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区安全

一:安全办案区建设解说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司法警察重要的履职场所,是司法警察的主要战场。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紧紧围绕检察主要业务工作,认真抓好办案工作区建设,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办案安全为目标,逐步实现办案工作区、执法办案规范化,有效服务办案和有力保障了办案安全,努力将办案工作区建设成检察机关安全办案的基地、科技强检的展示平台、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但应当看到,由于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时间较短,在制度的落实上,安全防范的措施上,法警部门在工作区的管理上及使用时与业务部门的协调上还存在着不足。如何加强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安全,笔者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我院办案工作区建设现状

一、加强办案区建设,为警务工作提供物质保障。我院把办案区建设作为检务保障的重点任务,大力加强办案区建设,做到功能完善,装备配备齐全,为安全办案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工作区分别设置了讯问室(1)(2)、询问室、司法警察执勤室、案件讨论室、以及专用卫生间等6个房间,将办案工作区与办公区完全分离,有效地对办案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为防止办案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对讯(询)问室墙壁、卫生间墙壁进行软包装,全部安装安全灯,对所有电源进行隐蔽处理,尽量不留任何安全死角。前不久,省院警务处负责人对我院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提出对办案工作区进一步完善,如健全警务装备、建立电子门禁系统、门窗防护拦、合理调整工作区内部房间的布局等。通过科学建设,使办案区成为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监控到位、封闭安全的办案场所,为司法警察履行职务,保障办案安全提供了良好的物质保障。

二、严格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促进警务保障到位。我院办案工作区设置以来,严格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及高检院、省市院制定的办案安全硬性规定等,健全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制度的落实明确责任。一是制定了《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警务值班制度》等五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明确了办案工作区由法警大队负责,业务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事先提出申请,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凭申请表到法警大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方可根据申请时间,由法警队开放工作区。三是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接到工作区使用申请后由法警队执勤司法警察和技术人员对工作区的场所和设备进行事前安全检查。人员到位后司法警察要对嫌疑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了解其有无病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并及时封闭工作区。对人员的进出进行控制。工作区使用结束后,执勤司法警察对工作区进行事后安全检查,检查有无遗漏物品和电子系统关闭情况,填写执勤记录并关闭工作区。四是法警大队作为办案工作区安全运行的主要力量进一步加强了全体司法警察的素质和体能训练,制定各项预案,进行演练。为安全办案提供警务保障。

对办案工作区建设的思考

一、不能片面认为办案区规范化建设仅是法警部门的事,应从全局考虑各业务部门的参与、支持和配合。办案区的建设涉及检察工作方方面面,需要技术、反贪、反渎、控申、监所等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支持与配合。办案区建设不仅有安全保障问题,还有检察技术支持和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和执法办案内容。因此,办案区建设不单纯是法警队的工作需要,它是检察院办案的一个重要场所,是加强检察业务,促进办案工作的重要平台,应以法警部门为牵头单位,组织各相......余下全文>>

二:浅谈如何预防办案安全事故

检察机关如何全面预防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办案安全零事故,使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近年来,检察院机关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同时,坚持从执法文明、保护人权、维护检察机关形象、爱护干警政治生命的高度出发,加强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现了由过去的事后监督、预防转移到案前预防、案中预防和案后检查监督上来,笔者就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促进规范执法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当前办案安全存在的问题  安全防范意识淡漠。一些办案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对安全防范在思想上还认识不到位,对一些基础的办案事故认为纯属偶然,如果处处提防办案安全问题,会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影响办案效率,错过办案最佳时机;有的办案干警容易因案件突破放松警惕,使看管工作出现疏漏。  安全防范机制不健全。一些检察院将办案安  全预案模式化,对办案中的办案安全个性问题不加以研究落实。看审制度落实不到位,经常是以检代警,没有专门看管人员,边审边看,而检察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因审讯分心容易忽略犯罪嫌疑人情绪和身体变化。  硬件设施不规范。有些检察院在硬件方面投入过少,没有达到高检院和上级院有关规定,在办案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检察院配备了相关硬件设施,由于人员和使用水平的缺乏而不使用。办案安全的应对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对办案安全,领导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对各个办案环节出现安全事故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做到办案安全工作与业务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保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开展办案安全防范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干  警的思想认识。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文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行案前、案中、案后的安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要全面实现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和办案工作区准用制度;办案工作区管用分离、看审分离、审录分离制度;建立办案医疗保障协作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内外监督机制建设;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强化硬件,提高安全办案的科技含量。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和脱逃事故的发生,应从物防、技防、人防三方面着手,充分利用高科技的现代化侦讯设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办案工作区建设为核心,强化安全防范设施的硬件建设。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王岩)  作者: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王岩

三:证人进入办案区是否要进行安全检查

要进行安全检查。

四:如何落实省纪委办案安全工作要求

1、坚持把强化学习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通过学习,不断提升思想认识,逐步破除惯性思维定势。

2、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上要层层传导,抓好落实。

3、办案安全是纪委的红线,不能有丝豪的麻痹大意,要落实办案相关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素质,缩短办案周期,确保办案安全。

五:如何确保纪检监察纪律审查的办案安全

“基本程序、调查取证、定性量纪、权利保障”,这四个方面是决定纪律审查质量的关键。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深化“三转”要求,推进纪律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需要以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裁量意识和权利意识”为抓手,不断提升纪律审查质量和效率。 强化程序意识 规范审查过程 明确纪律审查操作规范,对回避制度、量纪步骤、量纪建议等纪律审查基本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审查权限,按照规定步骤、方式、时限行使职权,进一步推进纪律审查强制措施使用、涉案款物处理、办案时限、权利保障情况等环节的程序审核。严格执行调查处理程序,以程序正义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强化证据意识 规范事实认定 强化证据意识和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严格遵循借鉴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审查的案件依据充分、事实确凿。充分遵循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标准判断等,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证据效力的判断,强化对取证工作的审核监管。在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办结案件达到“定性、定情节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标准,确保事实认定扎实可靠。 强化裁量意识 规范量纪处分 要对党纪政纪案件调查报告中的量纪建议环节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避免“重定性、轻量纪”、“量纪畸轻畸重”等纪律审查实践中易发生的情况,确保执纪公正。明确提出量纪均衡原则,要求量纪应当客观全面把握政策形势,同时遵循已有案件先例,对于同一时期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相近或类似的案件,量纪基本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 强化权利意识 规范办案手段 强化纪律审查人员权利保障意识,切实践行依纪依规安全办案的基本要求。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调查阶段合法权利保障情况负责,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专人全程监督。对谈话取证阶段、隔离审查、错误事实材料见面阶段如何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严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出现侵害被调查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要有效提高纪律审查质量,预防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监察行政复议等情况发生。

六: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

(中政法[2009]4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被刑讯逼供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办案场所的设置。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一般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必须有防止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坠楼的设施。

二、进一步规范讯问、询问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在办案场所进行,严禁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询问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可以到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到政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讯问、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严禁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确有必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交由看守所羁押,严禁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

四、进一步规范看押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负责看守,不得只让协勤人员负责看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必须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监所监管安全制度。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负责提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须把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不得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

五、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政策教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不得夸大犯罪后果,不得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心理变化,对有过激反应苗头的,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保障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严禁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严禁以监视居住等名义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

七、进一步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对办案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对新参与办案的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专门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编写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典型案例,对办案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八、进一步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纪检、监察、督察、法制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针对容易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部位、环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防范隐患。

九、进一步落实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对每一起案件,办案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并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要承担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十、进一步落实办案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 2小时内......余下全文>>

七:国家安全局人员怎么用的是警察的身份办案

安全局,当然是警察。

过去,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都是一个部门。后来分开的,国家安全局只负责国家安全,抓特务什么的,公安抓小偷。

八:浅谈检察院司法警察如何保障办案安全

[摘要】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关键词】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保障检察机关的上作开展相对较晚,基层院对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检警混用、以检代警”现象时有发生,对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不利,对检察官法律监督工作更不利。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精神,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努力建设司法警察大队朝着“机构健全、人员归位、统一调派、机构规范,保障有力”的方向又好又快的发展。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办案成本。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保证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现结合笔者所在检察院对办案工作区的管理,谈谈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儿点思考: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警使用不当,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法警工作就是看管、提押、送达,法警人员可有可无。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工作根本无法深入开展,无法保障办案安全。(二)警力和警用装备不足,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大多基层院的法警人数达不到要求,无法保证在合理的占据检察院人数的8%一12%之间,办案安全无法保障。法警工作难开展。警用装备缺乏,没有按规定配备齐全,面对突发情况无法保证妥善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两级管理,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很多基层院没有实行两级管理制度,没有实行一l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三)没有真正落实编队管理,无法保证战斗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明文规定。就目前情况来看,还有很多基层院没有落实好编队管理,没有专职法警或者专职法警少,都是分散在其他部门,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凝聚力,司法警察大队的战斗力无法增强。二、提高认识,保证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形势发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其特定的职责范围,不是检察官和其他人员可替代的。发挥法警作用,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有利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规范办案,防止“检警混岗”、“以检代警”情况的发生。三、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一)加强领导,实行编队管理过去,司法警察工作力量比较薄弱,普遍存在司法警察精神状态不佳,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编队管理,确保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二)落实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为司法警察部门配备必要的警用器材,不断改善警务装备和相关设施,为检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高效的警务保障。一方面必须要坚持从......余下全文>>

九:跪求县级纪委办案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注重探索新的办案机制,努力拓展办案的整体效应,充分发挥了办案在惩治腐败和服务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建立领导分工和责任机制,保障办案工作落实到位。

区纪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分工和责任机制,切实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一是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区纪委主要领导亲自抓办案,定期听取办案部门的工作汇报,为办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明确一名副书记具体抓办案,指挥位置前移,负责协调解决办案中的难题。办案部门负责人抓实抓细,从调查方案的制定、关键案情的突破,以及证据的收集判断都要直接参与,确保办案工作层层落实。二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明确各基层党政领导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责任,并严格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三是实行办案责任制。制定《办案人员责任制度》,对区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室主任等人员的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奖惩方法都加以明确。四是实行主办责任制。对一般案件,确定一名主办人和一名协办人,从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到移送审理实行全程负责,并把其办案实绩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相挂钩,进一步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建立功部协调和制约机制,营造依法依纪的办案氛围。一是发挥信访的主渠道作用。为扩大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成立了由区纪委、乡镇、街道纪委和村(社区)组成的三级纪检信访网络,将信访举报工作延伸至基层,并开通网上举报,拓宽了信访渠道。二是建立线索排查机制。对于重要线索和可查性强的线索,区纪委分管领导及时召集纪检监察室、信访室负责人共同研究处理意见。2004年,信访部门在受理一举报线索后,发现可查性较强,分管领导立即召集纪检监察室、信访室负责人研究处理办法,区纪委很快查清某机关一党员违反财经纪律10000余元的违纪事实。三是区纪委将查案部门与审理部门由不同的副书记分管,加强两个办案部门之间的制约。四是实行集体通案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调查组分歧较大的案件,区纪委领导召集纪检监察室、审理室、信访室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诊,研究对策,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提高了案件质量。五是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制定《涉案款物管理制度》,明确办案部门和综合部门在涉案款物管理中程序、分工和责任,规定违反上述制度的,要追究相应的党纪和政纪责任,确保涉案款物得到依法依纪管理。

三、建立外部协同和合作机制,形成办案工作的整体合力。区纪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与有关执法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一是成立反腐败领导小组。2004年,成立由区纪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公、检、法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了查处大要案的组织协调机制。二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纪委、公、检、法、审计等单位参加的区执法执纪机关、部门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彼此情况,进行案情分析和信息交流,实现查案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避免了在具体查案工作中,各单位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矛盾,同时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各方就目前在手的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查处的案情重大、复杂的大要案,特别是涉及科级干部和涉案金额特别大的案件,通过反腐败协调小组及时协调公安、检察院、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一同参与办案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增强查办案件的力量。四是建立案件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和反馈制度,对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之间案件的线索的移送,......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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