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六条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第七条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第十一条 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第十二条 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第十三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第十四条 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 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余下全文>>
二:气瓶的充装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C的气体。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C的液化气体。3.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C的液化气体。3.4 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3.7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c.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d.有报废标记的e.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g.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C。各种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C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见表1。4.4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4.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6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4.6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4.7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4.8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5.1 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余下全文>>
三:液化气罐使用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颁布日期】1982年03月日
【实施日期】1982年03月日
【时效性】有效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三月)
目录
总则
第一章 储存
第二章 输送
第三章 灌装
第四章 使用
第五章 安全组织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液化石油
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
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液化
石油气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正确
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要在当地政府
的领导下,逐步做到由城建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以是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技术
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基本要求。在执行本规定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一章 储存
第五条 储配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
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
制、安全防火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
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
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
第七条 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大于100立方米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
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凡在安全阀与罐体间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应
有铅封。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每年检验一次。
第八条 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
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
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应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应及时更换,并
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各类阀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第九条 赌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充
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第十条 贮存灌装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1、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2、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鞋进入;
3、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
/时。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等禁止入内;
4、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欧姆,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5、储配站内各生产设备应有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工作服衣料不应采用化
学纤维;
6、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发火工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制定方案,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储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
状态。气瓶的存放应有遮阳装置。
第十二条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
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储罐应定期排水和排污,排放设施应有防冻和安全措施。检修时,
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除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
得任意倾倒。
第十四条 凡总贮存量较大的单位,可挖掘条件建立储灌的检测队伍,负
责和承担贮罐的检查、维修工作,保......余下全文>>
四: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什么情况下严禁充装
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五:氧气乙炔丙烷钢瓶的管理制度
氧气乙炔丙烷钢瓶的管理制度:
一、到货检验
1、氧气、丙烷、二氧化碳到货由管库员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依据订购合同标准进行验收。
2、检验人员依检验标准规定对每瓶气体进行检验,并做好验收记录.。
3、氧气瓶压力不得低于12MPa,丙烷净重不得低于10kg/瓶。二氧化碳不低于12kg/瓶,液氧每瓶不低于195L/瓶。
4、检验人员依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后,并将供应商、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日期、检验人员等填入物资到货质量验收记录本内。
5、物资检验确认质量、数量无误后,质检员填写检验记录,管库员办理入库手续,到货单必须双方签字,双方任何一方不见实物不得签字。
6、质量检验的不合格品,要及时通知采购计划员按合同规定退货索赔,并将交货质量情况及质量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供应商交货质量登记卡内,作为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
7、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氧气瓶瓶体涂浅蓝色,黑色字样标记;丙烷气瓶瓶体涂白色,红色字样标记,二氧化碳瓶体灰色标记。
8、氧气、丙烷、二氧化碳到货后必须在当日验收完毕,凡发现质量、进货渠道、价格有问题及时通知供应商办理退货手续,不得滞留在库。
9、管库员做好入库物资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0、物资到货验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使企业经济受到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 运输和装卸
1、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
2、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4、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5、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三、 储存保管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四、使用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使用中的气瓶同一位置存放不能海过四个。
3、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4、夏季应防止曝晒;
5、严禁敲击、碰撞;
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0、严禁瓶对瓶直接倒气。
五、事故处理: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处理。...余下全文>>
六:现场使用气瓶的安全控制技术措施有哪些?
4.1.3 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颜色应满足 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
签应满足GB16804-1997 的要求。常见气瓶颜色标志见附录A,瓶装气体危险特性警示标签参
见附录B;
——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4.2.2 搬运气瓶的要求
4.2.2.1 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4.2.2.2 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
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4.2.2.3 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
滚动方式。
4.2.2.4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
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2.2 5 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
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3 气瓶使用
4.3.1 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除按4.1.3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
管、防使用。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4.3.2 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
体检测等。
4.3.3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
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4.3.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发生聚合
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4.3.5 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
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4.3.6 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
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4.3.7 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
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
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4.3.8 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
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3.9 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
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4.3.10 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
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4.3.11 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
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余下全文>>
七:使用氧气瓶的安全规定有哪些
4.1.3 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颜色应满足 GB7144-1999-的要求,警示标 签应满足GB16804-1997 的要求。常见气瓶颜色标志见附录A,瓶装气体危险特性警示标签参 见附录B; ——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4.2.2 搬运气瓶的要求 4.2.2.1 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4.2.2.2 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 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4.2.2.3 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 滚动方式。 4.2.2.4 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 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2.2 5 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 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3 气瓶使用 4.3.1 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除按4.1.3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 管、防使用。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4.3.2 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 体检测等。 4.3.3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 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4.3.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发生聚合 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4.3.5 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 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4.3.6 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 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4.3.7 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 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 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4.3.8 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 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3.9 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 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4.3.10 应缓慢地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 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4.3.11 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 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余下全文>>
八:车用气瓶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5 月8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前 言
2007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 年6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和重点内容,并且对其草案
进行了初步讨论。 2007 年10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
了研讨,形成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08 年1 月,特种设备
局以质检特函[20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
到的意见,起草组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 年3 月,特种设备局
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 年5 月,起草组在
分析、研讨审议意见并且进行修订后形成报批稿。2009 年5 月8 日,由国家质检总
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针对车用气瓶的特点和我国实情,规定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
工作内容,重点突出了对车用气瓶安装、加气站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适用于车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和定期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 洋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刘守正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王 志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新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1)
第三章 安装…………………………………………………………………………(3)
第四章 充装…………………………………………………………………………(4)
第五章 使用…………………………………………………………………………(5)
第六章 定期检验……………………………………………………………………(6)
第七章 附则…………………………………………………………………………(7)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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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
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余下全文>>
九:诊疗室管理制度
一、村卫生室的建筑与布局:村卫生室医疗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总面积不少于60m2,四室独立并挂牌,房间宽敞明亮,三面光洁,有污物分类的处置间。(一)诊室诊室宽敞,布局合理,应具备诊断桌、诊查床、诊查凳、候诊椅、血压计、听诊器、脉诊枕、手电筒、清洁口表、肛表、一次性压舌板、身高体重仪、针灸、火罐、艾条、人体穴位挂图,诊查用物规范放置,诊查记录书写及时、清楚、详细,并设置资料柜分类放置。(二)治疗室治疗室为相对无菌区,室内宽敞,光线充足,无色透明,四面光洁(地面、墙面、天花板、桌面),便于清洁消毒,备有药物配伍禁忌表、药敏配制表。治疗台宽敞,方便无菌操作。治疗台上方1m~1.5m处按平均1.5W/m3安装无反光罩的紫外线灯管,定时消毒、监测并登记。治疗台上摆放无菌持物钳、缸、治疗盘、弯盘、消毒缸。有无菌物品柜,并将无菌物品贮存在离地面25cm、离天花板50cm、离墙壁5cm,清洁干燥密闭之处。无菌物品要分类摆放,与清洁物品严格分开。静脉输液与安瓶、口服药品分类摆放。设置急救药品专柜,所有药品定期检查并按有效期先后使用。如开展外科诊疗者,另需准备外科的换药器械、敷料缸、有盖方盘等,各种型号的输液管、注射器、吸氧管、针头、消毒棉签配备齐全,并配备压脉带、输液网袋、启瓶器、剪刀、胶布、夹板、输液卡、签字笔、消毒泡手水或消毒毛巾等。(三)处置间室内三面光洁,为污物分类、处置的地方。一般在治疗室近处。作为污染的体温表、回收输液管、注射器、输液瓶、玻璃瓶、压脉带、输液袋、外科换药器械等一切医疗物品的处置之所,已用过的医疗物品按四类分类消毒,盛放在有盖容器内并标记,医疗废弃物消毒后及时毁形、登记并规范处置。室内设处置柜,内盛消毒液、量杯、手套等外用物品。(四)留观室留观室光线充足,留观床两张以上,床位为标准的病床(高60~65cm,宽85~90cm,)。每床占用面积5~7m2,床旁桌、床旁椅、褥垫、棉被、毛毯、枕芯、被单、被套统一整洁,并配备输液架、氧气瓶(袋)、留观椅、痰盂,有条件的安装电视机、天轨输液架,房内设置厕所、洗手池等。(五)药房药柜整齐清洁,中成药、西药分类分开摆放,明码标价,正名正字。调剂台宽敞、透明,中药调剂设备齐全,清洁,摆放适宜位置。冰箱清洁无污渍,温度适宜。无过期药品。中药饮片不少于50种或中成药不少于30种,无过期药品、变质药品及假药。二、村卫生室的诊疗规范(一)病历有门诊病人登记本,详细、准确记录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合作医疗证号、症状、体征、拟诊及处理等,有中医诊断和中医处理,门(急)诊、留观病人有病历,危重病人要告知并有签字。出诊有记录,分别写明被叫(接电话)时间、出诊时间及到达时间,处理经过及结果。(二)处方用药使用新格式处方。处方各栏填写完整,处方内容书写规范,使用通用名。中西药处方按日按月装订并保存。中药(中成药)处方量占总处方量的总比例不少于30%。(三)传染病报告制度有传染病人时,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处置和登记,并及时报告。报告内容、项目齐全。(四)发票、清单收费有电脑发票并盖章,并打印电脑清单。(五)机构执业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医务人员要有执业资格并注册,执业地点符合要求。机构有制度并上墙,工作时工作服、口罩、帽子等着装整齐、清洁,挂牌上岗。(六)信息管理规范村卫生室开通宽带或光纤,统一配制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安装湘合软件及门诊统筹软件。(七)中医工作建设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并有光盘,病例不少于每年50例,并有相应的登记。中医工作台帐登记齐全,事迹清楚。(八)公示宣传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及农合宣传,有底......余下全文>>
十: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管理方针
保证设备正常完好为企业的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在最佳的物质技术基础之上,以获得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率最高。
2.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2.1设备管理由分管生产副厂长全面负责。
2.2分管副厂长的职责是:
2.2.1负责考核设备完好率和设备利用率;
2.2.2负责审核设备定期保养、维修和大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2.2.3负责审核设备更新和增置计划;
2.2.4负责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管理与维护制度;
2.2.5负责加强设备基础管理工作。
2.3设备管理日常工作由设备科或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
2.4设备科或设备管理员的职责是:
2.4.1掌握设备市场信息和本厂设备技术状态,根据本厂生产需要,提出并编制设备更新和增置计划,经分管副厂长同意实施设备的购置。新置设备确保性能先进、质量优良,并且有较高的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指标。
2.4.2对新购置的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严把质量关。负责做好设备运行初期的使用和保养,以及信息反馈工作。
2.4.3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规范,监督设备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2.4.4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设备常年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的状态;
2.4.5编制设备定期保养、维修和大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2.4.6会同财务科编制设备台帐,加强设备台帐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盘点、核实,确保帐面清晰、帐物相符;
2.4.7建立主要设备档案,一机一档;
2.4.8监督设备运转记录的填写和完好率、利用率的统计;
2.4.9完成厂长交办的设备管理的其它日常工作。
3.设备分类与编号
3.1凡本厂购置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和设备、辅助性生产工具均列入设备管理范筹。
3.2本厂设备共分五类:
3.2.1型材切削加工设备;
3.2.2辅助设备;
3.2.3焊接设备;
3.2.4检测仪器和设备;
3.2.5辅助性生产工具;
3.3设备编号方法;
3.3.1本厂设备编号采用两节编号方法。第一节号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代表设备分类,第二节号码代表设备顺序号。
3.3.2设备编号的标记如下:
A B C————D
其中:A————设备大类,切削加工设备为1,焊接设备为2,辅助设备为3,检测仪器和设备为4,辅助性生产工具为5;
B————设备中类,附件1设备分类表。
C————设备小类,附件1设备分类表。
D————顺序号。
例如编号012—1是指型材切削加工设备下料锯中的第一台双头锯。
4.设备的购置与入帐
4.1根据本厂生产需要,由车间或设备管理员提出设备更新和添置要求。
4.2设备科或设备员根据车间的要求进行考察,综合考虑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指标,提出购置计划,报分管副厂长审核。
4.3审核后的设备增置计划报厂长批准。
4.4由厂长主持与设备供应商签定设备购买合同。
4.5设备进厂后,由设备科或设备管理员会同技术科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检查设备的外观,检查备附件是否齐全,随机技术文件是否完整。
4.6设备科或设备管理员参与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后,设备科或设备管理员会同技术科对设备进行安装恭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按规定分类编号入帐。
5.设备的安装、试车和投产
5.1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5.1.1了解设备的重量,体积(高度、宽度、长度),吊卸就位的条件,并确定其运输路线;
5.1.2了解设备的工作环境条件......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