事实事办好办实,惠及更多少年儿童。”这些批示和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对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关心和重视。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
2、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深入推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迫切需要。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约3.67亿,其中三分之二在农村。做好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决定着整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未来。2004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部署,切实推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总体上仍比较薄弱,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等严重不足,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农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加强农村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建设,为农村未成年人开展实践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创造条件,是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性、长期性工程,也是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近年来,山东等地通过创造性地开展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促进了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的发挥,推动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效衔接,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关心支持,赢得了学生、老师、家长的广泛认可,极大地推动了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践证明,建设乡村学校少年宫,花钱少、抓得住、覆盖广、效果好,是加强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综合抓手。我们一定要很好地利用好这个抓手,把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是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这一项目,充分考虑了农村的实际状况,考虑了农村未成年人的需求,考虑了基层群众和农村学校的强烈呼声。项目的实施,既体......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