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什么犯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什么犯罪?
1、信用卡诈骗罪
2、盗窃罪
法律依据:《刑法》
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功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第264条是盗窃罪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
1、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所以,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视为信用卡诈骗罪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3、在这个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实践中拾得信用卡在柜台取钱定信用卡诈骗,在ATM取钱定盗窃罪。这个司法解释出来以后,不区分对柜台机用还是对柜台工作人员用,通通定信用卡诈骗罪。
四: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怎么处理
此种行为属于冒用信用卡,如果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起点是五千元,《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治安处罚。如果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五:捡到信用卡然后对机器(ATM机)使用取走现金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信用卡取走现金,一定是知道了密码的。
诈骗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来实施的,这里反倒是对信息掌握很对称,所以不是诈骗罪。
另外信用卡诈骗专指用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这也不符合。盯 当你捡到别人钥匙,不算盗窃。但是如果用这钥匙进入别人家拿走东西,就是盗窃!
所以见到信用卡,进入别人账户取走现金,就是盗窃!
应该定盗窃罪。
六:拾得信用卡的法律疑问
首先,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虽然争议大,即便你不认可,也要遵循。其次,其实诈骗的不是 ATM,它只是银行的设定程序的一个机器,最终钱还是由银行支付的,所以诈骗对象是银行。采纳
七:拾得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取现金4000会受到什么处罚
非法盗取他人财物。这数额应该入刑
八: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与到柜台上取钱,怎么定罪的
是盗窃罪。
具体的刑罚还得看取了多少钱。
九: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什么罪?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是什么罪?可否解释一下?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是盗窃罪。但如果非法取得信用卡后使用,并将支用的金额存入信用卡了,也就是说用的都是自己的钱,就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你说的情况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具体请参见下面,请注意最后一条(17条):
盗窃罪: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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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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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余下全文>>
十:平安信用卡背面这句话是不是病句:本卡为平安银行所有,如拾得或经本行授权,请即交回平安银行,等等。。
意思该卡片拾到或是未经银行授权客户持有请交回银行。后半部就是有些没有银行授权持有卡片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