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自首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自首认定详见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认定
1。成立自首,属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 事实。龚一个算其他事实,自首是为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其具体行为的认定,也应该否和这个目的。
2。属于自首。家盗窃自行车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就不涉及坦白、立功问题。其主动供述盗窃摩托车属于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三:什么是立功,立功该怎么处罚,我国刑法如何规定的?
陈泓宇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一、什么是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二、立功怎么处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要是考虑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过于轻纵宽缓,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作废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3、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 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六:我国刑法对“重大立功表现”是如何规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七:法律如何规定立功
读者张先生咨询: 我朋友王某因盗窃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揭发了同村刘某盗窃他人一辆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该揭发将刘某抓获,刘某对盗窃他人电动车的行为予以供认,同时又供述了伙同他人在去年春节前的一天夜里闯入邻村赵某家,从赵某卧室内抢走现金4.6万元的犯罪事实。请问,我朋友王某揭发刘某的盗窃行为算立功吗?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所侦破刘某抢劫案是否属于王某立功?如果是立功,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刘信生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王某到案后,揭发了刘某盗窃(该盗窃如果王某没有参加)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揭发的盗窃线索,又侦破了入户抢劫的犯罪,也应当认定为王某的立功表现,理由如下: (1)刘某的抢劫犯罪虽不是王某直接揭发,但公安机关是根据王某揭发的盗窃犯罪线索所破案的,属于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规定。(2)刘某入户抢劫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事先并不知晓。(3)如果不是王某的揭发,公安机关不可能及时侦破此案。可见,王某的揭发对公安机关侦破抢劫案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公安机关对抢劫案的侦破也应认定为王某的立功表现。 王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一个重大立功。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是指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结合你所反映的情况,刘某所犯数罪中,其中有一项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及“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形,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该规定,刘某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的可能,所以对王某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立功受奖的规定
现在是有效的
九:最高法关于贪污受贿处理的最新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受贿的量刑数额司法解释暂时还没有出来,一般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两三个月内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十:贪污7.5万元,有自首,退脏,立功情节,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能免于刑事处罚吗?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