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安全

一:浅谈检察院司法警察如何保障办案安全

[摘要】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关键词】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保障检察机关的上作开展相对较晚,基层院对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检警混用、以检代警”现象时有发生,对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不利,对检察官法律监督工作更不利。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精神,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努力建设司法警察大队朝着“机构健全、人员归位、统一调派、机构规范,保障有力”的方向又好又快的发展。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办案成本。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保证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现结合笔者所在检察院对办案工作区的管理,谈谈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儿点思考: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警使用不当,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法警工作就是看管、提押、送达,法警人员可有可无。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工作根本无法深入开展,无法保障办案安全。(二)警力和警用装备不足,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大多基层院的法警人数达不到要求,无法保证在合理的占据检察院人数的8%一12%之间,办案安全无法保障。法警工作难开展。警用装备缺乏,没有按规定配备齐全,面对突发情况无法保证妥善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两级管理,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很多基层院没有实行两级管理制度,没有实行一l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三)没有真正落实编队管理,无法保证战斗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明文规定。就目前情况来看,还有很多基层院没有落实好编队管理,没有专职法警或者专职法警少,都是分散在其他部门,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凝聚力,司法警察大队的战斗力无法增强。二、提高认识,保证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形势发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其特定的职责范围,不是检察官和其他人员可替代的。发挥法警作用,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有利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规范办案,防止“检警混岗”、“以检代警”情况的发生。三、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一)加强领导,实行编队管理过去,司法警察工作力量比较薄弱,普遍存在司法警察精神状态不佳,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编队管理,确保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二)落实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为司法警察部门配备必要的警用器材,不断改善警务装备和相关设施,为检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高效的警务保障。一方面必须要坚持从......余下全文>>

二:办案中如何保障检察官安全

开玩笑,检察院的人需要保护吗,到哪里都是爷,建议找城管保护,都是一家人。

三:安全办案区建设解说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司法警察重要的履职场所,是司法警察的主要战场。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紧紧围绕检察主要业务工作,认真抓好办案工作区建设,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办案安全为目标,逐步实现办案工作区、执法办案规范化,有效服务办案和有力保障了办案安全,努力将办案工作区建设成检察机关安全办案的基地、科技强检的展示平台、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但应当看到,由于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时间较短,在制度的落实上,安全防范的措施上,法警部门在工作区的管理上及使用时与业务部门的协调上还存在着不足。如何加强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安全,笔者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我院办案工作区建设现状

一、加强办案区建设,为警务工作提供物质保障。我院把办案区建设作为检务保障的重点任务,大力加强办案区建设,做到功能完善,装备配备齐全,为安全办案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工作区分别设置了讯问室(1)(2)、询问室、司法警察执勤室、案件讨论室、以及专用卫生间等6个房间,将办案工作区与办公区完全分离,有效地对办案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为防止办案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对讯(询)问室墙壁、卫生间墙壁进行软包装,全部安装安全灯,对所有电源进行隐蔽处理,尽量不留任何安全死角。前不久,省院警务处负责人对我院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检查验收。并提出对办案工作区进一步完善,如健全警务装备、建立电子门禁系统、门窗防护拦、合理调整工作区内部房间的布局等。通过科学建设,使办案区成为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监控到位、封闭安全的办案场所,为司法警察履行职务,保障办案安全提供了良好的物质保障。

二、严格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促进警务保障到位。我院办案工作区设置以来,严格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及高检院、省市院制定的办案安全硬性规定等,健全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制度的落实明确责任。一是制定了《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警务值班制度》等五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明确了办案工作区由法警大队负责,业务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事先提出申请,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凭申请表到法警大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方可根据申请时间,由法警队开放工作区。三是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接到工作区使用申请后由法警队执勤司法警察和技术人员对工作区的场所和设备进行事前安全检查。人员到位后司法警察要对嫌疑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了解其有无病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并及时封闭工作区。对人员的进出进行控制。工作区使用结束后,执勤司法警察对工作区进行事后安全检查,检查有无遗漏物品和电子系统关闭情况,填写执勤记录并关闭工作区。四是法警大队作为办案工作区安全运行的主要力量进一步加强了全体司法警察的素质和体能训练,制定各项预案,进行演练。为安全办案提供警务保障。

对办案工作区建设的思考

一、不能片面认为办案区规范化建设仅是法警部门的事,应从全局考虑各业务部门的参与、支持和配合。办案区的建设涉及检察工作方方面面,需要技术、反贪、反渎、控申、监所等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支持与配合。办案区建设不仅有安全保障问题,还有检察技术支持和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和执法办案内容。因此,办案区建设不单纯是法警队的工作需要,它是检察院办案的一个重要场所,是加强检察业务,促进办案工作的重要平台,应以法警部门为牵头单位,组织各相......余下全文>>

四:检察院考虑是否批捕,会不会审问犯罪嫌疑人

您好,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要提审,一般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审问。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检察院法警会比法院法警好吗

行政编制的很好,检察院下设法警队,队里有讯问、询问室,法警队的工作就是负责办案安全,基本上也就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案件时法警进行监控,有时候会接送案件相关人员,自侦部门一年大概有五、六个案子,所以法警的工作是比较清闲的,有充裕的时间自己支配,又没有过司法考试的硬性指标,而且法警的工资是按一线走的,跟公安干警一样,比检察干警待遇要高,感觉年轻人干这个没什么意思。

六:检察院反贪局可以无理由随便电话通知人去检察院审问,并且限制人身自由吗?需要什么前提条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最高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意见》第三条“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得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

七:被人举报行贿指定居住在办案场所是否违法

当然是违法的。不过,现在犯这种低级错误的检察机关大概没有了,你说的居所,在名义上,肯定不是专门的办案场所。依你所述,办案的检察机关肯定是在打擦边球了。

一、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居所”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如何选择合适的“居所”呢?实践中,有在宾馆或者招待所,也有单独找个地方的,这些很难说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这也会出现二个问题:一是安全问题,二是管理问题。

现在是在过渡期,各地并没有专门的指定居所,即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并配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以保证依法使用该强制措施的需要。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条件,应当包括“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等方面,但如何与专门的办案场进行区别,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界定。本人在江苏检察机关工作,在实践中,只要休息的地方与专门的讯问室分开,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那个专门睡觉休息的地方就是指定居所,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八: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

(中政法[2009]4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被刑讯逼供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办案场所的设置。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一般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必须有防止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坠楼的设施。

二、进一步规范讯问、询问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在办案场所进行,严禁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询问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可以到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到政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讯问、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严禁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确有必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交由看守所羁押,严禁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

四、进一步规范看押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负责看守,不得只让协勤人员负责看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必须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监所监管安全制度。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负责提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须把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不得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

五、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政策教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不得夸大犯罪后果,不得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心理变化,对有过激反应苗头的,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保障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严禁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严禁以监视居住等名义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

七、进一步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对办案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对新参与办案的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专门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编写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典型案例,对办案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八、进一步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纪检、监察、督察、法制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针对容易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部位、环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防范隐患。

九、进一步落实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对每一起案件,办案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并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要承担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十、进一步落实办案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 2小时内......余下全文>>

九:经济案件被监视居住的人一般在哪里看守?

经济案件被监视居住的人一般会被指定居住场所。该场所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刑事诉讼法并未从正面作出具体规定,仅在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后段对指定居所执行场所作出排除性规定。目前除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之外,尚无统一规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具备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条件;第二,便于监视、管理;第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该条规定更具体地说明了指定的“居所”的条件:第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长可能达到六个月之久,应当保证被监视居住人生活和休息的正常性,这里的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必要的精神生活。第二,监视设备的安装位置,既要考虑到办案安全,也要考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尽可能做到人性化。另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不是羁押状态,也要有一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且做到制度上墙,告知犯罪嫌疑人遵守起居、会见和通信等规定。第三,居所内的设施要做专门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或意外伤害。第四,《规则》更具体排除了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居所”还应该排除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室及办公区域。为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和查办职务犯罪需要,当前还可以考虑利用检察机关自有的其他场所,如会议中心、培训中心、警示教育基地等与办案工作区域相区别的居住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改造后执行监视居住,讯问则依法将其传唤至办案工作区进行。

十:为什么去检察院问话要脱鞋子

检察机关在传讯、传唤犯罪嫌疑人、证人时,为保证办案安全和防止犯罪嫌疑人、证人情绪激动或者自杀、自残,在讯问、询问前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让其脱鞋可能是需要检查鞋内有无危险物品,您按要求配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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