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规范的解释
什么是诊疗规范?在过去的若干年中,我国医疗技术行为的行为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主要是靠上级医生的言传身教、相关专业权威医学著作内容、相关专业医学杂志内容等。直到2006年,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三家联合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各医学分会制定了相关的学科《临床诊疗指南》。2006年至今,《临床诊疗指南》已经出版发行47分册,涉及临床各主要学科。同时,上述三家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临床诊疗指南》,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尽管上述三家联合下文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但卫生部却未明确该内容就是临床医疗行为中的医疗行为规范。2006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由其各医学分会制定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但卫生部却未下文要求各级各地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针对上述《指南》和《规范》,虽然卫生部没有明确其属于“诊疗规范”,但在已经过去的几年中,已有部分律师或相关人员引用其作为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以此进行医疗事故诉讼。由于现代临床诊疗技术突飞猛进,主要针对某类疾病的诊疗技术规范已经远远不能规范相关技术的具体临床应用,比如心脏病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技术、内镜微创技术等就需要单独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如此,在上述《临床诊疗指南》之外,由中华医学各专业分会制定了大量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指导原则等。目前这些分门别类的诊疗技术规范在临床医疗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性作用,但卫生部未明确其是否属于诊疗规范。 同时,许多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也委托当地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相应的指南、专家意见、专家共识、指导原则等,在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发挥着相应规范作用,但这些地方性医学会制定的技术规范,同样也没有被正式确认为“诊疗规范”。
二:诊疗规范的介绍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三:诊疗规范的法律促进
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公认,目前的医疗事故50%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医疗质量管理而言,可避免的医疗事故基本上都是未能遵守相关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及诊疗技术规范等原因造成的。换言之,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方面,是亟待加强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立法上采用这一过错推定原则,表明了立法上对医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诊疗技术规范等医疗行为强制性规范的态度。如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迫于本法的强制性规范,能更加自觉、严格地遵守上述各种规范,未来的医疗事故发生率会大幅度降低。如此,《侵权责任法》将既是一部处理医疗损害的法律,也是一部预防医疗损害发生的法律,届时,该法律必将成为一部具划时代意义的人人交口称赞的法律。然而,要确保《侵权责任法》能产生上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需要同时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何认定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特点,要认定一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范,仅凭法律规范或常识进行认定是比较困难的。以往用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地级市以上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方法实施七年来饱受争议。那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会继续用这种方法来认定医方是否违反规范,将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将来仍然采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办法,新的《侵权责任法》将难以产生人们期待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时,对于凭法律和常识能作出判断的问题,应当独立作出判断当前的医疗损害诉讼中,人民法院几乎对于所有涉及医疗诉讼的问题都要求进行鉴定,很少直接对医疗问题作出独立判断,这就使得医疗诉讼时间过长、反复鉴定,从而导致医疗诉讼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医疗事故诉讼团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法律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对于医方可能存在的诸如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等凭常识就可判断的问题直接作出独立判断。第三、医疗诉讼的审判应考虑更多地吸收具有医疗、法律双重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一般来讲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而作为实体意义上的医疗争议内容却十分复杂、专业,因此审理医疗损害诉讼案件时,合议庭中如有医疗及法律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必将对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审理产生良好促进作用。第四、国家应鼓励、支持民间医疗损害咨询机构在医疗损害案中更多地发挥有益的中立作用由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强专业性,患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难于准确质疑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此,民间的专业医疗损害咨询机构或个人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更好地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指导患方当事人准确诉讼,引导无需诉讼的案件在早期得到妥当处理,引导诉讼案件科学正确诉讼,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矛盾,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谐社会关系添砖加瓦。五、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 大量医疗损害诉讼案件表明,相当数量的医疗损害事件起因于医疗行为违反相关的“诊疗规范”。以新生儿出生缺陷医疗损害纠纷为例,可以了解相关“诊疗规范”在医疗行为中被遵守的状态。为了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产科B超检查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对防止人口出生缺陷......余下全文>>
四:什么叫诊疗常规
看病的一般流程。制作成规范,一般按照常规执行。
五:如何进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依据此规定
六:浙江在哪里
"浙江"就是钱塘江的旧称.
钱塘江由南、北两源汇流而成。
北源发源于安徽省休宁县西南怀玉山脉主峰六股尖东坡,沿程接纳横江、练江、进贤溪、武强溪和寿昌江等支流,称新安江.
南源发源于安徽省休宁县南部的青芝埭尖北坡,沿程纳江山港、乌溪江、灵山港、金华江等支流,为兰江。
七:诊疗规范有法律意义吗?
为医患矛盾争议以处置提供标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