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的执业保障权的内容是什么
你可以参考下
参考资料:www.nmglawyer.com/Article/8897.html
二: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机制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为此,《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一是投诉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主要由办案机关进行处理和救济。二是申诉控告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明确了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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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重点保障了律师执业中的哪些权利
我简略地回答下你的问题: 一、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 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 (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 (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 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余下全文>>
四:如何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我认为这个规定可以看得出来,是从一开始,从这个律师介入这些程序之中,就一开始就开始保护,包括开庭,包括调查取证,包括去会见当事人,就是它一开始,各个方面都有一个详细的规定,我觉得对律师的权利的保护会是一个各方面的。
五:刑侦工作在推进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哪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六:论述律师权利的行使与保障?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职务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追究律师的诉讼代理词,不得强迫律师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行为。
2.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查阅案件的证据和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3.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开庭的日期太仓促,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4.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有权对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
5.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的,有权拒绝担任代理人,或者解除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
6.律师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范围,有权处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
7.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律师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复议。
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律师认为在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有权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9.律师依法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0.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对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义务
1.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
2.律师必须在业务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3.律师必须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忠于国家的法律,忠于职守,做好民事诉讼的代理业务。
4.律师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代理工作后,应依法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尽心竭力地做好代理工作,没有特殊情况的出现,不得中止或终结代理工作。
5.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认真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对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问题,必须严加保密,不得泄露。
6.律师代理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禁止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禁止私自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7.律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伙同委托人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8.律师应当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营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挟嫌报复,敲诈勒索。
9.律师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必须按照通知日期准则出庭,不得借故迟到、早退或不到庭,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10.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1.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的证据。
12.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必须遵守法庭的各项纪律,维护诉讼秩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七:如何贯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
严格按诉讼法立法本意不曲意歪曲理解法律就够了
八: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我简略地回答下你的问题:
一、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
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
(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
(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
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余下全文>>
九:为什么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方面举足轻重,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前提。近年来,我国诉讼模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革,淡化过度的职权主义属性,强化当事人对程序和实体的支配权,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加强。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虽然引导诉讼进程,但对当事人的权益,则由当事人自己支配:诉讼程序上,从起诉、答辩、质证到法庭辩论,这些过程都需要由当事人自主完成,因此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往往决定了其诉讼权利的发挥,决定了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官的认可;实体权利上也是如此,当事人能否享有实体权利,其权利依据为何,是否享有胜诉权,诸多问题都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正因为如此,当事人需要律师参与诉讼,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以避免法律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以职业的身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因此律师执业的过程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过程。法律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本着维护民权的态度维护律师的权利,这是逻辑上的必然结论,更是律师作为法律活动主体应有的礼遇。 然而,现实却背道而驰:虽然律师们无不在为权利而呼吁,却至今未获得应有的尊重,
有时甚至连自己的权利都无法实现。
二、现实中律师“执业难”,难以发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是当事人利益的代表,为当事人伸张正义,理应受到尊重。但实际上,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律师的形象被歪曲,甚至被认为是“挑起事端”的人。这当然与我国民众普遍法律素质低下有关,但这一现实也导致律师执业不受尊重。律师的查询、取证权利得不到保障。尽管法律明文规定律师对所涉及的案件有收集材料、查询信息的权利,但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国家公权机关、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可以以“涉及隐私”、“不符合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或者设置层层障碍,导致律师难以开展工作。有关单位不配合,律师的取证权无法实现。实践中,律师依法行使取证权利时,常常会遭受被调查单位的拖延或拒绝。诉讼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及律师确实无法取得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对于判断标准却没有涉及,且实践中由于单位不配合而不能取得证据的情况通常不被认为属于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定情形,因而此种情形下,律师的申请往往不能得到支持,证据无法取得,当事人的权利根本无从实现。
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实现维护法律、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规定。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以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秩序普遍正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法律价值的实现是统一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得不到维护,也谈不上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当事人的利益又需要律师维护,因此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也是维护法律的前提,这三者的关系是:律师执业权利——当事人权利——法律的公平正义。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作为基本原则以法律加以确认。我认为:(1)诉讼法应当将律师的权利细化,同时为其他诉讼活动主体设定义务,保证这些主体在律师正当的执业过程中不得无故阻挠,并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这些主体违反上述义务,无故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使自己律师权利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律师法》应当成为律师权利的保障书,其不应当被界定为对律师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法,而应当扩展律师执业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内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法。
十:法律赋予律师什么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律师的权利
一、概念
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二、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阐明: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所进行鉴定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有关法律之间是不协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余下全文>>