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抢救及特殊事件报告制度
1.各科室凡进行重大抢救活动及特殊病例治疗时应向护士长、护理部报告。
2.需报告的重大抢救及特殊病例:
(1)涉及灾害事故、突发事件所致3人死亡及以上,或同时伤亡6人及以上的重大抢救。
(2)知名人士、外籍、境外人士的抢救,本院病危职工的抢救。
(3)涉及有医疗纠纷或严重并发症患者的抢救。
(4)特殊、危急、重症病例的抢救。
(5)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中出现意外的患者。
(6)突发甲类或乙类传染病患者。
3.应报告的内容:
(1)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分类及联络方式。
(2)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和年龄,致伤、死亡的原因,伤情、病情及采取的抢救措施等。
(3)大型活动或特殊情况中发生意外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病情及采取的医疗措施。
(4)特殊病例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病情、采取的医疗措施及目前情况。
4.报告程序及时限:
(1)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及护士长报告。(节假日、夜间向医院总值班或医务科及护理部报告。)
(2)护士长根据情况向护理部及医院有关部门报告。在口头报告或电话报告的同时,护士长视情况填写“抢救及特殊事件报告表”,24小时内上交护理部。
(3)护理部接到报告后在安排协调好护理工作的同时,向院领导报告。
二:医院管理制度的目录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管理医院编制与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人力资源调配与人才流动管理程序各类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及任职资质条件接收各类应届毕业生实施程序聘用非在编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程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程序人才重点培养管理程序职工岗前培训暂行办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办法在职职工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规定值班及补休的管理规定工龄教学假的使用与管理规定职工假期及休假管理规定职工病休时间、劳保待遇的计算及管理规定待岗、下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工作人员辞退的暂行办法附1 辞退证明书附2 辞退费发放证第二部分 医疗管理临床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住院患者转科、转院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会诊制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围手术期管理制度初、中级人员轮转的规定附3 医师轮转考核表icu的设置与管理制度知情同意管理制度临床输血管理制度外出进修管理制度关于点名手术的管理规定新技术、新业务审批、备案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附4 继续教育学分类别及学分计算方法处方权审批制度进修医师管理制度第三部 分病历管理病历回收制度病历借阅制度病历复印制度病例讨论制度住院病历终末质量评分标准第四部分 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安全预警制度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附5 急诊范围附6 急救工作流程图危机管理制度群伤、多发伤处理原则院前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科室间抢救设备临时调配制度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保障患者安全工作要求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医疗事故争议赔偿暂行规定医疗行为报告制度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第五部分 传染病防治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死亡报告卡管理制度医院传染病卡片填写及录入制度sars消毒隔离制度病房防止院内感染管理制度门诊防止院内感染管理制度急诊室感染管理制度传染病及特殊感染性疾病终末消毒制度防止院内感染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章程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要有哪些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内容应该包括下面: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可以参考中央各部门年度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余下全文>>
四:卫生局规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要求报多少例
为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规范不良事件处理流程,推动我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印发《关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1.目的:为切实抓好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增强全体医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可能影响患者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痛苦和经济负担、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因纠纷可能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或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因医疗环境或医疗设备等非诊疗原因导致的伤害;院内感染;患者猝死、坠楼、自伤、自杀、失踪等事件。
二、报告要求
(一)等级及范围划分
Ⅰ级(重大)事件:因诊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可能引发重大突发医疗纠纷或群体性事件,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严重漏诊漏治;院内感染;手术患者、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选择错误;麻醉相关事件等。
Ⅱ级(普通)事件:因诊疗缺陷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用错药物,标本错误或丢失,检查部位错误或出错报告;在院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Ⅲ级(隐患)事件: 发生了错误事实,但科室及时化解,未造成患者机体或功能损害;因医患沟通不良或医患语言行为冲突,在院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事件。
Ⅳ级(意外)事件:患者跌倒、坠床 、烫伤、自伤、自杀、失踪等事件。
(二)报告原则及范畴
1.报告原则:本规定所列均属必须报告范畴,重大医疗纠纷、护理不良事件、传染病和院感报告等制度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2.报告范畴:涉及医疗、护理、院感、设备故障及其他非医疗因素事件按规定向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后果的所有不良事件,均需报告医务科。
各类事件报告部门:
(1)医疗纠纷、隐患、不良事件报医务科。 (2)护理纠纷、隐患、不良事件报护理部。 (3)医院感染、不良事件、传染病报感染管理科。 (4)药物不良事件报药剂科。
(5)环境设施、意外伤害事件报后保科。 (6)设备、器械不良事件报设备科。 (7)收计费及费用相关不良事件报财务科 (8)医德医风方面不良事件报监察室 (三)报告形式:电话、网络及书面报告。 (四)报告要求
1.医务人员在发生或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之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或临时负责人报告,科主任(护士长)或临时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按不良事件类别立即向相关科室电话报告,白天在2小时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进行书面报告,下班或节假日在24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2.当事科室需认真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将科内讨论意见整理成册,妥善保存归档。
五:怎样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发生以下具体突发事件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本预案。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出现鼠疫和肺炭疽首发病例以及霍乱的爆发流行;
2、乙类、丙类传染病爆发或多例死亡;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如心因性反应、群体性急性出血热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腹泻综合征、急性黄疸综合征和其他不明原因疾病);
4、新出现的传染病;
5、各种自然灾害过程中及发生后疾病的爆发流行。
(二)其他突发事件:
1、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爆发;
2、重大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3、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农药、鼠药或其他化学互不品引起的中毒事件;
4、重大的群体性医院感染;
5、群体性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免疫接种事故;
6、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7、其他非常规性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
(一)医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成立临床应急抢救小组,由临床科室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抢救工作。
三、应急救治流程:
四、医院有关部门及人员工作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门诊部、医务科、应急办、公共卫生科、护理部、院办、总务科、器械科、保卫科、药剂科、感染管理办公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医院领导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指挥应急救援,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制,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科室做好突发事件伤员或病员的救治处理和指挥、协调、善后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部门的问题。
(二)各职能部分及人员职责
1、门、急诊、公共卫生科、应急办负责开展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进行;督导紧急处理的消毒、隔离、个人防护规范到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向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组织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及时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2、医务部负责紧急现场指挥救治工作,调配各相关临床科室医疗救治力量迅速参与救治,开通急诊绿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和效率保证医、技、药的密切配合,必要时组织全院大会诊,集中各专科技术优势,保证急、危、重症患者的有效救治。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所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3、护理部负责紧急调配各临床相关科室的护理人员立即到位,并迅速投入救治工作,保证各分流科室的护理力量充足,确保医疗救治安全。
4、办公室负责全院各职能部门与临床科室的有效协调,确保领导的指示贯彻落实,协调各部门的人力、物力,保障临床工作的顺畅运行;负责与上级行......余下全文>>
六:乡镇中心卫生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怎么来写?
龙居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8-09-12 发布单位:
龙居中心卫生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传染病防治法》、《东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发生在局部,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发生个案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疑似病例。
2.发现个案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发生个案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4.发生个案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5.局部发生原因不明的群体性发热或其他疾病。
6.发生无死亡病例报告、10人以下的食物中毒或轻度职业中毒。
7.局部发生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8.局部出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
9.局部出现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水平的一倍以上。
10.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事件。
1.连续发现2例肺鼠疫或肺炭疽。
2.出现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多例疑似病例。
3.连续发现2例霍乱病例或多例疑似病例。
4.连续发现2例人禽流感病例或多例疑似病例。
5.连续2个单位(团体)发生原因不明的群体性发热或其他疾病。
6.发生无死亡病例报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食物中毒或中度的职业中毒。
7.连续2个单位出现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8.连续2处出现有关联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
9.连续2个单位发生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一倍以上。
10.其它可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影响大、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出现2例以上,并继续扩散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
2.出现2例以上,并继续扩散的非典型肺炎疫情。
3.出现2例以上,并继续扩散的霍乱疫情。
4.出现2例以上,并继续扩散的人禽流感疫情。
5.多个单位出现原因不明的群体性发热或其他疾病。
6.有死亡病例报告、3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或重度职业中毒。
7.多个单位出现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8.多处出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
9.多个单位出现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明显超过前5年同期水平,并快速扩散。
10.其它可认定为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事件。
二、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的组成
我院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由卫生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各......余下全文>>
七:为什么要制定食物中毒,其它突发性疾病事件报告制度
1、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师生了解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症状表现。 2、课任教师和班主任每天主动关心学生的健康状况。 3、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时,必须逐级上报,不得瞒报。 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应一切食品,保护现象,并将中毒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5、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教委、县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保险、公安、工商部门报告。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医院停电应急预案出自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