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改制

一:个人制律师事务所如何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法》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户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也即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以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与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时候要用。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据了解,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章,并明确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同时,新办法规定了分所应当具备的五大条件,即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30万元以上资产、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所,条件有所放宽。

新办法指出,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等七类情况下,分所应当终止。

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新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修改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二、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第106号、第109号和第118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21日司法部令第126号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6号《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第三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应当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联营申请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二)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三)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四)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五)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成立满3年;(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二)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四)香港、澳门特别行......余下全文>>

四:企业上市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是?

律师对企业制作的上市申报文件真实性承担责任。

上交的申报文件厚厚的两大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页都得签章,以证实其真实性。

另外律师事务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还有很多公司的股东大会都叮请律师参加。

五:律师制度改革

律师制度改革(1) 共和国部长访谈录 收藏本书 字号 -+ 马国川:1988年新一届政府成立,李鹏担任总理,你在新一届政府里担任司法部部长,成为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五任司法部长。   蔡诚:我从来没有想到过自己会成为部长。我在司法部干了八年,三年副部长、五年部长,主要还是从事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些工作,其中包括律师制度改革。   马国川:律师制度是什么时候恢复的?   蔡诚: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了律师制度。当时的律师性质属于国家干部,律师机构叫法律顾问处。律师业建立两年多之后,"反右"斗争开始了,律师业务被终止,部分律师被打成了"右派"分子。1979年12月,中共中央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确立了中国律师制度的法律基础。1980年中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二十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二百多人进入这些机构,为广大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那时的法律顾问处属于各地司法局的一个机构。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工资、住房、编制统一由国家负责。在司法局、司法厅里挂牌子办公。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我们进行了律师制度的改革,提出"国办所"与"合作所"、"个体所"、"合伙所"并存的试点工作。因为过去的"国办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没有生命力,不能发挥为经济服务的职能作用。当时搞"合作所",要从律师工作中向当事人收费,收了费后律师可以提成。提多少呢?开始是百分之三十,后来慢慢增加,最后做到与工资慢慢脱钩,不给发工资了,房子可以先租借给你用,慢慢地房子也要收回了,律师靠自己的劳动报酬买房子或者租房子,要自给自足。以这样的改革来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与创新能力。这仅是一个例子,还有很多其他改革。   马国川:1988年3月,您上任后不久就宣布,中国将对律师制度作重大改革,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从过去纯粹官办到"合作制"的变化,打破了十年来律师事务所由官方垄断的坚冰。   蔡诚:当时我们在深圳搞了一个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上海搞了一个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我们还允许台湾的律师个人(符合要求者)来大陆参加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与台湾方面有关的业务,因为当时已经和台湾有商贸往来了。另外搞了对外国人开放,允许外国律师经批准后在中国设立律师办事处,全国搞了四十多个,但不是律师事务所,而是对等原则。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不能出庭,但是可以做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马国川:律师制度改革有反对声音吗?反对理由主要是什么?   蔡诚:律师改制被司法部作为重大改革提出来后,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有人认为:这是上层建筑,不能一步跨到私人所有。有的认为各方面缺乏保障,怕经费问题解决不了;有的怕这样的体制自由度过大,管不好会出问题,出现"自由化"。我解释说,我们有党的领导,有社会主义制度作保障,有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当然,也有嫌改革步伐慢的,主张一下子全部放开,改为合伙制。我们说,一下子到合伙制,我们没有经验。对国外的做法不能照搬,我们需要积累些经验。到1992年召开第二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验交流会的时候,合作制律师已经有五百八十多人。1995年,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无论是国办还是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一下子全部改为合......余下全文>>

六:请非诉律师帮公司改制重组要多少钱

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具体可以和律师协商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会倒闭吗?

一般来说是不会倒闭的。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互公平与正义,促进民主与法治。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在律师业务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参考资料:www.puruo.com/

八: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瓶颈,如何发展?请不要照搬百度,谢谢。 100分

翻开律师事务所的宣传画册,绝大部分事务所都把团队合作作为一个基本的发展战略。这充分说明,大部分事务所都认识到“散兵游泳”式的作战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已逐渐超于劣势,力图改变这种方式。然而,事实上又有多少事务所能真正做到呢?常言说,会看的看门道,不会看的看热闹,要判断这个事务所是不是团队合作,团队合作的程度如何,我想看一看事务所的分配制度就会明白。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合作方式,这是一个铁律。大家知道,提成制在90年代极大地调动了律师创收的积极性,推动了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但是,到90年代末期,特别是近几年来,其本身的弊端暴露无异。比如不利于资源整合,不利于专业化分工,不利于团队合作等等,均与提成制有关。随着合伙事务所的建立,提成制不仅予以保留,还一度出现过相互提高提成,靠高提成拉拢律师的现象,不仅如此,提成制在合伙人之间还逐渐演变成个摊成本的分配模式。所谓个摊成本,也称自食其力制,指在合伙人平均分摊公共成本的基础上,各自其余的创收归自己,合伙人为开拓业务支出的个人成本,如维护业务和客户的费用,聘用律师、助理、秘书的费用等则由个人承担。在这里,提成制指的是律师工资制度,个摊成本指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制度。我认为个摊成本比律师的提成制度更有过之而无不及,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在大多数事务所中,收入主要来自于合伙人,约在70-80%左右。既然是个摊成本,一个合伙人的收入与另一个合伙人没有利益关系,怎么可能形成团队合作呢?个体户或者是个体户的集合型律师事务所由此而形成。与此同时,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生变化,非诉讼法律服务市场不断扩大,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甚至占据了半壁江山,一些高端客户和高端业务越来越需要团队作战的律师事务所,因此,个摊成本的分配模式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要想突破这个瓶颈,就要从根本上改革这种分配模式,当然,并非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需要改革,主要看事务所的定位如何,只有想把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进取性律师事务所才需要进行改革。那么,怎么改?有没有统一的模式?有没有最好的模式呢?如果让我回答,那是没有。因为只有最适合自己的模式,而没有最佳的模式。主要根据事务所的定位、发展理念、合伙人创收能力、规模等综合因素确定。谈到了分配模式的改革,许多律师会提到公司制。公司化的治理结构,公司制的分配模式,我想这也未必适合大多数律师事务所。

在事务所的管理上,民主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对民主的要求是合伙制性质所决定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尤其是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的律师,对民主的追求更为强烈。没有民主,事务所难以留住人才,其规模难以扩大。但民主的代价是管理的低效率。比如很多事务所实行的一票否决制就是片面强调了民主,使事务所失去了效率。如何既能发扬民主,又能提高效率,这是每个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急需研究的课题。

要实行民主,首先要树立平等的理念,无论资历多深,创收额多高,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而要提高效率,合伙人的意识和观念非常重要,合伙人必须平衡好自己作为事务所老板的权利与自己作为事务所一员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所有的合伙人肯于将自己的独立与权利意识向管理合伙人低头时,有效的管理才可能产生。事实上,很多事务所的合伙人难以做到。比如家长制,事务所一个人说了算,即使你付出很多劳动,其他合伙人心里也会不平衡,这种机制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没有问题,而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就难以行得通了。与此相反,很多事务所的合伙人认为自己是老板,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自己凭什么要受管理合伙人或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其结果便是自行其事。所......余下全文>>

九: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现在改为35%,对吗?

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十:律师事务所怎样上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是股份制,应当具备注册资本5000千万,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大多属于合伙制场,必须先改造成公司制的,才能谈到上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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