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床位设置标准

一:医疗机构床位数能超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吗

不能,超过标准的建设方案按规定上级政府部门是不批复的。当然,不找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建设或加床那问题不大

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文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二、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余下全文>>

三:医院医务人员与病床的编制比例,目前国家规定是多少?

这应该和医院的业务和服务范围有关系,如果医院比较繁忙,配的肯定多一点,如果是小医院的话,配的应该就少一些。我叔叔所在的一个县级市医院,他们病床和医护人员的比率是100:35这样,就是说100张病床配备35个护士,其他的医院应该在这上下浮动不大的范围内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四:床位与医护人员之比是多少?床位与医药护技术专业技术人员之比是多少?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对医院床位与医护人员之比有明确规定,比如:二级综合医院(100-499张床位):(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医院等级划分标准》规定"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数是30,你那是观察床位,不是正规病床。正规的病床要有正规的管理,病历、查房、值班医护……。一级甲等医院规定床位数是20-99张。你有30张床,要是能有配套的病房管理并能满足其他一甲医院的标准要求,就可以申请一甲医院。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哪些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余下全文>>

七:医院和病床数量设置医生数量设置依据?

查阅《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9月2日卫生部发布。

八: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二、 人员: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三、 房屋:(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 每室必须独立。四、 设备:(一) 基本设备:诊查床 听诊器体温计 血压计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出诊箱 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药品柜 有盖方盘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 资料柜健康宣传版(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五、 药品: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 急救站急救中心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 护理站护理院

九: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怎么算

?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是影响社会变革,农村养老模式造成巨大冲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本文中,人口迁移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影响,总结了它带来的问题,并分析了这个问题,有效的解决方案的基础上。 ? ?关键词:农村养老问题 迁移?背景资料? ? ?由于中国的改革开放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是一个重要的现象。近年来,农民工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快速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农民工,农民在全国范围内,2001年达到7.8十亿,占农村总劳动力的16.3%数据网络。据专家估计,2001年中国农村劳动力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的1.3-1.5亿美元现行利率将超过800万美元的年度逐年提高,五年内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高峰期。五年后,据统计,中国的人口,约1.5万元,中国的流动人口中,务工,经商人员的主要部分。 ?按照国际标准,60或65岁的人超过10%,占总人口的7%岁以上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可以看出,人口老龄化,其实,中国的总人口超过60岁,1994年首次突破100万大关,达到1.17亿,占总人口的9.76%,人口接近警戒线的老化。到1998年底,60岁以上的中国人口已经达到1.32亿元,3.32%的增长率。 1999年,中国政府宣布进入老龄化社会。很多人不可避免地从农村流向城市,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现象。年轻人不断外流,鼓励农民离开自己的家园养老保障的农村家庭有很多负面影响: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缺乏家庭照顾者,稀释养老理念,养老保障在农村家庭面对困难。目前,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从一个隐藏的人口问题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养老成为一大难题。我们都知道,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和城镇年复一年,但数量到目前为止,全市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户籍制度的基础,而且几乎没有考虑城市的农民工(尽管城市深圳已经开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做法)。养老保险和城镇化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阶层的城镇的形成,他们已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受益期限十年前成立的保险,他们可以发挥,所以他们的养老金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此外,年轻的劳动力,以及他们父母的养老,医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照顾,因此需要加以解决,考虑到农村地区的老龄化人口占绝大多数,约70 - 最保守的国家中老年人80%的人口,约100万元的总金额,影响农村稳定,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 ?老人的养老问题,农村地区的现行集团无疑是值得关注和研究,但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红利的溢出效应,他们的养老金主要是儿童,而国家养老金制度不是在短期内的假设,这种非制度化的传统养老模式,可扩展的和有效的,但也没有选择的现实。然而,在未来的养老问题之前,农村劳动力,由于下面讨论的各种原因,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的。所以现在提前规划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状况,努力探索建立机构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分析的基础上。 ? ?农村养老问题的总结 ? ?伟大的社会变革使农村居民的养老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遇包括危机。主要的现在和未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以下几个方面: ? ? 1,严重增加,人口老龄化老龄化人口在农村,与过去相比是显着的。 ? ?前万农村地区和3.32%的速度增长,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信息,并有望在2020年左右,老年人口为2.3-2.4十亿人民币,占近16比例的70%,农村老年人口的80%-19万美......余下全文>>

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划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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